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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江澤民的責任,省、市長們怎麼能服?!
 
2001年4月28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大紀元4月28日訊,國務院總理朱鎔基4月21日簽署第30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佈了《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共24條。頒佈這個規定,是爲了有效防範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

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翫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特大火災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國務院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觀察家認爲,江澤民當政以來,中國社會道德極度墮落,貪污腐敗成風,由此而引發的天災人禍空前肆虐中華大地。如果不首先追究江澤民的責任,省、市長們怎麼能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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