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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深夜槍擊兩兒童純屬意外?
 
2001年8月20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一個臉上帶著彈孔的孩子,常常孤獨地去河邊放馬,或趕著羊羣上山,他不和夥伴們玩耍,只獨自傷心地舔噬內心比臉上彈孔更深的傷痕。

孩子叫馬武軍,10歲,雲南省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城關鄉中橋村公所上古城村人。去年10月5日晚上23時,他和同學楊春龍兩人仍在外面玩耍。一陣鴿子的「咕咕」聲引起了他們的注意,他們發現,不遠處縣城建局一幢宿舍樓一層防盜籠裏養的鴿子很容易抓到手,於是兩人便興奮地伸出手去抓鴿子。淘氣的孩子根本沒想到,一場意外的災難竟就此發生。

鴿子的主人叫楊忠偉,時任尋甸縣法院執行庭庭長。一段時間以來,楊忠偉發現他的鴿子頻頻失竊。這天夜裏,鴿子的撲騰聲引起了他的警覺。他拿起「六四式」手槍,找到了躲在沙堆後的兩個小孩。怒火中燒的楊忠偉衝上去朝孩子們身上一陣猛踢,嚇壞了的馬武軍和楊春龍忍痛哭喊著跪地求饒:「叔叔,我們不敢了……」就在此時,楊忠偉卻提起槍來朝孩子們連開兩槍,然後收槍轉身走了。

「我聞到一股火藥味。用手摸摸,臉上有兩個洞。過一會兒臉就開始疼,舌頭像斷了一樣。」馬武軍回憶起那一瞬間發生的事仍心有餘悸。血正從嘴旁的兩個洞裏往下流,以爲闖了禍的馬武軍不敢回家,偷偷溜進離家不遠的烤房,獨自在驚悸中過了一夜。

凌晨5時,馬武軍的父母終於找到了已失去知覺的兒子,他的樣子令父母肝腸寸斷:流滿鮮血的臉腫脹著,面色發青,舌頭吊在外面,頭耷拉著。

經搶救,失血過多的馬武軍終於保住了性命。經法醫鑑定,馬武軍雙側頜面部有貫通性槍彈創傷,頜面部皮膚疤痕長4.5cm,左下頜骨穿洞性缺損並升支骨折,舌根部損傷,牙齒折斷、缺失。馬武軍的傷勢已構成重傷,左側面部稍變形,影響容貌,傷殘達十級。

10歲男童馬武軍被法官槍擊一案,經昆明媒體報道後,當地百姓一片譁然。據此間報載,楊忠偉在法院工作一直表現不錯,特別是他自1995年擔任執行庭庭長以來工作出色,成績突出。該執行庭在1999年還受到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表彰。

出於迴避原則,此案由尋甸縣移交嵩明縣審理。嵩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楊忠明犯故意殺人罪,向嵩明縣法院提起公訴。馬武軍的父親馬裏逵代兒子亦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索賠醫療費、傷殘補償費、後期治療費等15萬多元。

2001年5月23日,嵩明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被告人楊忠偉在庭審中發表了其行爲系正當防盜行爲、自己無罪的辯護主張。他辯稱,事發當晚他起床後,將槍上膛,左手持槍,右手拿手電筒到廚房準備上窗子查看時,所踩凳子翻倒致使手槍走火兩槍,早8時許有人來找才知槍擊傷了馬武軍;同時他還辯稱,馬武軍的傷系偷竊行爲導致,自己無過錯,無賠償理由,並且他已支付了2.7萬元的費用。

6月27日,嵩明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楊忠偉有期徒刑7年,並賠償馬武軍經濟損失4萬多元。

對於該判決,馬武軍的律師周應祥認爲,一審法院定性不準,適用法律錯誤,對被告楊忠偉重罪輕判。

周說,馬武軍的行爲僅違反了治安處罰條例,被告完全可將小孩送交公安機關、學校或其父母進行處理,但被告卻選擇了故意殺人來泄私憤,在原告的偷竊行爲被制止並已求饒的情況下,還向手無寸鐵的兒童連射兩槍,殺害無辜。被告系多年法官,他明知在近距離開槍射擊目標會有生命危險,卻追求剝奪他人生命的後果。被告主、客觀方面都具備了故意殺人的法律要件。

與此同時,楊忠偉認爲「一審判決與事實完全不符,公安機關作僞證,證人居心不良,故意害他」,也不服一審判決,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8月9日,此案在尋甸縣法院二審開庭。楊忠偉在法庭上公然聲稱:馬武軍偷他家的鴿子,他就該開槍打人。他的行爲是懲罰小偷。檢察機關不追究馬武軍偷鴿子行爲的責任,反而指控他故意殺人,「完全是警匪一家」。他要求追究馬武軍的法律責任,賠償他墊付的全部醫療費。他還要求追究新聞媒體的法律責任,認爲媒體對此事件的報道,嚴重損壞了他的名譽權。

楊忠偉的態度引來旁聽席一片譁然。昆明市檢察院公訴人表示,如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或仍然不公,檢察院將對此案提出抗訴。

此案二審結果將擇日宣判。

(文章原載《中國青年報》 作者:張文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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