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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挪用公款21億 昆明一女經理受審
據《春城晚報》報導,檢察機關指控,1995年5月至1998年11月間,被告人餘卉與雲南南山企業公司和雲南南山物資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劉朝坤及其弟弟劉朝忠(副經理)共同策劃,採用多種手段,將國泰證券公司昆明營業部的自有資金及經營管理的其它資金共計21.9億餘元挪出供劉朝坤、劉朝忠及二人經營的南山公司進行營利活動。 1997年1月至12月間,餘卉指使其工作人員將國泰昆明營業部的資金18.6億多元挪出交劉朝坤弟兄進行新股申購活動;1995年7月至1997年4月,三人又簽訂虛假的抵押貸款合同,在南山公司未提供任何抵押物的情況下先後將國泰昆明營業部資金3.1億餘元挪給劉氏兄弟使用;1995年1月至1998年4月,餘卉安排工作人員採用虛構的證券買入、證券回購方式,又挪出5200餘萬元歸劉氏兄弟使用;1995年12月至1998年3月,餘卉還安排工作人員將營業部爲客戶代保管的有價證券1100萬元挪出交由劉氏兄弟向銀行進行質押貸款。 檢察機關還指控,1996年9月,被告人餘卉採用把營業部申購中籤的雲維股票46.5萬股低價轉賣給南山公司的非正常交易方式,從中獲利482萬餘元與劉朝坤共同侵吞,97年10月至1998年4月,餘卉虛構營業部與南山公司合夥炒作雲維股票的事由,擅自決定由營業部承擔炒作雲維股票一半的虧損1377萬餘元,並從國泰公司應向南山公司收回的欠款中予以扣除,少收的上述款項,與劉朝坤共同侵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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