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栏目 › 时事 › 文章: |
江泽民你跑不了!调查报告及部分物证清单(图)
前言 1999 年6月10日,为了避开宪法和正常的法律程序,在前中共领导人江泽民的直接命令下,中共中央成立了一个专职镇压法轮功的机构——“610办公室”,自中央以下,“610办公室”遍及全国城市、乡村、机关学校。该机构从成立、组织结构、隶属关系、运作和经费的各个方面都打破了中共和中国政府的现有构架,并有超出中国现有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和任意使用的资源。由于该“610办公室”全面控制了所有与法轮功有关的事务,因而成了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私人指挥系统和执行机构。这个不具任何法律依据的组织,在性质上与纳粹德国的“盖世太保”和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文革小组”相似。鉴于“610”办公室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它对在镇压过程中普遍发生的致死、致残、酷刑、任意拘禁、劳教、判刑、罚款等非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现公布该“610办公室”的背景材料和部分罪行。 ● 1.“610办公室”的成立是江泽民的个人意志 1999年4月25日晚,江就当天发生的法轮功群众北京和平请愿,给政治局常委及其他领导写了一封信,信中第一次提出了“共产党要战胜法轮功”的问题(1)。 6月7日,江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讲话中首次提到中共中央成立“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并指定了负责人(2)。 三天后,即1999年6月10日,中共中央成立了“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由李岚清、罗干等人负责,其下设立了以成立时间命名的“610办公室”。正式对法轮功的镇压是以1999年7月20日前后连续出台的几个文件为标志的。这些文件是:中共中央7月19日的通知(3)、民政部7月22日的决定(4)、公安部7月22日的通告(5)、新闻出版署7月22日的通知(6)等。也就是说,“610办公室”的成立比中共中央的通知早了整整40天。按中共的传统,只有执掌实权的最高领导人才能这样破坏党的组织原则来达到其目的。中共历史上类似的例子有:1966年成立的中央文革领导小组;把胡耀邦免职的老人民主生活会和1989年天安门广场对学生和市民的武力镇压。根据中共的传统、江本人在党内的地位、江和其他政治局常委在公开场合对法轮功态度的差别、江给政治局常委及其他领导的信和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可以认定“610 办公室”的成立完全是江个人的决定。 ● 2.组织结构 1999年6月10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正式成立了“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由李岚清、丁关根、罗干负责,李岚清任组长(2)。在该“领导小组”之下成立了一个办公室,命名为“610办公室”。刘京(7)、王茂林(8)曾担任过中央“610办公室”的主任。中央“610办公室”的存在可由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文件和中国媒体报道证实( 9,10,11,12,13 )。 此后,各省市(地)县乡四级都成立了这样的临时机构,均称为“610办公室”(14,15)。7.20镇压开始后,中央“610办公室”被定为常设机构,并升格为正部级,地方“610办公室”也相应的定为司局、县处和科级。如山西省阳泉市为地级市,其“610办公室”是正县级(16),山东省蓬莱市是县级市,其“610办公室”则相应的是正科级(17)。乡镇也普遍设有“610办公室”(18)。 此外,在各个大学(19)、机关(20)和大企业中(21)也建立了相应的“610办公室” 。有的在一个文件中就同时提到了中央、省、市的三级“610办公室”(15)。各级“610办公室”是在中央的明确要求下建立的(22)。中国的组织结构是高度的中央集权,重大政策各地方政府没有立法和决定权,中央的命令会贯彻到全国,基本不存在地区差别。 ● 3.名称和隶属关系 从中共中央到各级党委,都有一个“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其下设的常设机构叫“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又叫“610办公室”,挂靠党委的政法委员会,也有少数挂靠党委办公室的,因此属于党务部门。国务院以下的各级政府部门成立了对应的“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以后这两个办公室合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对外还是叫“610办公室”,还是挂靠党的政法委员会(23)。 ● 4.权力范围 “610办公室”是一个超级机构,其权力在一般政府部门和公检法之上(24)。 除了直接镇压法轮功外(25,26),“610办公室”还插手文化(27)、教育(28)、有线电视(29)、举办展览(12)、气功(30)、妇联(10,15)、共青团(1)等团体、审查并决定发行海外节目(31)、干涉律师办理有关法轮功的案件(32)和干部任用(33)。 “610办公室”的操作很秘密,今年以来,中共官方网页上有关610的内容已被大量删除,公开场合禁用“610办公室”这个词(34)。按中共惯例,这类规定只能是直接来自中央。 湖北省随州市经贸委2001年共收到204个重要文件,其中被列为“秘密”级的20个,“机密”级的2个,“通报”级的2个,只有省610办公室的一个文件被列为“绝密”级(35)。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610办、公安部、司法部和中国科协曾经发过一个《关于举办“反对邪教崇尚文明”展览的通知》(12),然而各地官方媒体在关于这项巡回展览的报道中却闭口不提这项通知。中央“610办公室”主任刘京在2001年2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就有意识地回避关于“610办公室”的问题(36-6)。 ● 5.人员编制、来源和经费 “610办公室”人员从各部门抽调,现在也有从社会上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招聘的。