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12日晚10時,梁克勤在長治縣農南街攬月歌廳一房間內,與一賣淫女正準備發生性關係,被該縣公安局幹警當場抓獲;同一時間,王斌在農商街杜娟歌廳,與另一賣淫女正在床上發生性關係,被縣公安幹警當場抓獲。當晚,縣公安局依法對他們進行訊問,梁、王二人及賣淫女對事實供認不諱,並分別交了5000元罰款。
7月4日,長治縣紀委根據公安局的口頭告知介入此案,派員到縣公安局複製了已有的案件材料。7月7日至9日,縣紀委辦案人員找梁、王二人談話,覈實其錯誤事實。7月13日,縣紀委常委會進行研究,認爲梁、王二人構不成嫖娼行爲。遂以「猥褻污辱婦女」給予梁克勤行政降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於7月14日先後向縣委常委會和縣政府常務會作了彙報。縣政府在長治縣政府辦公室7月14日發出的《長治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上刊登了對梁克勤、王斌的處理意見。
據山西商報報道,案件處理後,長治縣部分幹部羣衆紛紛來信來訪,對此事的處理結果表示強烈不滿。他們反映,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對參與嫖娟賣淫活動的共產黨員及有關責任者黨紀處分暫行規定》,應對梁、王二人「開除黨藉」;另外,「對參與嫖媚、賣淫活動的人進行包庇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的處分」。
誰知,梁、王二人不但不服以上處理決定,反而認爲縣公安局「定性不準」,於7月20日接到縣公安局的處罰判決書後,向長治市公安局提請複議。8月17日,長治市公安局複議後認爲,梁、王二人嫖娼的違法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對梁、王二人的處分明顯不當,責令長治縣公安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長治縣公安局於8月22日決定的處分,給予梁克勤、王斌警告並罰款5000元。8月31日,經縣委常委會研究決定,開除梁克勤黨籍,建議撤銷其勞動局副局長職務;開除王斌黨籍,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9月6日,縣監察委員會作出決定,撤銷梁克勤縣勞動局副局長職務;9月4日,縣監委作出決定,給予王斌行政降級處分。
據了解,長治縣城關鎮黨委、機關黨支部分別於9月27日、10月29日向全體黨員宣佈了對王斌的處分決定,據該縣勞動局局長李保玉講,他們至今沒有公開宣佈對梁克勤的處分決定
(摘自博訊網)(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