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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淋淋的器官摘取(圖)
 
————關於指控中共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調查報告修訂版
 
大衛.麥塔斯、大衛.喬高
 
2007年3月25日發表
 

2007年1月31日,著名國際獨立調查人大衛.喬高和大衛.麥塔斯在加拿大國會上公佈
《血淋淋的器官摘取——關於指控中共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調查報告修訂版》。
(大紀元)

【人民報消息】(編者按: 前不久,國際獨立調查員大衛﹒麥塔斯和大衛﹒喬高在加拿大國會公佈的《血淋淋的器官摘取──關於指控中共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調查報告修訂版》中文翻譯稿面世,這部近3萬字的調查報告,用大量證據證實中共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真實性,在國際社會引起強烈震撼。下面是報告的原文。

由於報告書中有很多援引證據的出處,不便於html網絡格式顯示,請有解壓軟件的讀者下載文件的word文檔自行閲讀,或請見下列沒有索引標註的部分原文。)

《血淋淋的器官摘取──關於指控中共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調查報告修訂版》

中文翻譯版本0.2(2007-02-25)

大衛.麥塔斯、大衛.喬高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此報告的英文版本見:
http://organharvestinvestigation.net
http://investigation.go.saveinter.net

目錄:

一、導言
二、指控
三、工作方法
四、取證的困難
五、取證的方法
六、證實和駁斥的要素
a) 基本考量
1) 人權侵犯
2) 衛生財政
3) 軍隊財政
4) 腐敗
b) 對於器官摘取的具體考量
5) 技術發展
6) 死刑犯的待遇
7) 器官捐獻
8) 等候時間
9) 網上的涉嫌資料
10) 採訪器官接受者
11) 潛在利潤
12) 中國的移植倫理
13) 其它國家的移植倫理
14) 中國的移植法律
15) 他國的移植法律
16) 旅行忠告
17) 藥品
18) 他國的國家醫療資助
c) 對法輪功的具體考量
19) 感覺上的威脅
20) 迫害政策
21) 煽動仇恨
22) 人身迫害
23) 大規模逮捕
24) 死亡人數
25) 不明身份者
26) 驗血和器官檢查
27) 以往器官移植的來源
28) 將來器官移植的來源
29) 缺失器官的屍體
30) 口頭承認
31) 一份供詞
32) 確證調查
33) 中共政權的回應
七、深入探究
八、結論
九、建議
a) 綜合建議
b) 關於器官摘取
c) 關於法輪功
十、評註
十一、附錄

下載(357KB)(中文版)

一、導言

法輪功受迫害真相聯合調查團(CIPFG)要求我們調查中共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指控。該聯合調查團是一個在美國華盛頓特區註冊的非政府組織,在加拿大渥太華設有分支。他們在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的信件中正式提出此要求(該信已作爲附錄的一部分收入本報告)。

他們要求我們調查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構及其僱員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的器官,從而殺害這些學員的指控。鑑於此指控的嚴重性及我們自身對尊重人權的承諾,我們接受了這項要求。

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是溫尼伯地區移民、難民和國際人權方面的個體律師。他以作者、發言人及多個非政府人權機構成員的身份積極參與促進尊重人權的活動。

大衛.喬高(David Kilgour)是前國會議員,也是前加拿大政府亞太司司長。在成爲國會議員之前,他曾是一名皇家檢察官。這兩位作者的生平介紹均已被收入本報告的附錄中。

二、指控

據稱,法輪功學員是全中國範圍內活體摘取器官的受害者。這項指控指出,器官摘取是在一個系統性的政策下,在衆多不同場所強迫數量龐大的非自願的法輪功學員所進行的。

器官摘取是器官移植的一個步驟。器官摘取的目地就是爲移植手術提供器官。移植手術和器官摘取幷非一定要在同一地點進行。通常是在兩個不同的地點;在一個地點摘取器官後,再運送到另一個地點做移植。

指控進一步指出,這些器官是從仍然活着的學員身體中摘取的。這些學員或死於器官摘取手術中或手術後不久。這些手術已構成了謀殺。

最後,我們被告知,被這種方式殺害的學員們隨後被焚化,沒有留下屍體供檢定器官移植的來源。

三、工作方法

我們獨立進行我們的調查,不牽扯法輪功受迫害真相聯合調查團,不牽扯法輪大法學會,不牽扯其它任何組織或政府。我們試圖前往中國而不得。但爲了這項調查,我們哪怕事後都願意前往。

