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昨天在頭版引述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反貪局官員的話說,雖然年關時節行賄人請客送禮的數額一般不太大,夠不上犯罪標準,「但腐蝕官員的危險性很大。」
據檢察院的官員介紹,元旦、春節前後,是行賄人積極活動的一個「好機會」,特別是那些與職能單位負責人以前沒有聯繫,想搭上關係,混熟後再辦事的行賄人。他們一般並不赤裸裸地直接送錢給「目標人」,而是用給孩子壓歲錢、看望老人、拜年時送昂貴的禮品等「變相行賄」的方式「籠絡感情」。
按照中國法律,行賄罪、受賄罪的定罪標準是5000元人民幣(約1087新元)。而年關時的這些紅包、禮品一般到不了這個數。行賄人也不會提出什麼具體的要求,只希望與有實權的人建立起「朋友」關係,這就使某些官員心安理得地「笑納」了這些來自「朋友」的禮物。
不過,等到送禮和收禮的雙方真成了比較熟悉的「朋友」,行賄人送上的鈔票會越來越厚,當然,隨之而來的就是要求受賄人爲「朋友」行使手中的權力了。
豐臺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列舉了這樣一個案例:一個私營煤廠的小老闆想讓一家大型國有煤廠幫自己代銷。小老闆費盡心機找到該廠的廠長、財務科長、經營科長等一些「實權」人物,先是過年的時候上家裏拜年,給孩子的紅包也在千元左右,後來發展到平時也不時登門造訪、探望老人。大家關係熟了後,他提出代銷的要求,廠長、科長們自然沒有拒絕。他送的紅包也越來越大,代銷的煤也越來越多。案發時,小老闆已經掙了150多萬元人民幣,受賄最多的一個廠長拿了13萬元人民幣。結果是這個廠的5名幹部一起因爲受賄罪進了監獄。
5年來查處幹部近85萬
長期以來,以貪污受賄爲主要內容的腐敗現象在中國難以遏制。根據中紀委的統計,從1997年10月到今年9月,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查處幹部84萬6150人,其中縣處級幹部2萬8996人,廳局級幹部2422人,省部級幹部9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