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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智晟律师致全国人大及吴邦国的公开信(图)
——道德勇气!高律师四上书戳中邪党死穴(四之一)
 



高智晟律师。



法轮功学员黄伟夫妇。

【人民报消息】编者按:2014年8月7日,被中共当局判3缓5的整整失去8年自由的著名人权律师高智晟,在国内外高度关注下离开了新疆沙雅监狱。而当时主导迫害的周永康已被中共当局在7月29日「全球老虎日」立案审查,虽然迫害法轮功仍在继续,而且参与迫害高智晟律师的凶犯并未完全曝光,但是把罪行一一揭露,正是那些迫害人权与法制的恶徒最害怕的。重读高智晟律师当年仗义执言的给领导上书,更可看见其道德勇气。

《维基百科》在「高智晟」的词条是如此记载的︰

高智晟,出生于1966年4月20日,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人,1996年开始律师执业,长期替弱势群体维权打官司,曾代理多宗民众维权案件,控告地方政府,获中国司法部选为「中国十佳律师」,被誉为「中国良心」;美联社指其为「中国维权律师界的领军人物」广受尊敬;被滕彪等中国法律界人士称为「中国维权运动的先行者」、「中国全民维权意识觉醒的引领人」,因此遭受当局最严厉的迫害。他勇于为当局眼中的敏感个案辩护,包括法轮功修炼者、地下基督教徒以及与官员发生纠纷的底层农民和私营企业家。尤其自2004年底开始,多次上书中国政府高层,要求改变对法轮功等群体的非法处理手段,并参与对法轮功学员器官遭当局活摘指控的调查,前加拿大亚太司司长大卫.乔高形容他是曼德拉和甘地的结合体,是「地球上最勇敢的律师之一」。

从2004年12月,高律师不顾中共当局的禁令,先后4次上书中共最高当局,呼吁当局停止迫害法轮功。结果,高智晟律师不仅本人被吊销执照、一家人长期遭到骚扰,自己也多次被秘密绑架与酷刑,于2006年12月22日遭到北京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以下为2004年12月31日,高律师给时任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写的公开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及吴邦国委员长:

近来一段时期,作为律师,我多次收到各地有涉法轮功人员被刑罚及劳动教养处罚遭遇的申诉及求助信函。 12月26日,我及另一位律师同行赴河北省石家庄市,决定对被劳教处罚的黄伟,以法律援助代理形式给予帮助。具体介入案件后,在与行政及司法机关的接触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系列令现代人不可思议的现象,这种不可思议的现象存在于立法的和司法的两个方面。作为律师的公民,作为身处人类这个时代者,面对这种不可思议的存在,我感到异常的沉重及悲哀。将这种令人窒息般的沉重及悲哀情势,尽快以信函方式上呈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吴邦国委员长,是我在石家庄数个法院多次奔走交涉后的第一想法。只是对以何种形式予此书信的选择,耗掉了我的一些时间及精力。

2003年,我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家执行的经租房政策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显违反《宪法》问题,分别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交了《请求违宪审查申请》,三次三个请求一个相同的结局--没有任何回复。这次择以公开信的方式是我痛苦思考后的结果。

黄伟,石家庄市居民,大专学历。 1999年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为由劳教3年,释放时34岁的他头发已一半变白。黄憧憬美好生活,以超出常人想像的勤奋,在经营领域拼搏,初步奠定了较好的经营基础,清贫的一家人却也其乐融融。决心忘掉过去的痛苦,努力创造今后美好的生活。 2004年4月13日早7点半,黄伟像往常一样送孩子去幼儿园,刚走出幼儿园准备去上班的他,被4名不明身分者强行带走。被带到国保办公室后对其进行了搜身,对自行车及随身携带的所有物品、现金扣留,后将其送进看守所关押。至此,关押他的人未出示任何手续,更未表明身分。后来有关部门自己打开黄的家门,对他家进行了搜查。黄伟被关押38天后,公安机关因不愿担当超期羁押的名声,又将其押至公安留置室关押15天,期间也没有作任何说明,只有两名拒绝说出姓名的公安人员来做过一次「讯问笔录」(当时黄问及办案人员的单位及姓名时,办案人员回答说是「我们在审你,而不是被你审」),由于记录的内容与实际谈话内容风马牛不相及,黄伟拒绝在笔录上签名,令其惊愕不已的是,「办案」人员竟面无表情,却从容地当着黄的面在「讯问笔录」上签上了黄伟的名字,并自己在「黄伟」名字上按了手印。黄伟后来揣摩,这次「讯问笔录」是为劳教他提取的「证据」。 6月3日,黄伟再度被宣布劳动教养3年,结束了在留置室被「监视居住」的他,于6月4日再度被送至劳教所。此后,为了向市政府复议及行使有关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黄伟每次必以绝食的代价才获得。其多次累计绝食天数达42天。其景之惨、其情之悲,足见一斑!

