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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對九種情況的高級貪官明確提出要「保」
(一) 在政治路線上、方針政策上,能和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 地方、部門不搞拉幫結私、搞小山頭、搞宗派活動的; (三) 在黨內、政府部門,不搞陽奉陰違、不搞兩面派作風活動的; (四) 在黨內、在社會上沒有引起民憤、民怨的,黨內外關係較好的; (六) 挪用、侵吞公款,借工作名義搞吃喝玩樂性揮霍的; (七) 收受不正當錢財、財物,但未給國家帶來較大危害、損失的; (八) 能較主動交待,上交挪用、侵吞、收受賄賂的錢財、財物的; 對以上九種情況的人,一般如能作出交待、認識,不作追究,不再移交檢察部門法律起訴,一般情況下保留黨籍,保留在政治上、生活上的待遇。 該文件還強調:在反腐敗鬥爭中,不準搞羣衆運動,不準未經批准公開材料,不準亂點名、亂批判,不準借反腐敗鬥爭搞派別鬥爭、宗派主義、小集團之間的鬥爭。 該文件又強調:在反腐敗鬥爭、整黨建黨工作中,不準把有關生活作風、男女道德問題公開。 摘自275期「爭鳴」(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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