剛開始調查工作時,我們對於指控的真僞不持任何觀點。該指控如此觸目驚心,幾乎令人無法相信。我們情願發現指控是不實的,而不是真的。如果這些指控是真的話,它將是我們這個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醜惡的邪惡,儘管人類目睹了各種各樣的墮落。正是這種恐怖使我們難以置信,退縮不前。但這種難以置信幷不意味着這些指控是不實的。

我們詳熟美國最高法院法官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在一九四三年被波蘭外交官楊.卡思基(Jan Karski)告知納粹大屠殺的消息時所作的反應。弗蘭克福特說:「我沒有說這個年輕人在說謊。我只是說我無法相信他告訴我的話。這兩者是有區別的。在大屠殺之後,任何形式的墮落都是可能的。只有尊重事實才能確定一個被指控的邪惡行徑是否成立。

二零零六年七月七日我們的調查報告第一版在渥太華髮布。之後,我們奔走四方,宣傳這份報告及報告中的建議。在我們奔走過程中,及由第一版報告所帶來的關注,我們獲得了大量的補充資料。這些新資料已加進這第二版。

我們隨後所發現的材料中沒有任何一點動搖我們對原先結論的確信,反而加強了我們的信念。我們相信,這一版本比上一版本提供了更有說服力的事例支持我們的結論。

四、取證的困難

由於這些指控的特殊性質,它們的真僞難以證實。證實指控的最佳證據是目擊證人的證據。但就這項被指控罪行,目擊證人證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如果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罪行確實發生過,那麼現場人員要麼是行兇者,要麼就是受害者。沒有任何旁觀者。因爲據此指控所言,受害者都被謀殺,然後焚化,沒有發現任何屍體,也沒有做驗屍。沒有幸存者說出當時發生了什麼。如果確有此事,行兇者不太可能會坦白可構成的反人類罪。不過,儘管我們沒取得全面的口供,但經過打電話調查,我們還是收集到了數量驚人的證詞。

如果這一罪行確曾發生,其現場沒留下任何痕跡。器官摘取手術一旦做完,手術室看上去和其它任何空着的手術室無異。

中國對於人權報道的壓制使得評估此指控變得困難。遺憾的是,中國打壓人權記者和人權衛士,沒有言論自由。那些從中國國內報道人權侵犯事件的人通常都被監禁,幷往往以泄露國家機密罪被起訴。在這樣的背景下,非政府人權組織對摘取非自願法輪功學員的器官的沉默不說明任何問題。

國際紅十字和其它關心在押犯人權的組織都不被允許視察在中國的犯人。這也斷絕了一個取得證據的可能渠道。

中國沒有有關知情權的立法。要從中共政權獲取有關器官移植的基本信息,即有多少宗器官移植案例,器官的來源如何,移植的費用以及花費於何處等信息,都是不可能的。

我們爲了此報告曾試圖前往中國。我們的努力毫無結果。我們曾書面要求會見中國使館,討論入境事宜。本報告的附錄收入了這封信。我們的會見請求被接受了。但是同大衛.喬高見面的那個人僅在意於否認這些指控,而對安排我們的訪問毫無興趣。

五、取證的方法

我們不得不從一系列的因素來判定它們是否能表明這些指控的真僞。單獨看時,沒有一個因素能說明問題,但放在一起,畫面就全了。

許多我們考量過的證物,它們本身幷不構成該指控的鐵證。但它們的不存在很可能已構成了駁斥。將這些因素綜合起來,尤其是當它們數量如此之多時,起到了使指控變得可信的作用,儘管任何一個孤立的因素起不到這個作用。所有我們可能確認的合理駁斥都無法推翻這些指控,那麼,指控存在的可能性就相當大了。

證據是既能歸納又能演繹的。刑事調查是通過演繹推理而工作的,將單獨的每個物證串在一起形成一個清晰連貫的整體。我們的調查所面臨的侷限性將這種演繹推理的方法受到嚴重束縛。我們缺乏一些能讓我們從中推理出正在發生什麼的因素,特別是調查人的電話通話。

我們也使用了歸納論證,向後論證也向前論證。如果指控是不實的,我們怎樣才能知道它是不實的?如果指控是真的,會有哪些事實是一致的?如果指控是真的,有什麼能解釋這些指控的真實性?對這幾類問題的回答幫助我們得出了自己的結論。

我們也考慮了預防措施。有什麼保護措施能防止這類行爲的發生?如果預防到位了,我們可以推理此類行爲的發生的可能性變小。如果預防沒有到位,那麼發生此行爲的可能性就會提高。