2004年12月27日上午,我和另一位律师同行赶到石家庄市劳教所依法申请会见黄伟,被劳教管理部门告知,其他劳教人员会见可以依法办理,但对被劳教的法轮功人员,管理处无权批准。须由「610办公室」特别批准,方可在管理处办理会见手续。我们冒着严寒奔波于管理处特设的「610办公室」与司法局的「610办公室」之间。 「610办公室」各领导的内部批示竟让我们奔走、等待了3个多小时。而被「610办公室」法外施权耗掉了3个多小时后的管理处依法办理会见手续的时间不到3分钟(在场的人戏称是法外3小时、法内3分钟)。 12月27日下午,律师携带黄伟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石家庄市政府对黄伟的复议不予答复)案件的起诉材料,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立案未果。 12月28日早8时30分再赴中级法院立案被拒绝。中级法院行政庭的一位法官接待后告知,让到新华区法院立案。上午9时20分,律师又来到新华区法院,该院行政庭一位姓苗的法官在看过材料后说:「现在上边有规定,凡是涉法轮功的案件一律不受理,并且不出具任何手续。」在律师向他说明相关法律规定时,他表示此规定是「上边」下的,他们只是执行,并要律师再与立案庭的法官交涉。立案庭的两位女工作人员在看过材料后,情绪颇为激动地表示,凡是涉法轮功案件,一不受理,二不出具任何手续,因为上面有文件。律师表示,是否受理应按国家法律规定办,如果相关文件与法律相牴触,那么这种文件应属无效。这时,其中一位年轻的工作人员几乎叫喊着说:「如果你认为上边的​​文件无效,那你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去修改法律呀!」她说完后,一位被她们称作「庭长」的法官出来说道:「你不是党员吧(指律师),党代表大会的精神你也没学过吧,律师不允许接此类案件你知不知道,法院都是共产党的,法律也是共产党定的,现在上边有规定说不能受理,就是不受理,你愿意找谁就去找谁,愿意哪告就去哪告」。此后,不再有人对此事做任何解释。在律师的询问下,一位法官又让到长安区法院立案。上午10时30分,律师第三次走进法院的大门,还是一位行政庭的法官负责接待,在被律师告知此案系涉及法轮功的案件后,正在看材料的法官立刻将材料退还,仍旧是那个理由:上边有规定,涉及法轮功的案件不予受理,不出具任何手续,亦不出示任何依据。该法官还说:「你们律师正在做的事很危险,如果接下来还要继续的话,就要写司法建议(要求处理你们)」。至此为止,律师到石家庄市两级三个法院的立案努力无果而终。

办理黄伟被劳教案,我发现以下与现代社会文明及全社会倡导、实践及追求的法治目标格格不入的存在,这些存在,更多严重的是司法方面的问题,问题的严重至令人恐惧及绝望的境地。作为律师,作为中国人,我无法选择沉默!

从既有法律原则角度看,对法轮功人员的刑罚及处罚存在以下完全悖离基本法律原则、现代法治精神的做法:

一、在任何制定法国家,刑法的适用当然地包括刑法的适用范围(含人、事、域)及刑法的适用时间。理论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也不例外。法不溯及既往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即《刑法》对其颁布实施前的行为不具有调整功能。 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止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下称《决定》)颁行后,只是在形式上弥补了「罪刑法定」的空缺。而此后对绝大多数修炼法轮功的公民的刑罚则完全针对的是他们在《决定》颁行前的行为,黄伟99年11月(《决定》颁行墨迹未干)被劳教即完全属这种情形。这种做法是公开地、长时间、大规模地违反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绝大多数公民是在违反我国现行基本法律原则的情势下被投入监狱的。

二、无论是在制定法国家里,或者是海洋法系国家里,刑法调整的(我国的一贯叫法是「打击」的)只能是人的行为而不能是人的思想或某一类人的身分,这也是全人类普遍的刑法文明成果。许多修炼法轮功的公民是因为其具有法轮功人员的身分而被治罪,黄伟这次被劳教是最明显的鲜例。这是对现代法治文明的反动。这种做法直接带来的后果是,对法律普遍标准的任意性,对国家确立及追求法治社会的努力造成现实的、长期的危害。

三、《决定》对修炼法轮功者、法轮功者的法轮功行为、法轮功组织,法轮功者与法轮功组织的关系,邪教组织、法轮功组织与邪教组织的关系,什么是邪教组织?法轮功者,法轮功者的什么行为及法轮功组织的什么行为是邪教犯罪,没有任何可资司法审判时予以准确判断的法律界定。致使对绝大多数法轮功者的刑罚及处罚千篇一律冠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由。至于是否有邪教组织可资被刑罚者利用、是否真的利用了邪教组织、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如何利用了邪教组织、是否实施了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如何破坏了国家法律实施等刑事判决中必须陈述的被罚者的罪状几乎是一律没有。对黄伟的两次处罚(虽属行政性质)都是简单地描述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这种现状,根本无法保障刑罚及处罚的具体性及准确性,使公民处于一种毫无保障的危险之中。