如2003年河北省“610办公室”从当年毕业生中招收1名硕士研究生(37),云南省“610办公室”从当年大学毕业生中招收6名(38),湖南长沙市“610办公室”2002年公开招聘了2名(39)。 山东省蓬莱为一县级市,其“610办公室”编制为7人(17)。经费除一般工资外,还有610补贴和专项补贴。河北省人事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610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冀人发〔2003〕13号)明确指出该项津贴的发放是根据中央“4·28”全国610办公室主任会议精神(40)。广州市海珠区2002年财政预算公检法司支出15,895万元,比上年增加2,790万元,增长21.29%,主要是增加工资及政法补贴和610办经费(41)。黑龙江饶河县一次拨款为610办公室购置设备(42)。广东省广州市将市公安局从化温泉干休所,转作市公安局610办公室工作基地(43)。 ● 6. “610办公室”是一个非法组织 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成立于2000年9月(36-2),比中央“610办公室”成立晚了一年多。二者实际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44)。各级政府的“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也和各级党的“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 即“610办公室”合署办公并受党的政法委领导(23)。 官方关于国务院这个办公室最早的报道是2001年2月26日该办公室和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联合举行的“同‘法轮功’XX组织斗争先进事迹报告会”和2001年2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36)。 这个组织的出镜率一直不高,主要的有2001年7月联合主办了“反对邪教崇尚文明”展览(12,45)。最近的报道是2003年1月9日该办公室副主任王晓翔参加了“北京市同‘法轮功’XX组织斗争工作会议”(46)。到2003年3月21日上面提到的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仍有该办公室设置的说明(44)。这说明至少从2000年9月到2003年3月21日,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一直在活动。但在2003年4月更新的中共权威媒体人民网资料库中,国务院及各部委行署暨直属机构领导名单(47)和中共中央直属机构(48)中都没有“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或“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的正式名称存在。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列表中只有罗干分别任书记和主任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和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该两栏目关于罗干的介绍资料是2002年11月15日更新的。鉴于那时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和中共中央 “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仍在活跃期,这个有两个正式对外名称和一个对内名称(610办公室)的组织却不见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公开机构名单,因此可以认定这是一个非法的秘密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央和各级“610办公室”成立的目的直接违反了宪法第三十六条;《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中央“610办公室”的成立未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未得到国务院的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都没有授权给中国共产党及其任何附属机构直接干预和运作政府行政的权力,因此,中共中央在行政上直接领导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也是非法的;此外,各地“610办公室”和其所挂靠的各级政法委对公检法的领导同样违反了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及不受干扰的规定,因而也是非法的。 ● 部分物证清单: 一、在政治上坚决与“党中央”(江泽民)保持一致 1. 难道我们共产党人所具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所信奉的唯物论、无神论,还战胜不了法轮功所宣扬的那一套东西吗?果真是那样,岂不成了天大的笑话!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中共阳泉市委610办公室(阳泉市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行政编制4名,领导职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三、在法轮功问题的处理上公开违反宪法 由于“法轮功”案件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其特殊性决定了律师在办理“法轮功”案件中一定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法轮功XX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之规定,正确区分政策和法律界限,保证办案效果,做到办理“法轮功”案件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统一。重庆律师工作通报2001 第十二期 |
|
|
相关文章: |
近期最受欢迎的文章 : |
|
Copyright© renminba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