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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權膨脹扼殺新聞自由
 
作者: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甄美玲
 
2002年7月23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四月二十五日,警方驅散在遮打花園爭取居留權的示威者,並將兩名不肯進入採訪區的記者鎖上手銬。警方這些行動不但未依照既定指引辦事,且違反了《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的條文,嚴重限制了新聞自由及採訪權利,等同禁止記者作現場採訪報道。

警方當日的做法明顯未依循《警察程序手冊》列出的指引,手冊說:「警務人員應特別讓攝影人員及電視臺攝影師站在有利位置,因爲記者有權在公衆地方攝影或錄影。事發現場的主管人員應考慮設置外圍封鎖線以限制一般市民,並考慮設置內圍封鎖線,方便記者和攝影師工作。」

限制須基於特定原因

警方其後拘捕記者並將他們鎖上手銬,亦與《警察通例》的規定不符。根據《警察通例》,使用手銬是爲了「確保其有理由相信可能逃走的人的安全及控制該人」,或爲了「保護自己或其他人(包括被扣上手銬的人)免受傷害。」不過,警方使用手銬並非基於上述原因,從警方提交立會的文件可引證:「兩名傳媒工作者拒絕前往劃定採訪區」。警方以兩人「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爲由拘捕他們,及扣上手銬。

新聞自由不是絕對的,亦不賦予記者無限採訪權。不過,若要加以限制就必須基於必要及特定的原因,如維護國家安全、公衆秩序和保護他人權利等。不過,警方當日的限制措施並不符合上述條文的要求。首先,在場採訪的記者並未引發治安問題,亦未威脅其他人的安全。其次,記者被迫留在採訪區內,不能清楚看到清場行動,這種限制是不必要和過份的。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將於明年底再次審視特區政府履行《公約》的情況,警方在遮打花園事件中採取的限制措施,可被委員會列爲受關注事項;此外,事件亦可被聯合國委任的「意見及發表自由特別報告員」視爲牴觸《公約》第十九條。

《公安條例》多項條文都賦予警方廣泛權力和酌情權,使用武力去制服和拘捕任何在公衆地方喧譁、可能破壞社會安寧、抗拒或□撓警方人員執行職務的人士。換言之,記者採訪時,如果拒絕服從警方的指示,或與警務人員爭論,就要冒被警方用武力制服甚至被捕的危險,並可能被控阻差辦公。如果期間發生糾纏,更可能被加控拒捕和襲警。這種警權過大的情況打擊了新聞自由和採訪權利,亦損害記者的人身自由。

其實,法庭向來要求警方備有清晰法理依據,才可採取侵犯其他人權利的措施。如果行動超出了法定權力範圍,就會變成非法。警方制服兩名記者並鎖上手銬,只因他們不肯進入指定採訪區,這樣做不但屬於判斷錯誤,並且使用過份武力,超出了合法權力範圍。警方其後迅速將記者釋放,兼且未檢控兩人,亦反映警方之前的行動是錯誤和過份的。

不應受到不合理干預

新聞工作者有權於公衆地方採訪和拍攝,不受到警方不合理的干預。公衆對社會事件有知情權,尤其是關於示威和衝突的情況,他們有權透過傳媒取得資訊,這是討論公共政策所必須的。再者,傳媒代表在場亦有助減少當局濫用權力的機會。記者要履行向市民提供訊息的職責,就必須有權留在新聞現場,並進行採訪報道,當局應盡力協助,而非不合理地阻攔。特區政府捍新聞自由和公衆知情權責無旁貸,任何不合理和過份的限制都可能違反《基本法》和國際人權法,並樹立極壞的榜樣。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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