六、證實和駁斥的要素

a) 基本考量

1) 人權侵犯

中國以各種方式侵犯人權。這些人權侵犯是長期的,嚴重的。除法輪功外,其它人權侵犯的主要對象是西藏人士,基督徒,維吾爾族人,民運人士和維權者。在中國,現行防止人權侵犯的法制制度,比如獨立的司法機構,在拘留期間擁有辯護律師的權利,人身保護權和公開審判權等,是明顯的不存在的。根據中國自己的憲法,中國是由共産黨統治的,而不是依法律治理。

中共歷來對其公民施加沉重的,令人震驚的殘忍行徑。被中共殺害的無辜民衆超過了納粹德國和斯大林治下的蘇聯 。大量的女童被殺、被遺棄或遭到忽視。酷刑氾濫,死刑任意判處,數目巨大。中國處以死刑的人數超過其它所有國家的總數。宗教信仰被壓制 。

這種侵犯人權的模式同許多其它因素一樣,其本身幷不能證明指控屬實,但卻去掉了一個駁斥的因素。我們不可能說這些指控與中國在尊重人權方面的總體模式相左。儘管這些指控本身令人驚詫,不過發生在有象中國這樣的人權記錄的國家比在其它許多國家要可信的多。

當中國有如此之多的人權侵犯時,僅僅指出其中的一個受害者是會招來怨言的。但作爲一個典型例子或案例分析,我們還是請大家關注人權律師高智晟的受害經歷。正是高先生在去年夏天給我們寫信,邀請我們前往中國調查[中共]竊取法輪功良心犯的重要器官。中國駐渥太華大使館沒有給我們簽發簽證,高先生也於不久後被抓。

高先生給胡主席和其他領導人寫了三封公開信,抗議對法輪功的各種虐待,幷附上具體的酷刑和謀殺的案例。高在信中也談到幷譴責了摘取和販賣法輪功學員器官的行徑。他表達了自己要加入活摘器官聯合調查團的意願 。

他被判處煽動顛覆罪,並在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日被北京法院判三年監禁,緩期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這種對一名僅僅擔憂對人權的尊重,尤其是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的人士的打壓本身增強了他和我們的擔憂。

國際奧委會於二零零一年授於北京二零零八年奧運會舉辦權。北京奧組委執行副主席劉敬民在二零零一年四月說:「同意北京舉辦運動會,你將幫助改善人權」 。

可是,結果大相徑庭。大赫國際在一份發表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的聲明中說:「在對中共政權奧運前四個人權基準方面的表現所作的最新評估中,大赦國際認爲所爲,中共政權的總體記錄仍很糟糕。在死刑制度改革上有一些進展,但是在其它一些至關重要的方面,其人權記錄已惡化」 。

國際社會不顧中國在人權關鍵領域中的惡化,繼續讓北京舉辦奧運會,從而向中國發出了免受懲罰的信息。中方的印象肯定是,它怎麼侵犯人權都無所謂,國際社會似乎不在乎。

2) 衛生財政

當中國從社會主義經濟轉變到市場經濟時,衛生系統也是轉變的一部分。自一九八零年起,中國開始從衛生部門撤走政府資金,期待衛生系統能通過向就醫者收費的方法來彌補差額。一九八零以來,政府支出佔全部醫療費用百分比從百分之三十六下降到百分之十七,而患者自掏腰包的花費從百分之二十急劇上升至百分之五十九 。世界銀行的一項研究報告指出,自費部分的費用增長使得公共衛生覆蓋面的縮小更爲惡化 。

據心血管病醫生胡衛民說,在他工作的醫院,國家給的錢還不夠給每位員工發一個月工資的。他說:「在當前體制下,醫院爲了生存只得追逐利益」 。中國人權報道說:「農村的醫院爲了創收,不得不想出各種生錢的辦法」 。

對醫院來講,出售器官成了一項資金來源,一個保證醫院不倒閉的門路,也成了爲社區提供其它衛生服務項目的一種手段。顯然,這種對資金的極度需求,首先將摘取反正要被處決的犯人的器官合理化,其次是對被當局推進來的捐獻者是否真是被判死刑的犯人不願過多過問。

3) 軍隊財政

與衛生系統相似,軍隊從國家財政變成了私營企業。中國軍方就是一個大集團生意。這種生意不是違背國家政策的腐敗。它是在國家批准同意下爲軍事活動籌集資金的生意。前國家主席鄧小平在一九八五年發佈一項指示,允許人民解放軍單位賺錢,以彌補其預算削減後的缺口。

中國有不少移植中心和綜合醫院是軍方機構,靠器官移植接受者資助。軍方醫院獨立運作,不歸衛生部管。它們從器官移植中賺到的錢遠遠超過這些機構的成本,還爲整個軍事預算提供經費。

