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昌市東湖區審理的有李衛東、周華新、熊海根行賄案。江西金陽光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李衛東爲謀取不正當利益,1996年下半年起,先後7次向江西省原副省長鬍長清行賄人民幣17萬元,美元2萬元。南昌市海威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周華新、總經理熊海根爲謀取不正當利益,於1997年10月至1999年8月間,先後向胡長清行賄人民幣17.5萬元和價值人民幣3.44萬元的物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就3人行賄的事實於10月13日依法向東湖區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
江西省偉夢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李夢平,先後8次向胡長清行賄人民幣19萬元、美元1.5萬元,爲其謀取了不正當利益,南昌市青雲譜區人民檢察院於10月13日向青雲譜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
江西省金威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江西省通用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晏廣保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在1997年5、6月至1998年6月間向胡長清行賄15萬元和4.5萬元。
目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8起向胡長清行賄案已審結1件,其餘7件正在南昌、上饒、景德鎮三地審理或即將開庭審理。
向胡長清行賄者依法嚴懲, 受胡長清行賄者依「法」放行,這是江澤民不成文的「家法」,有些「家法」通過法律手段已變成「國法」。(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