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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她被传唤1小时后坠楼身亡
1998年9月7日8时30分左右,黑龙江省鸡东县妇女贾桂香与母亲、姐姐三人去煤矿联系拉煤,途经鸡东煤矿市场时,遇到了刑警三中队李建华、何兴德等人。李对贾桂香说:“我是公安局的,找你了解点情况。”李等人将贾带到刑警三中队四楼的办公室。 此前,贾的丈夫刘彦君因涉嫌盗窃煤矿物品被刑事拘留。据警方说,刘盗窃轴承3箱、钎头2箱、电焊把子5个、交流接触器2个。此外他还交待盗窃3匹布,但警方只在刘的家里搜查出两匹布,找贾的目的就是要了解另一匹布的下落。 根据鸡东县公安局的调查报告,贾桂香被传唤到办公室后,何兴德填上传唤证让贾签字,贾说:“我人都跟你来了就行了,我不签字。”李建华等人就询问另一匹布的下落,贾说:“可能在我家里,我领你们去看看。”李建华等人同贾一同来到贾家,但没有找到赃物,然后他们又返回办公室。 队长陈国圣和李建华开始询问贾桂香,这时李自言自语地说:“这屋里怎么有股药味呢?”贾接话说:“是我脸上抹的治雀斑的药膏味。”李随即走出办公室向陈招了招手,陈出去了。在走廊,李对陈说:“她是不是喝农药了?”这时就听到屋里有响动,离门较近的陈转身一看,贾桂香已上窗台蹲着,正起身往下跳,陈喊“快下来”,但是贾跳下去了。 陈、李赶快喊人将处于昏迷状态的贾桂香用吉普车送到医院,1小时后患者抢救无效死亡。据医院病历记载,该患者于1小时前不明原因服毒后从四楼跳下,左侧肢体着地,伤后昏迷不醒,左侧面部渗血,口吐白沫,呼吸困难,四肢无力,肢体运动障碍,伴阴部流血,门诊给予洗胃……该患者于10时50分突然呼吸骤停。 经法医鉴定,死者系生前高坠致内脏破裂大失血死亡。死者在高坠时左侧肢体与钝性物体(如地面)作用,致使左侧肢体出现多处擦伤及骨折,左侧内脏器官破裂出血。左小腿内侧皮下出血和右手背的擦伤,高坠时难以形成。 因“死者皮肤上有多处损伤,损伤程度浅表”和贾身体上高坠时难以形成的两处伤痕,家属认为贾的死亡系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所致。其理由还有:1、根据医院的病历,贾被送到医院做的第一项抢救措施是洗胃,而法医鉴定结果为“胃壁粘膜光滑无出血,未闻及异常气味”,家属认为这是办案人员的故意行为;2、至今没有找到贾生前穿的系带皮鞋;3、未下传唤证,公安局拿不出补填的传唤证存根;4、没有询问笔录;5、警方开始传唤时说贾是证人,后又说贾是窝赃嫌疑人,但又拿不出贾有犯罪行为的证据;6、贾没有自杀的动机和理由。 1998年9月29日,鸡东县公安局拿出了调查报告,称:1、我局民警传唤贾桂香属正当的执行公务行为;2、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程序合法,并且没有任何打骂或体罚行为;3、贾桂香之死是坠楼自杀身亡。综上所述,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之规定:“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贾桂香之死,我局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鸡东县公安局于1999年1月11日出具了不予赔偿决定书,贾的家属遂多次提起行政诉讼,被鸡东县法院和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之后,控告人向鸡西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不予赔偿的决定。 控告人又向鸡西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该委员会于今年3月30日作出决定,撤销鸡东县、鸡西市两级公安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然而却未确定赔偿。控告人又申诉到鸡西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在8月1日下达了不予立案的通告书,控告人不服,申请复议,检察机关于11月30日召开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鸡西市检察院法纪局副局长张彬陈述,经过初查,贾桂香之死系自杀,没有证据证实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鸡东县公安局应负有监管失职责任。因此案是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的,并不是严重的不负责任,构不上玩忽职守罪,所以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不合适。 他还对申诉代理人提出的疑问做了解答:法医鉴定认定高坠无法形成的两处伤痕面积小,怀疑是在送医院时被吉普车碰伤;抢救采取的洗胃措施是医生做出的诊断,并非办案人员代诉;贾的皮鞋是在抢救过程中丢失的;对贾的立案侦察有主管副局长和刑警队长的签字,传唤证底联没有找到是因为该局管理不严,因询问时间短,未来得及做询问笔录。 在今年的5月25日,鸡东县公安局曾找到贾桂香的家属,要求签订一份《贾桂香坠楼死亡上访案补偿协议书》。上面写道:贾桂香跳楼死亡属自伤、自残行为。鸡东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中不存在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刘彦君被判刑(3年),贾桂香死亡后,女儿刘丽影(13岁)无人抚养,生活困难很大,死者贾桂香的丧事尚未处理。为此,鸡东县公安局从实行人道主义和稳定社会大局出发,愿与死者亲属达成以下协议: 一、鸡东县公安局一次性补偿刘丽影生活费,贾桂香丧葬费共计人民币两万元。 二、贾的亲属保证今后不再为贾桂香跳楼死亡一事上访或提起诉讼。 三、根据法律规定贾桂香涉嫌窝赃案予以撤销。 贾的家属拒绝在这份协议上签字。他们坚决要求查清事实,惩处有关责任人,获取赔偿。 摘自(博讯网)(http://renminbao.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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