四、一些地方对法轮功者的劳教随意性令人痛心(就在写这封信的时候,武汉的一位刚生产完小孩3个月的杜文利女士发来传真,绝望的叙述她丈夫倪国滨,在被3年关押释放不久后今年7月13日在上班途中被不明身份者绑架,10天后奄奄一息的他被送回,后经「110警察」追问才知身份是国保处的。12月3日,倪再次被绑架,至今无音讯的令人怵目惊心的遭遇),诸如拒不改造、拒不转化等。而需在此特别指出的是,劳教制度的存在及执行状态本身,即明显地违反了《宪法》第5条、第33条、第37条、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0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及《立法法》第8条之规定。剥夺一个公民数年的人身自由,对被剥夺人身自由者而言,是没有任何可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程序。一个劳教决定送到被处罚者手中时,即被送进劳教所。这在规则文明的社会里是不可思议的事。被剥夺自由后的被劳教者的所有救济途径形同虚设。黄伟在99年被劳教时根本无法作任何申诉。这次劳教后,每个要求申诉的环节都须付出多日绝食的惨痛代价,在包括警察在内的全体公民都知晓劳教制度违反宪法、基本法律、违反现代法制文明的情势下,继续持之以恒,国家就此承担越来越大的非道义及非文明的成本。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吴邦国委员长关注这种存在的价值。

五、国家及地方政府对上述恶劣现象的制度性纵容及鼓励带来的最直接后果,是对司法工作人员品行的恶性毒化。黄伟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角色错位及职业道德的堕落,已到了令文明社会不耻的地步,更令人恐惧的是他们不以为耻。法官、法院,是法律价值的守门人,他们的职业操守、专业修养及文明制度的作用,使他们对任何悖离法律价值的可能保持着本能的警惕。这是全人类制度文明社会里法官、法院价值境界的普遍状态。在为黄伟立案努力中人们看到的是相反。法官、法院依然是「守门人」的角色,他们对国家法律的价值、法治的精神已没有了一丝的责任及道德。他们向狗一样地扑向任何企图张扬国家法律价值者。他们对职业的神圣没有了任何敬畏之心,他们每天在为这个国家的权力运作在道义及文明的负面评价积累方面不遗余力,令人痛心不已(我想吴邦国委员长当与我有同感)。

在我动手写这封信时,人们善意地告诫我,法轮功问题是敏感的问题,是政治问题,作为律师,我们深谙中国这种特殊的社会情势。一个权力正当行使的社会里,有敏感问题是个笑话。有敏感问题的存在,足见一些权力行使的扭曲、非正当性及不磊落。另一方面,政治问题为什么公民就不能去谈,不让谈的政治是谁的政治,不让谈的政治绝对是非正当性的政治。当一个社会就剩下一种声音时,那时一种什么样的局面,朱元璋时期太远不提,近若「文​​革」时期及眼下的被述为「邪恶轴心」的北朝鲜就只有一种声音,谁需要这种局面?

我们近年来在诸多国际场合说我们是负责任的大国。负责任的大国,最正当、最有价值的评价莫过于国内公民的认可,公民连向执政者反映存在问题都呈惊恐状,足见我们与负责任的大国的遥远距离。

综上,人大常委会及吴邦国委员长,写这封公开信,既不是为哪一类人摇旗呐喊,更不是为「与党和政府唱对台戏」。深爱着自己的国家,是这个时代唯一能让我激动起来的原因。同时,写这封信,也不单单是为使黄伟的不公正遭遇带来改变。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吴邦国委员长的努力,以制度性的力量来改变立法及司法的扭曲现状,则是我写这封信的最重要的思想所依。人类文明初始,区域文化的形成大相径庭,当时互不交流的人类,却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文字及依崇规则这些共同的东西,亦即依崇规则权威是文明人类共同的科学选择。当今世界,凡逆之而行的国度,无不伴生着封建、落后、动荡及野蛮。每个公民对社会稳定的期盼及追求热情的自觉永远不亚于执政集团。 「稳定压倒一切」口号下的权力无规则施行,是当今中国社会的最不稳定之源。在法轮功问题的处理上,首先承认他们的中国公民地位应为当局、尤应成为法律工作者的一般思想。另一方面,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当局及法律工作者必须要认识到自己是在代表国家行事。代表国家行事,「治道运行皆由法式」,一切应因循于刚性规则行事,岂能荒蛮至规则外行事。规则外是代表谁行使权力,诸如法院不立案、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不准律师代理,黄伟案件中至今不允许其配偶、孩子探视,这是公开的、毫无遮拦意义上的逆规则行事。更令人痛心不已的是,这种逆现有规则行事的执行者恰恰又系由本应保障国家规则执行的执法者来执行,长此以往,执法者视野蛮践踏规则寻为常事,完全不再视捍卫国家规则价值为自己的职业责任。不断地以身体力行来摧毁并葬送着道义文明及权力运作的正当性,这到底会是谁的需要?这只能是与现代社会为敌者的邪恶之徒的需要。我们必须予之以千倍的警惕!

此 致

祝吴邦国委员长健康!

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

高 智 晟

2004年12月31日△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14/8/12/59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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