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員的文章說:「依法辦案,是依法治國的一項內容」。當他談到「依法治國」的時候,他應該知道,「法治原則」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點。他應該也從這一點來檢驗是否「充分」的結論。然而,文章卻採取一種本末倒置的論證方式。它說:因爲陳希同這個「最高的幹部」受到法律懲處,所以就「充分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它沒有檢驗法治普適性:「在客觀的規則基礎上的法律制度的實際中對所有當事人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並能得到有效的實施」。讓我們從這個角度來回顧一下,與陳希同犯同樣罪行案例的人,是否都被採取類似的審判方式並得到類似的結果。
事實是:在陳希同案之前,與陳希同犯同樣罪行的大大小小的「人民公僕」,很少有人享有采取「黑箱操作」的審判方式、不公開進行審理的「殊榮」。凡犯有腐敗罪行的「人民公僕」,有幾個出污泥而不染?他們花天酒地、紙醉金迷、荒淫糜亂、一擲千金等見不得天日的「隱私」多的是,但又有誰能「幸運」地和陳希同共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待遇呢?他們只能畢恭畢敬地被「依法」在光天化日之下「原形畢露」了。儘管如此,筆者認爲,就算陳希同「翫忽職守罪」的「隱私」受到「依法」保護,但這又怎能成爲另一「貪污罪」也不公開進行審理的「正當」理由呢?是爲了節省寶貴的時間和害怕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還是投鼠忌器擔心泄露「黨和國家的機密」?
筆者認爲,陳希同的「同輩們」不會去追求與陳希同相同的「平等」待遇。他們只能在地獄或鐵窗裏「吾一日三省」,怪自己不是「建國以來因經濟犯罪而受到法律懲處的黨政職務最高的幹部」,恨自己不能被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稱爲「比當年的劉青山、張子善要壞一百倍」的「人民公僕」。如果他們在官場能達到同樣、或更高的「輝煌」和「美譽」,他們不但可以和陳政局(北京有不少的人稱陳希同爲陳政局──政治局委員的簡稱)一樣,在法院享有不公開審理的「平等」待遇,就是貪上陳政局所貪的這個天文數字,也不至於匆匆地被推進陰曹地府或落得個終身在「坐井觀天」的下場。他們即使努力悔罪、認罪、主動立功,在被量刑方面也會瀟瀟灑灑地獲得讓「同仁們」難以追及的「冠軍」;不僅這樣,在犯罪定性方面,也起碼落得「最惠人」的待遇,把故意犯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數額巨大的公款,歸個人進行肆無忌憚的揮霍」這樣要命的重罪,順水推舟、輕描淡寫地定性爲冠冕堂皇的「翫忽職守罪」這樣的過失罪,然後再披上「依法」的外衣,豈不連「罪刑相當」的法治原則都輕而易舉地符合了。即便落得個本案等於「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遙法外」的浪裏虛名,但畢竟是在法內輕輕鬆鬆、實實在在地逍遙一回,不見天日的「隱私」不能曝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就是揮金如土、沾滿學生鮮血的老命也是奈何不得的。誰讓腐敗關係到黨和國家生存、死亡呢?
從陳希同案與衆不同的犯罪定性、量刑及審判方式,再來看被稱爲「比劉青山、張子善要壞一百倍」而不但沒有落得「壞一百倍」的結局,甚至連一倍及同輩們的下場,人們都沒有看到。當評論員再面對「法律制度的實際中對所有當事人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並沒有能得到有效的實施」的現實時,所言的結論,還是否「充分」地存在呢?(1998年8月23於中國吉林省長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