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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雨心: 國籍與人權
國籍制度的本質是奴隸制。當今的國籍制度還不僅僅是種族隔離制度,國籍制度實際上帶有奴隸制的特徵,即,人身依附關係。奴隸制確定了奴隸對於奴隸主的人身依附關係,即,奴隸主擁有奴隸的主權。國籍制度確定了人民對於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即,國家擁有人民的主權。以前叫「奴隸」,現在叫「公民」。國家(或管理國籍的中央政府)實際上充當了奴隸主的角色,儘管在民主國家這個奴隸主形式上是由奴隸們推舉出來的。(按官方的經典說法:受人民擁戴,大禹建立了奴隸制國家--夏朝。這樣說來,第一屆夏政府是貨真價實的奴隸制民主政府。聽起來彆扭?但是這是按官方的說法經邏輯推理的必然結論。當然,這不是本作者的觀點。本作者認爲:中國歷史上根本就未曾有過「奴隸制社會」)。 在當今的國籍制度下,老百姓走親戚,回孃家,家庭成員彼此探訪都必須經兩國政府批准,否則,就走不成親戚,回不成孃家,甚至父母子女都不得見面。這樣的情形,只有奴隸制社會的奴隸才會碰到。只有奴隸探親訪友才需要(雙方的奴隸主)批准。對於自由民,這種限制是不可想象的。 國籍制度的本質是戰爭。一方面,種族隔離是當今世界軍備競賽以及爆發戰爭的最主要和最根本的原因,另一方面,奴隸制又使得國家能最方便地進行戰爭和戰爭準備,而不必顧慮諸如效忠以及分辨敵我等問題。就象奴隸有義務效忠奴隸主一樣,公民有義務效忠其有人身依附關係的國家。就象奴隸有義務爲奴隸主打仗一樣,公民有義務爲其有人身依附關係的國家打仗。履行這種義務,在奴隸制社會,是奴隸的道德,在當今的國家,是公民的道德。這其中的對應是顯而易見的。 人權的內容比較多,大致上可以將人權分爲「基本人權」和「上層人權」兩類。基本人權包含的主要是「自由」;上層人權包含的主要是「民主」。「自由」,簡單地講,就是個人不受他人(或政府)干預的權利;「民主」,簡單地講,就是個人干預他人(或政府)的權利。除了民主,自由外,人權還包含一些其它的東西。民主和自由說的無非就是社會的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若社會只有一種相互作用(規則),那就是一元社會;若社會存在一種以上的相互作用(規則),那就是多元社會。若,這些相互作用規則是完全以明確的條文規定的,那就是法制。 本文涉及的只是基本人權中最基本的一條,就是:人人生而平等。簡言之,就是人權普遍性原則。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一條便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說的也就是人權普遍性原則。講人權,必須首先承認人權普遍性原則。當今的國籍制度壞就壞在對基本人權的侵犯。在當今的國籍制度下,實際上就沒有人權普遍性原則,也就談不到人權。要談人權,首先就要談如何廢除當今的國籍制度。 奴隸制中,奴隸對奴隸主的人身依附關係的來源大致上有:世襲,即,所謂「家生的」奴隸,和歸化,即,買來的,或搶來的奴隸,兩種。當今國籍制度中,人民對於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的來源大致上也是這兩種:即,世襲的公民和歸化來的公民。《拜步經》(Bible)中敘述阿伯拉罕出去打仗時說:帶了多少多少「家生的奴隸」,那意思就是說:帶了多少「嫡系部隊」。與此類似,當今的國家也是區別對待家生的公民和歸化來的公民。當年美日開戰,就是把日人美國公民關了起來。說起來日人不平,其實是少見多怪。李文和不也照樣也先關起來再說?奴隸制向來如此。 不過,畢竟是「文明」人了,真的關錯了,會有道歉,還可能再加陪幾個錢。你還有什麼可抱怨的呢?不過,道歉歸道歉,下次要關的時候,不由分說,還是照關不誤。關你,是因爲現世的利益需要關你。等把現世的利益拿到手了後,開始擔心因爲壞事做的太多而日後靈魂上不了天堂時,再來道歉,賠償。最多從到手的現世的利益中回吐一點,便可把精神負擔一卸而空,那自我感覺比沒幹過壞事的人還好。地上的利益和天上的利益都照顧到了。如此,怎能活的不瀟灑呢?「野蠻」人的效率就沒有那麼高,或是爲了地上的利益損失了天上的利益,或是爲了天上的利益損失了地上的利益。「進亦憂,退亦憂」,「何時而樂耶」? 「野蠻」人必須提高效率,才能和「文明」人打交道。對於中國人而言,要同時照顧到地上的利益和天上的利益其實是最方便的。與西洋人不同,中國人有條件不需要做壞事就能把這些利益照顧到。憑什麼?簡單地講,就憑人多!中國人民的利益往往就是人類的利益。因此,中國人具有對於西洋人的天然的道德優勢。只要講人權,講人人生而平等,而不是講炮艦,導彈,核炸彈,中國人就「總是有理」,當然,得會講才行。中國人只要舉起人權和反種族隔離的旗子,西洋人的道德優越感就蕩然無存。