經驗告訴我們,判斷一個國家人權狀況的好懷,最簡單的一個辦法就是,看這個國家有沒有公開的、受到保護的自由批評。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新聞自由,它們既是人權的一個標準,同時也是衡量人權的一個標準。
反人權者對這層道理比誰都更清楚。江澤民深明此理:能不能讓報紙公開地揭露我們的缺點錯誤呢?不能,當然不能。如果聽任報紙公開地揭露我們的缺點錯誤,今天你登一條,明天他登一條,不出三個月,人民就會起來打倒我們了。所以承受不起輿論開放這付藥。江澤民政府發表長文對美國的批評反脣相譏,但若說誰的人權記錄好誰的人權記錄壞,當局自己其實還是很明白的,它太明白了,所以,我們一提出言論自由、民間辦報,它立刻就說你要「顛覆政府」。心虛到這般地步,真是不打自招。
略需說明的是,我們對一國人權狀況進行批評,主要是針對該國的政府,不是針對一般個人。平常我們都說,在美國,私人財產是有保障的。但我們也都知道,美國並不是君子國聖人國,在美國也有小偷強盜,私人財物被盜竊之事時有發生。那麼,這是否與「私人財產有保障」一說相矛盾呢?不矛盾。因爲所謂私人財產有保障,不是說你的財產不可能被偷被搶,而是說一旦被偷被搶,政府會依法追究。正如你買了汽車保險,並不是保險你開車不會出事,那只是說,如果你開車出了事,你能得到保險公司許諾的補償。
由此可見,保障人權的問題主要是政府的問題,也只有政府才可能做出侵犯人權的行爲。強盜可以搶走你的財產,但他不可能搶走你對自己財產的所有權,只要在這裏,社會、政府都承認該財產屬你所有。江澤民政府的所謂「保護財產所有權」和強盜搶東西不一樣,江澤民政府不但是搶走你的財產,而且還否認你對自己財產的所有權。嚴格講來,正是這後一點,才構成了對財產權對人權的侵犯,才叫做侵犯財產權侵犯人權。
注意,這裏有一個重要的區別:侵犯財產是一回事,侵犯財產權是另一回事。誰都可能侵犯一個人的財產,但只有政府才可能侵犯你的財產權。並非天下一切好事都叫人權,也並非天下一切壞事都叫侵犯人權或踐踏人權。自由民主國家也有很多壞事,但它們基本上不屬於侵犯人權。例如警察施暴,當然是壞事,但只有當警察施暴不是純個人行爲,而是執行政府指示的行爲或是被政府認可的行爲、縱容的行爲時,它才算侵犯人權。
好比球賽,運動員不守規則叫犯規,但違反規則還不等於破壞規則踐踏規則,只要裁判依據規則對犯規者予以制裁。規則的意義正在於誰犯規誰就要受罰,違者受罰正好證明了規則的完整存在,證明了規則未受破壞。只有當裁判不照規則辦事才意味着規則被破壞被踐踏。政府好比裁判。中國的情況恰恰是政府施暴,而且把施暴說成「平暴」,還反誣受害的民衆是「暴徒」;是江澤民政府剝奪人民的信仰自由,殘害信者的生命,還把迫害說成「挽救」「幫助」。這才是侵犯人權,最典型的侵犯人權。
有些人對中國的人權狀況不滿意,看到美國政府出面指責又覺得有些不舒服。這種心情可以理解,因爲改進中國的人權狀況首先是我們中國人自己的事情。因此,合乎邏輯的結論是,身爲中國人,我們自己應該爲改進中國的人權狀況而不懈努力。如果一個人從不爲改進中國的人權大聲疾呼,但又要擺出一副「民族主義」的姿態反對國際輿論對江澤民獨裁壓制人權的正義譴責,那無非是改頭換面地替江澤民作幫兇幫閒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