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關於江澤民被控案狀況聽證的法庭指令
──江澤民被控案法律文件之三
美國地區法院
伊利諾伊州北區
麥克 W. 道賓斯 (Michael W. Dobbins)
書記官辦公室
書記員
特瑞 E. 馬什 (Terri E. Marsh)
華盛頓DC
案例號碼:1:02-cv-07530
名稱:匿名原告A到F訴江澤民
審理法官:尊敬的馬修 F. 開那利 (Matthew F. Kennelly)
馬修 F. 開那利大人在2002年11月25日設定的日程:
2003年1月7日9點,在法院房間1719號,在法官開那利面前進行初步情形聽證。各方將審覈並遵守附件中的指令。原告的律師被要求把一份此指令以和將訴狀遞交到被告手中的同樣的方式送到各個被告手中。這是一個郵遞的通知。
此摘要記錄由書記員於2002年11月25日記錄。
注意:此通知根據聯邦民事程序條例77(d)和聯邦刑事程序條例49(c)發出,是由維持該區民事及刑事記錄的自動摘要系統ICMS所生成。如果附有詳細的指令或者其他文件,請從這些文件中閱讀附加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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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於:10/23/00
建立最初指定日程的會議的指令
指派給法官開那利(Kennelly)的民事案件
(非用於按揭取消抵押人回贖權案例,ERISA回收案例, pro se囚犯案例,社會安全上訴,破產上訴,人身保護令案例)
此指令很快在原告在該訴訟中起訴後發出。原告的律師被要求把一份此命令以和將訴狀遞交到被告手中的同樣的方式送到各個被告手中。
法庭會在大約提交的60天后,於早晨9點舉行一個指定日程的會議。這個術語和聯邦民事程序條例16(b)中一樣。此會議將在會議廳(1778房間)中舉行。原告的律師和每個被專業遞交訴狀人遞交訴狀的或者出席的被告的律師(或兩者都包括),應根據聯邦民事程序條例26(f),於會議的至少14日前會面。
各方無須提交他們關於建議性查證計劃的書面報告。然而,來參加會議的各方應該準備好討論他們的查證計劃和其它根據條例16(b)在制定日程中應包括的合適的主題。各方還應該準備好討論以下內容:
a. 傳票送達的狀況;
b. 此案例的通常性質和預計中將辯駁的論題;
c. 已遞交的或者可預見的任何回覆性抗辯或動議之性質;
d. 爭議的數量,損害要素,以及是否有保險分擔;
e. 調查的性質,範圍和日程,包括調查的終結日;
f. 達成協議的可能性。
於根據聯邦民事程序條例16(b)的會議的至少14日前,原告被指令寫一份書面協議要求給被告。於會議的至少7日前,被告應書面回應原告的協議要求。
聯邦民事程序條例26(a)(1)中的條款將適用於此案例,缺席此條例所要求的查證在此案中是不合適的。反對適用條例 26(a)(1)的任何一方必須在指定日程的會議的至少7天前提交書面反對。法院將就任何這種反對在會議上作出裁決。
法院希望所有被遞送訴狀的被告或者無需被遞送訴狀的被告都參與這個程序,無論他們有沒有回應這個訴訟。如果任何一方沒有律師代理,那麼此方應該以個人名義遵守此指令。
附件:原告律師通知被告江澤民出庭廳證信
特瑞 E. 馬什 (Terri E. Marsh)
律師
華盛頓DC
江澤民
國家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南海,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
關於:對被告的通知,有關在法庭前2002年1月13日的狀況聽證
江主席:
請參見此信附上的一份美國地區法院伊利諾伊州北區法庭對匿名原告A到F訴江澤民,案件號碼1:02-cv-07530的案件的2002年11月25日的法庭指令。作爲這個訴訟案的其中一方,象法庭指令中指出的,法庭期望你親自或通過你的法律代表於2003年1月13日上午9點,法院房間1719室,在法官開那利(Kenelly)面前出席制定日程的會議。你作爲此訴訟案中610辦公室的代表,請注意這個聽證還會涉及610辦公室的活動。
請注意雖然法庭指令表明聽證日期是2003年1月7日,此日期已經被改爲2003年1月13日。這個聽證將在2003年1月13日上午9點,法院房間1719號。
此信還附上一份訴狀複印件,傳票複印件,和法庭授權因代理服務指令複印件。爲了幫助你及時地參與法庭聽證和必須在指定日程的會議至少14天前與原告律師的調查會議,我們還附上這封信的翻譯件和法庭指令的翻譯件。聯邦民事程序條例26(f)要求各方在最初的法庭聽證前會面並討論程序事宜。
謝謝你對這件事的充分的注意。
(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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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瑞 E. 馬什 (Terri E. Marsh) 律師
華盛頓DC
伊利諾伊州北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東分院法庭令
──江澤民被控案法律文件之二
原告:A,B,C,D,E,F 及其他情況類似者,葉蔚,汪浩
被告:江澤民及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 (即610辦公室)
民事案件編號:02 C 7530
法庭令
應原告關於被告在伊利諾伊芝加哥逗留期間,由任何協助保護被告的保安人員送交傳票和訴訟書的法庭令的申請,在審覈律師支持其它與此有關的申請而作出的證詞後,在此
下令准許原告用替代方式送交傳票和訴訟書的請求,
進一步下令,送交的完成是以送達傳票和訴訟書於
1. 任何在被告江澤民在伊利諾伊州芝加哥逗留期間協助保衛他的保安人員,包括美國國務院特派保安人員,機密保安服務局特工人員,聯邦調查局的特工人員,組成摩托車隊的伊利諾伊州警察官員,芝加哥18區警察局局長約瑟夫格利芬,或
2. 被告江澤民在伊利諾伊州芝加哥逗留期間保衛他的旅館保安人員,或
3. 以中文接受指令的中方保安人員
傳送本法庭令,傳票和訴訟書的副本給被告江澤民,
進一步下令,以上所列保安人員必須執行本法庭令,在該被告在芝加哥逗留期間,立刻將函內的本法庭令,傳票和訴訟書的副本交給該被告,
進一步下令,函內的法庭令是在原告將首先盡力親自向被告送交的努力後預備的。
進一步下令,本法庭令和原告的文件及法律備忘錄,以及在此附加的證據在加印密封下備案,直至送達完成。
[簽字]威廉姆 J 希貝瑞
美國聯邦法官
日期:200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