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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警車內奸殺少女的派出所所長可比不了羅幹(圖)
那麼香港23條的內容是什麼呢?怎樣才算違反呢? 任何港府認爲是煽動性的言論都可入罪,無論此言論是口頭的,書面的,還是電子形式的;發表此言論的人有罪,聽到的人有罪,知情不報者還有罪。 當董建華政府,其實說白了是江澤民集團,認爲您的話不中聽,或瞧您不順眼,23條規定:警方不需要有法庭手令可隨時進入民宅搜索、拘捕,無需證據,警方的懷疑就構成證據。 那還要法院幹什麼?要法律幹什麼?要辯護律師幹什麼?只要有法西斯式的惡警就行了。 這種惡果在大陸已經到處「碩果」累累。在此僅舉一個小例子: 據檢察日報所屬的正義網報道,2002年8月30日晚,重慶豐都縣公安局包鸞派出所所長許南奎與人酗酒後,駕駛一輛警車前往豐都縣城。途中,他見時年16歲少女餘某某在路邊行走,便邀其上車。之後,許將車開至一偏僻的村道上,在車上兩次強姦了餘。 惟恐罪行敗露的許南奎又用水果刀朝餘的胸部、背部、頸部及四肢連刺30餘刀,然後才駕車逃竄。餘某某經搶救後脫險,損傷程度爲重傷。 9月23日,重慶市第三中級法院一審對許南奎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許不服提出上訴。重慶市高級法院二審認爲,許南奎身爲公安人員,在警車上強姦婦女後又殺人滅口,且殺人情節特別惡劣,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遂依法維持對許的死刑判決。中新網12月30日報導,12月26日二審終結,許被維持原判死刑,並於當天上午執行槍決。 有人質疑,許南奎這樣品德惡劣的人怎麼被提拔成派出所所長呢?如果他強姦少女而沒有殺人滅口是否還繼續當派出所所長呢?這樣的所長治下的派出所能幹出什麼事情來呢?如果他的上級領導品德高尚的話能提拔這樣的人嗎?這樣想下去,我們就很清楚羅幹是怎樣爬到政治局常委。只有羅幹這樣的人管「安全」,才會出現許南奎這樣「品德超羣」的法制幹部! 大陸有這樣的惡警已經是國之不幸、民之不幸了,江澤民還要把獨裁權力無限擴大到在香港立惡法!大陸人、居住在全世界的香港人,還有踏上香港土地的全世界人就這樣束手待斃嗎? 整天喊反恐,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就是最大的國際恐怖主義!而受害最深的是中華民族的炎黃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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