具體地講,要將廢除當今的國籍制度作爲建立國際社會新秩序的基礎,要將三項基本人權,即,旅行自由,謀生自由,遷徙自由,作爲中國政府和人民對西方的基本的人權求訴。在人權和反種族隔離的旗子下,要求與西方各國互免簽證,互免「工卡」,互免「綠卡」,以保障中西各國人民的基本的人權的實現。這樣,對於中國人而言,地上的利益和天上的利益本就同時照顧到了。對於西洋人而言,必須在地上的利益和天上的利益之間做選擇,還會有享受道德優越感的瀟灑嗎? 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秩序下,中國和中國人是首當其衝的受害者。必須廢除當今的國籍制度(嚴格的講,是廢除當今國籍制度的種族隔離和奴隸制的功能),以在更高道德標準上建立人類新文明及相應的國際社會新秩序。「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說白了,無非就是:種族隔離制度和奴隸制神聖不可侵犯,其道德境界比橫行霸道的殖民主義是高許多,但是,其道德境界卻比「人權高於主權」低,儘管西方人提出「人權高於主權」有打着人權的旗幟做壞事的虛僞的一面。其實,西洋人本來是不會,也不敢打這人權的旗幟。完全是因爲中國政府在道德上沒有追求,才襯托出了西洋人虛幻的道德優越感。正是西洋人虛幻的道德優越感才使得西洋人提出「人權高於主權」的口號,也只有西洋狂妄無知之極的小人才會提出這樣的口號。這一口號其實正好顯示出西洋人人權意識的狹隘和道德境界的侷限。 其實,國家對於公民的「主權」根本就是奴隸制的概念。在人權的原則下,國家根本不擁有對於公民的主權,也就是說,國家對於公民的主權是非法的。國家最多隻擁有對於公民的「治權」。退一步講,即使國家和公民通過相互自願地訂立「契約」的方式,使國家合法地擁有了對於公民主權(這相當於奴隸的賣身);國家和公民還是不能依據他們之間的「契約」來確定國家對於公民的子女的主權。待這樣的公民的子女成人後,國家必須和他們相互自願地另訂「契約」,才有可能取得對於他們(新一代公民)的合法主權。不經過這樣的手續,國家對於公民的主權就是非法的。當今世界各國沒有辦這樣的手續,因此,當今國家對於公民因「世襲」而來的主權,在人權的概念下,都是非法的。 盧梭的人權思想既包括了「人生而自由」,又包括了「主權在民」;前者是自由,後者是民主。然而,自由和民主是兩件彼此有內在衝突的東西。盧梭的「主權在民」的概念本身的邏輯又不甚清楚。盧梭的邏輯彷彿是:只要政府的主權在民,那麼,人民的主權也就在政府。這樣的邏輯是不正確的。其實,若個人的主權是屬於個人的,那麼,政府不論是以怎樣的方式組成或運作,都不應該,也不可能再擁有個人的主權。盧梭大概可算是世界幾百年才出一個的天才。其著作的讀者的智力大概少有高過他的了,因此,其讀者的思想混亂也就可想而知了。法國人終於在民主的問題上走火入魔。一次又一次地革命,其思想意識上的動機都是爲了追求至善至美的,真正的民主。共產主義也是這樣才在法國誕生的。 國家對於土地等自然資源的「主權」其實也是非法的。土地等自然資源都是「天生」的之物,並非「人造」的東西,從法理上講,國家主權從何而來?人只能對「人造」的東西擁有主權。嚴格地說,土地等自然資源的主權是造物主的。國家對於土地等自然資源最多也只能擁有「治權」。因此,現在所說的「國家主權」,無論對人民還是對國土,都是錯誤的概念,應該用「國家治權」的概念來代替。 既然國籍制度本質上是種族隔離加奴隸制,由國籍而來的對國家,民族的(強制)認同,在道德上也就沒有可取之處。一個人對國家,民族的認同是個人信仰。在人權的原則下,個人信仰自由。譬如華人,不論是中國籍的華人,還是其它國籍的華人,都可以認同中國和中華民族。其它國籍的華人認同中國和中華民族,而不認同其國籍所在的國家和其主體民族,在道德上沒有任何不當之處。同樣的,不論是中國籍的華人,還是其它國籍的華人不認同中國和中華民族而認同其它國家和民族,在道德上也沒有任何不當之處。或是有人同時認同幾個國家和民族,或是不認同任何國家和民族,也都無不可。這些都是信仰自由範圍內的事,豈能根據國籍來強制?因人身依附關係而來的效忠,是奴隸的道德,不是自由民的道德。相對守法才是自由民的道德,而自由民的效忠是由其信仰而來的。有些人僅僅因爲國籍的變更,而覺的在道德上有必要相應地變更自己的國家和民族的認同,這等於是舍自由民的道德不用,反而去追求奴隸的道德。愚蠢可笑。(本文中的「中國人」指的是所有認同中華民族的華人,並不是指中國籍的華人。本作者認爲,「中國人」的說法含義常常不清,不如「華人」的說法好)。 愛國主義也應該建立在伸張人權的基礎上,否則,也就成了種族主義的一種,也就在道德上沒有可取之處。盼望中華復興是正義的期盼。因爲占人類人口約四分之一的中國人的痛苦,就是人類的痛苦,沒有中國人的幸福,就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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