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辽沈晚报报导,1993年10月,在白尚显同意的情况下,本钢销售处与金坛市物资实业总公司经理陈建忠签署了一份协议书:金坛方面于1993年12月10日前送达本钢3500万元,本钢将在原优惠价的基础上每吨再优惠200元。协议到期后,金坛市没有完全履行协议。到位资金只有1195万元。而1993年11月至12月本钢向金坛市发货40592吨,钢材再优惠款900.4万元。1995年4月,陈建忠提出将再优惠价履行期延至1994年6月。在明知金坛方面没有完全履行协议的情况下,白尚显仍同意将再优惠价履行期限延至1994年2月。依此,本钢销售处冲销了1993年11月至1994年2月再优惠价款2184万元,而且没有剔除前三次冲销的价款,这总计使本钢蒙受了3084万元的经济损失。
1997年3月,时任本钢总经理的白尚显安排本钢清欠办主任徐恩泽、本钢销售处结算科副科长李广勇到金坛市核查存在的“异议”问题。然而徐李二人并未正确履行职责,起草了严重损害本钢利益的《情况说明》。白尚显未对此说明中的错误予以纠正。1997年5月,在向本溪市中法起诉金坛偿还本钢2亿元款项一案中,因白尚显没有向法院申诉导致本钢蒙受近1.4亿元的损失。1997年7月,白尚显又为金坛方面伪造合同提供证明而导致本钢损失4722万元,至今仍未收回。(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