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晨報》報導,原告北京廣中心有限公司訴稱,水均益的妻子王某曾經是原告公司的員工。1996年2月原告與其簽訂住房協議,約定王某依協議居住原告房屋一套,王某如自行離店或被除名,須在限期內交回住房。2001年1月,王某經原告批准離職,按協議應及時退還住房,但雖經原告多次通知和催要,被告一直未交回住房。
報導說: 原告認爲,被告的行爲已經違反了雙方的約定,侵害了原告的財產所有權,要求被告立即騰退原告房屋。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據《北京晨報》報導,原告北京廣中心有限公司訴稱,水均益的妻子王某曾經是原告公司的員工。1996年2月原告與其簽訂住房協議,約定王某依協議居住原告房屋一套,王某如自行離店或被除名,須在限期內交回住房。2001年1月,王某經原告批准離職,按協議應及時退還住房,但雖經原告多次通知和催要,被告一直未交回住房。
報導說: 原告認爲,被告的行爲已經違反了雙方的約定,侵害了原告的財產所有權,要求被告立即騰退原告房屋。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