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規定」總共三十條。其中指出,對於反對中共對軍隊絕對領導,參加危害國家、軍隊安全活動的,一律開除黨籍。
對擅自成立軍隊條令條例規定以外的團體、組織,參與宗教、迷信活動,編造或者傳播、私藏有嚴重政治問題的資訊,組織、參與或者支持社會上的遊行、示威、靜坐、請願、串聯上訪活動的行爲,堅決予以嚴懲。
「補充規定」還加強了對違紀違法問題的懲處力度。對於插手軍隊工程建設、物資採購、報廢裝備器材處理,轉讓、出賣、租賃軍隊房地產,出借軍用車輛、軍車號牌,以及授意指使部屬違反崗位職責等行爲,明確規定如何予以處分。
「補充規定」且對公款吃喝、私設「小金庫」等問題,設置了處分條款。
另對戰時違紀行爲的處理,也作了規定。
報導說,「補充規定」是共軍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重要法規,對於加強軍隊黨紀建設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