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試圖解答幾個問題:
中國政治腐敗與社會制度的關係;
腐敗的高發領域及其表現形式;
腐敗對中國社會發展的惡劣影響;
中國政府如何加強社會控制。
本文的結論是:在現行的社會制度下,中共政府不可能克服由他們本身造成的腐敗,這就好比再快的刀也砍不到自己的刀背上,再好的外科大夫也不能爲自己動手術。嚴重的腐敗破壞了中國社會的生存基礎,使中國成爲一個危機四伏的國家,宛如一座地殼下到處奔突著地火的火山。一些學者將中國穩定的希望寄託於中國政府的「消防能力」:如越來越藉助於暴力的政治高壓,越來越普遍的特務控制,越來越嚴格的新聞管制,以及爲經濟精英與知識精英開放的一扇分享利益與權勢的窄窄的門。筆者的看法是:這些不惜工本的投入能夠延長中國的統治壽命,但不能從根本上克服危機。
一、中國腐敗的階段性特點
早在1999年,筆者就曾寫過一篇文章,闡述中國自90年代中期開始進入制度性腐敗階段,自從改革以來中國政府腐敗經歷了這樣逐步深化的演進過程:80年代及90年代初的腐敗主要表現爲個人腐敗,貴州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總經理閻健宏、深圳中信實業銀行行長高森詳、深圳計劃局計劃處處長王建業等人的貪污腐化即爲典型。
而到了1995年前後,腐敗已由個人行爲向組織化行爲發展。所謂「組織化腐敗」的特徵可概括如下:
社會組織的負責人(即一把手)帶頭腐敗;
組織機構擁有的公共權力成爲該組織成員「權錢交換」的主要資本;
較低一級的政府機構與企業運用自己擁有的公共資源對上級進行賄賂,從而爭取更大的財政支持、更優惠的政策傾斜以及更多的機會。
無錫的鄧斌案已經開始體現這種「組織化腐敗」的特點。在著名的「湛江走私案」中,市委書記、市長及金融、海關等部門主要官員全軍「覆滅」,以及軍隊走私中所暴露的問題,都是組織化腐敗最好的例證。
從1998年開始,中國的腐敗已開始從組織化腐敗向制度性腐敗過渡。其具體表現爲:
腐敗已滲透到政治系統的所有機構當中,如工商、稅務、金融、國土、教育、衛生部門更是腐敗高發部門。
腐敗已成爲一種制度安排,社會政治資源、經濟資源與文化資源已成爲利益再分配的主要對象,各地出現的賣官鬻爵就是制度化腐敗的典型現象。
反腐敗已在某種意義上成了要挾他人以獲取利益或進行政治鬥爭的工具。浙江溫州地區瑞安市一個鄉村流氓就利用抓當地官員貪污腐敗的把柄,最後控制了瑞安市的部分政治經濟活動及官員人事安排。
中共中央組織部門近幾年更發展到利用抓幹部隱私控制人事,所謂「反腐敗鬥爭」更具有濃厚的打擊政治異己的特點,如朱系人馬朱小華、王雪冰的被清洗,與其說是因爲他們貪污腐敗,還不如說是借貪污腐敗之名清洗異己。由於腐敗滲透到大多數部門,試圖保持廉潔的官員往往因爲擋住了其他官員的發財之路而被排擠。所以中國社會現在普遍認爲:當官的都拿錢,只要拿了錢辦事就成。這種社會意識表明中國社會公共價值觀念已經被嚴重扭曲。有時候中國政府部門爲了保護避免更高級別的高級官員的貪污腐敗曝光,竟與罪犯進行交易。2002年8月與華晨集團董事長仰融所做的的交易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這種依靠掌握官員隱私而進行制約訛詐,以及借用反腐敗清算政治異己的方式,最終會成爲政治利益集團的一種粘合劑。在這種情況下,反腐敗法律威懾不了腐敗行爲本身,只可能促使政治精英集團防止分裂並阻止強大的反對派勢力的形成而採取種種新的努力。近幾年來,中國政治精英內部要求政治體制改革的呼聲反而降低,就是由於官員們對腐敗的普遍認同與權錢交易的泛濫,減少了政治系統內部的摩擦。各種政治勢力對於腐敗已經達成共識,維持目前的政治體制與現狀,對所有的既得利益者均有好處。
「中國特色」的腐敗的表現形式其實與南美及南亞國家及其相似。儘管表面上中國與那些國家的政治制度不同,但權利高於法律這一制度內核卻是相同的。在中國,因腐敗致富的人手中握有的權利與財富都處於社會的頂端,但他們的財富來源不明,因此絕大多數社會成員對這些人財富的正當性都持懷疑的態度,並從道德的角度加以指責。
1997年及1998年上半年,國內報紙上曾出現過所謂的「中國新民主主義理論」,部分理論家對此頗爲青睞,試圖藉此把中國現存的社會秩序合理化。但這些人只看到了新民主主義時期(1949~1953年)那種多種所有制結構並存的表面狀態,卻忽視了今天似乎相近的社會結構有其不同的社會成因。
五十年代社會財富佔有的不平等狀態是在以往多年的市場競爭中形成的,而目前的財富佔有的不平等則是通過權利巧取豪奪形成的,因此經不起社會倫理的檢驗。所謂的「新民主主義理論」後來之所以未成爲一種理論「時髦」,除了政治因素之外,社會結構形成基點的不同也許是原因之一。這一理論論證的嘗試失敗以後,中國政府幹脆直接繞開這一理論難題,江澤民的「三個代表」理論與讓私營企業主入黨的七一講話,爲政治精英集團與經濟集團結合開闢了一條制度化通道。
〔原題:中國的制度性腐敗對未來發展的影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