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說,法院審理查明:曾先後擔任林東礦務局總機廠財務科副科長、科長的金桂芳,1993年3月至1999年6月期間,利用其手中保管總機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便利和總機廠財務科專用章保管不嚴的漏洞,在私留的現金支票上私蓋支票印鑑章,從總機廠的賬戶上分325次提取公款5684188.11元據爲己有。1994年9月28日至1998年10月15日,金桂芳利用代出納員到銀行提工資、備用金的機會,從出納員手中取得空白支票,分46筆截留公款1134134.17元佔爲私有。從1993年至1999年的六年時間裏,金桂芳共計貪污公款人民幣6893322.28元。
案發後,金桂芳分23次退繳贓款共計6494578.46元,1999年11月26日,金桂芳到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檢察機關從金家中搜出贓款157484.20元,用贓款購買的國庫券13.8萬元,以金桂芳名義存入銀行的贓款103259.30元,至此,金桂芳侵吞的6893322.28元公款全部追回。(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