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和合提出上述两个概念很有意思。他说他没有细想这些问题,我想在此先讲几句。
首先,我想指出,上述两个东西都是相当广泛的概念。而且这两个东西从内容到形式都是可以互换的。例如,报上经常有XXX地方"反政府示威"的报道。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反政府示威的目的就是要给政府压力,让政府有"作为"或者"不作为"。
从法律上讲,首先可能存在的一种可能性是:"给政府压力"与"反政府"都是合法行为,或者说老百姓的权利。在报纸上发表文章,批评政府的经济政策、环境政策、福利政策乃至人权状况,都是老百姓的权利,也是老百姓在"给政府压力"。上街游行,是一种更加激烈的"给政府压力的权利,这是载于宪典的。这种情形下,有可能说成是"反政府游行"。这种权利也可以看作是"反政府的权利"。
法律上的第二种可能性是,给"给政府压力"与"反政府"都可能被视为非法。在中国,警察局会说如果你在"美国之音"呼吁"六四"平反,他们会认为你违法,因为你的呼吁会"扰乱社会秩序",如果你在香港写文章,他们也会说你扰乱了中国的社会秩序。如果你没有得到警察许可,高举标语在大街上走,你可能面临违法的指控。
最大的问题是:要界定"给政府压力"与" 反政府"权利的界限,也就是说,要界定政府行为的界限。如果说到"界定界限",则涉及到更多更加复杂的问题。首先,有"普世界定"与"国别界定"之别。世界人权公约等国际人权法是"普世界定"标尺,而"国情论"则是典型的"国别界定"。其次有"公民界定"与"国家界定",老百姓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事,但政府认为你犯规,这就是"公民界定"与"国家界定"的区别。"公民界定"与"国家界定"发生分歧是完全正常的现象,但凡自由、法治国家,都有解决"公民界定" 与"国家界定"的机制,这就引申出"强权界定"与"法治界定"之别。我认为,但凡公民权利界定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公正、独立的法院的话,就是"法治界定",否则则是"强权界定"。关于这点,国际上有关于司法独立的公约,其中便规定了涉及公民权利的最终裁判权应当属于享有司法独立的法院,而不是政府。
应当指出的是,在当今世界上,一般来说,"给政府压力"或者"反政府"行为一般都是合法的。越自由的国家,老百姓"给政府压力"或者"反政府"的自由度越大。相反,越专制的国家,老百姓"给政府压力"或者"反政府"行为的空间越小。
在美国,讨论颠覆政府是非言论自由,但我的一个朋友告诉我,他曾经在中国的一个讨论会上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当今中国的问题,不是改革的问题,而是要换一个政府的问题"。由于这是学术性的讨论,会议上有录音,后来发生1989年事件,录有这句话的磁带被公安搜到,他们如获至宝,给我这位没有定"颠覆罪"的时候,用上了这个录音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