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 正體版
 
妻被杀:屈打成招判死刑的警察自述中共牢狱恐怖经历
 
2001年7月12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一位民警从死刑到无罪已让人大吃一惊,而警察竟会对自己人刑讯逼供,就只能让人目瞪口呆了。法律界以为,刑讯逼供已成为司法顽症。那么这起刑讯逼供案为什么会发生?为什么当时不能被制止?6月29日,记者和在家休息的杜培武通了电话。

■现在心情恢复了一些

杜培武原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死在一辆微型车上。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昆明市公安局决定由时任市局刑侦支队政委的秦伯联、刑侦三大队大队长宁兴华负责侦破此案。被害人之一王晓湘的丈夫民警杜培武被疑系杀警凶手。1999年2月,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杜培武上诉至云南省高级法院后,被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直到2000年6月,昆明警方抓获真凶后才洗清了杜培武的冤情。7月6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再审改判杜培武无罪,当庭释放。昆明市公安局恢复了杜培武公职、党籍。

记:您在家休息多长时间了?

杜:宣判我无罪后具体工作一直还没有落实。

记:什么时候做公安工作?

杜:1988年正式开始做公安工作。

记:听您的说话声感觉您现在心情还好?

杜:一年了,心情恢复了一些。

记:现在就自己住?

杜:是的。

■这样残忍的行为不敢想

办理杜培武案的秦伯联、宁兴华被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两人办理此案中涉嫌刑讯逼供罪。2001年6月22日、27日,五华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后,宣布择日宣判。

五华区检察院的起诉中称,被告人秦伯联、宁兴华负责侦破 “4·22”案中,在昆明市公安局刑侦于大队办公室,采用连续审讯(不准睡觉)、拳打脚踢、或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培武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将杜吊挂在防盗门、窗上,然后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拴在脚上的绳子,让其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又被用毛巾堵嘴,还被罚跪,“背铐”用电警棍电击,直至杜培武“承认杀人犯罪事实”,“指认作案现场”。

记:您想到过一名警察也会遭受刑讯逼供吗?

杜:嗯(略为沉思了一下),想都没敢想过。

记:您以前听说过刑讯逼供的事情吗?

杜:听说过。各地警方都有动手动脚现象,但这样残忍的行为,我不敢想象。

记:现在回头思考,刑讯逼供仅仅是因为想破案吗?

杜:不只是要破案吧,一句话说不清,非常复杂。有些具体办案人员是为了立功。某些领导是为了保“乌纱帽”。这么重大的一起涉枪案破不了,可想而知等待他们的是什么。

■监所检察官拍下伤情证据

记:您认为刑讯逼供罪的证据充分吗?

杜:足够了。这就是我被刑诉逼供时的伤情,是住监所检察官拍照提取的。

记:是您要求住监所检察官给您拍伤情照片的吗?

杜:是。刑讯逼供之后我回到看守所就翻供。我身上有很多的伤痕,我写控告书要求固定我被刑讯逼供的证据。住所检察官就把这些证据固定了。但固定之后却又不提交,可能是检察机关受到某种干涉不准提交法庭。

记:如果没有这些照片,证据是否欠缺?

杜:也不会。我身上的伤痕依然存在。另外还有很多办案人员的证言。

记:据我了解,刑讯逼供罪取证很难。受害人怎样做才能取到证据呢?

杜:是很难的。只有通过三家机关(公、检、法)的互相制约才能做到,没有别的办法。任何一个人被刑拘、传讯之后,都失去了人身自由,不能与外界接触,无法取证。

第二是律师提前介入。律师在一个人被传讯后就跟着,这种情况下才能取证。

记:您请的律师什么阶段介入案情的?

杜:我一被传讯就要求请律师,但不给请。直到我被逮捕后,才请到了律师。

记:请到律师后,提讯您的时候,允许律师在场吗?

杜:不允许。提讯不允许律师在场。

记:您认为您被提讯时是否应有律师在场?

杜:应该有律师在场。

记:但要做到这一步很难吗?

杜:这是一个法制健全的问题了。现在的情况往往是,法律到了具体执行人员手中就变了样,找种种借口不依法办事。

■隐匿证据的行为应该受到追究

杜培武认为,他的案件不单纯是错案,里面存在着很大的故意性。这就在于有人认为重大案件总要有人背着。因此对他有利的证据就被“隐匿”了,对他不利的证据被提交了。

记:您想到过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吗?

杜:没想到。当时我想公安机关对我刑讯逼供,检察机关会查清。等跟检察机关有了几番交道之后,又把希望寄托在法院。可是,一个一个希望的寄托,一个又一个的希望就……。(杜先生想说的可能是“破灭”的意思)

记:被判缓刑后您是什么心情呢?

杜:您说,一个无辜的人失去了妻子,又被刑讯逼供,有很多证据能证明我无罪,但司法机关不用,这时候人的心情更多的就是无奈。面对着强大的国家机器的运转……。(杜先生再次没把话说完)

记:如您所遭遇的,司法机关只提供有罪证据,不提供无罪证据的行为是否应该受追究?

杜:我认为这样的行为应该从严追究。隐匿证据的行为对案件起着很坏的作用。这样的行为不从严追究,对做这些事情人的心理上产生不了震撼,对其他的执法人员也产生不了影响。大家都说,你看写份检查就完了。那就还会造成更多的冤案。

■更恨幕后指挥者

记:对您刑讯逼供的警官您原来认识吗?

杜:有些警官不认识,但大家都是公安局的。有些警官甚至是我以前学校同学的下属,也无法阻止这种行为。

记:您恨不恨那些对您刑讯逼供的警官?

杜:对具体办案人员,对那些对我实施刑讯逼供的警官恨嘛,倒不如说对那些幕后的指挥者更恨。

记:什么时候能恢复工作?

杜:不知道。

记:还想继续当警察吗?

杜:我是要继续做的,并且还要在市公安局继续做。(杜的语气听起来很坚定)戒毒所从心理上就无法接受了。

■宁可辞职我也不干刑讯逼供

记:最后想问,如果您重新回到公安岗位上,您会做出刑讯逼供的事情吗?

杜:我肯定不会做。在我从警期间从来也没做过这样的事情。有时候可能会说话声音大一些,但从来没有做过刑讯逼供的事情。

记:为什么?

杜:因为我毕竟是从公安专科学校毕业的。这和从其他渠道进入公安部门的人不一样。从素质上说,对法律的认识是有区别的。我们从学校毕业的,就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我认为刑讯逼供没有什么用。案件的侦破不是靠刑讯逼供,而是靠证据。不是没有证据就去打人。

记:如果您也受到某种压力呢?

杜:如果我在办案中受到某种压力,那我宁愿辞去这个工作。我宁愿不搞这个案件,也不会去参与刑讯逼供。如果无力制止,我宁愿躲避。


 
分享:
 
人气:10,478
 

如果您喜欢本文章,欢迎捐款和支持!
 
       

 
 

 
 
人民报网站服务条款
 
反馈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