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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偏袒 坚持错判 5年8审 两凶犯仍逍遥法外
64岁的康政英家住湖南省衡东县甘溪镇枣园村二组,与眭田英比邻而居。1989年10月5日,两家曾为坪上晒谷一事发生纠纷,康政英及小女被打伤。次年中秋节,眭田英丈夫刘水徕又无故带领家人将康家猪肉拿走,并将康政英第二次打伤。1994年6月1日,康政英途经刘家屋边时,眭田英及女儿刘银平操起一根茶树棒子将康政英打得头破血流,躺在地上不醒人事。 忍无可忍的康政英一纸诉状递进法院,欲将凶手绳之以法,没想到反使自己陷入了一个马拉松式的诉讼中。 衡东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于1995年10月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1995)第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有法医的轻伤鉴定和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怎会证据不足?百思不得其解的康政英立即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其女丁水丽怀疑独任审理的衡东县法院刑事庭庭长张忠龙在案件调查中有多处违法:一是只身一人取证;二是要求原告提供调查取证费用;三是与被告人一家过从甚密,其判案公正性令人怀疑。 对此,张忠龙称:只身下乡是因为法院人手不够;所花费用是丁“主动提供”,并交丁的朋友吴某管理。他愿以党性担保,绝无与被告人家有什么“猫儿腻”。 他还说,一审时,康家为求胜诉,假造了惟一的一份证人证词。经他了解,其实该证人韩某根本不存在。可9月15日,记者前往衡东枣园采访时,却找到了韩某的侄女韩青。而吴某也证实当日500元钱确实是张收的,根本没经他手。 康的上诉得到了衡阳市中院的支持。1996年3月26日,该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衡东县法院的刑事裁定,发回重审。 喜出望外的康政英以为案件自此可以有一个公正的说法,然而,半年之后,衡东县法院再度驳回起诉,理由仍是证据不足。 康政英愤而继续上诉。 1997年3月4日,衡阳市中院第二次审结此案,仍是撤销衡东县法院的刑事裁定,再度发回重审。 面对两级法院间你来我往的拉锯式审判,康政英不知所措。此时,形势突然逆转。该案两名证人先后翻供。庭审后第三天,康家茶山20多株茶树被人纵火烧毁。此后不久,衡东县法院作出(1998)第20号刑事裁定,第三次驳回康的起诉。 眼见官司要输,康政英的女儿丁水丽急中生智,采用暗访的办法,将录音机藏于包中,暗中录下证人翻供的真实缘由,送交衡阳市中院,第三次提起上诉。 这一新情况引起了市中院的高度重视。法官采用传唤证人和下乡调查的方法三次询问了翻供的证人,并作出(1998)第45号刑事裁定,第三次撤销衡东县法院的刑事裁定,发回重审;同时特附函衡东县法院,指出:按刑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已开庭审理的案件,如证据不足应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你院以裁定形式驳回康政英起诉,违反法律规定;此案证人翻供,本院查实为被告亲人威胁所致,望你院在核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这一决定一出,衡东县法院无人再愿接管此案。百般无奈之下,1999年3月21日,康政英在衡阳市人大开会期间,拦住市委书记的车,要求公正审判此案,引起了衡阳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多次发函督办此案。 1999年4月,衡东法院终于作出了(1999)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眭田英犯故意伤害罪,处管制6个月;其女刘银平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二犯赔偿康政英经济损失2690.1元。 对此判决,康政英依然不服,第四次向衡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1999年7月20日,衡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衡东县法院(1999)第58号刑事判决中对眭田英、刘银平的定罪部分和民事赔偿部分,撤销对两人的量刑部分,改判两人各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虽有结果,可执行却没有了消息。康家向法院交了执行费,要求强制执行,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两凶犯仍逍遥法外。衡东县法院方面对此的解释是凶犯藏匿无踪,难以抓人。但9月11日记者在知情人的带领下,非常容易地找到了眭田英,并进行了采访。 对记者提出的质疑,衡东县法院郭副院长辩称,眭田英平日疯颠,像精神病患者;加之地处荒野,执行难度很大。然而,衡东县法院此案第四任审判长罗明根法官却指出,眭的病情没有任何鉴定,“精神病”一说难以成立。 衡阳市中院一位审判长则直言不讳,此案久拖不决,衡东县法院明显袒护被告人是重要因素。衡阳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尹文友认为,康一案历经5年8审,执行仍打白条,反映了衡东一些法官依法判案存在问题。“法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http://renminbao.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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