比如,北京有一家武警總醫院器官移植中心。這家醫院明目張膽的宣稱:「移植中心是我部重點效益科室,二零零三年毛收入一千六百零七萬元,二零零四年一至六月份爲一千三百零五十七萬元,今年(二零零四年)有望突破三千萬元」 。

軍方對器官摘取的介入還延伸到民用醫院。器官接受者們經常告訴我們,即使他(她)們在民用醫院接受移植,做手術的是軍方人員。

這裏有一個例子。我們在亞洲推廣我們的報告時,碰見了一名男子。他在二零零三年飛往上海,準備以二萬美金換腎。價格是在啓程前就定好了。他住進上海第一人民醫院(一家民用設施),在隨後的兩週內,醫院將他和四個腎臟做血液和其它方面的配對測試。由於他的抗體反應,沒有一個腎臟是配對的,結果四個腎全部被拿走。

他於是回到了自己的國家,大約兩個月後又返回了這家醫院。又有四個腎臟拿來做類似的測試;當第八個腎臟被證明相配時,移植手術得以順利完成。他的八天康復期是在解放軍第85醫院度過的。他的外科醫生是南京軍區(福州總醫院腎移植中心)的譚建明醫生,此人有時在民用醫院穿軍裝。

譚醫生攜帶着幾張紙,上面記錄有不同組織和血液特徵的未來「捐獻者」名單,他從中挑選人選。該醫生被多次注意到穿着軍裝離開醫院,二~三小時後又帶着裝有腎臟的容器回來。譚醫生告訴器官接受者說,第八個腎臟是來自於一個死刑犯。

軍隊有途徑接觸監獄和犯人。它們的運作比民用醫院還要祕密。法律管不到它們。

4) 腐敗

腐敗是一個遍及中國的嚴重問題。國家機構的運作往往是爲了當權者的利益,而不是爲了民衆的利益。有時候,中國會來場「嚴打」來反腐。

但是,沒有民主和法制,在保密居於主導地位而缺少對公共財産公開覈算的情況下,這些反腐運動更似權力鬥爭,而不是反腐的真正動力。這是試圖安撫民衆對腐敗的關注,已是政治化了的公關舉措。

器官出售是一個被金錢所驅使的問題。但這不等於是說這是個腐敗問題。出售非自願者的器官是貪婪和仇恨的結合體。迫害(法輪功)的國家政策在財政盈利的情況下執行。

前中國國家主席鄧小平說:「致富光榮」。他沒有說有些致富手段是可恥的。牟取暴利的醫院利用了一批在它們地區無自衛能力的在押犯人。這些人被關押在監獄裏,沒有任何權利,任當局處置。當局煽動對犯人的仇恨,剝奪其人性,這意味着那些接受官方仇恨宣傳的人可以心安理得地屠殺這些犯人。

b) 對於器官摘取的具體考量

5) 技術發展

阿爾伯特.愛因斯坦曾寫到:「原子能的釋放改變了一切,除了人類的思考方式……這個問題的解決辦法在於人心。如果我早知道會這樣,我會去當一個鐘表匠」。技術的發展沒有改變人類的本性。但它們卻改變了人類製造傷害的能力。

移植外科的發展提高了人類應對衰竭器官的能力。但移植外科上的這些發展沒有改變我們的思考方式。

有種傾向認爲任何醫學上的新發展都有益於人類的。這當然是其開發者的本意。但是,無論醫學研究有多先進,都免不了要面對一個同樣的老問題,即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

中國移植外科手術的技術越先進,不意味着其政治制度也越先進。中共體制照舊。中國移植外科技術的發展成了殘暴,腐敗及蔓延全國的鎮壓的獵物。移植外科技術的進步爲行將就木的中共推行貪贓枉法和其意識形態提供了新的手段。

我們不是建議那些開發出移植外科技術的人應當去做鐘表匠。但我們建議,我們不應如此天真的認爲,開發移植外科是爲了做好事,所以它不會帶來傷害。相反,針對中國移植外科發展的指控,即它被用於強迫摘取法輪功學員的器官,恰好是在新的一點上演示了阿爾伯特.愛因斯坦所教導的教訓。我們已經看到,爲了人類的利益而開發的現代技術被濫用來製造傷害。如果這發生在移植外科上,我們不應感到驚訝。

6) 死刑犯的待遇

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中旬在南方城市廣州的一次外科醫生會議上發言時,承認死刑犯是器官移植的來源之一。他說:「除了一小部分來自交通事故死者,大多數的移植器官來自於死刑犯的屍體」 。亞洲新聞寫到:「『地下交易必須被禁止,』黃先生說。他承認,來自於未經同意方的幷高價賣給外國人的器官實在過多」 。

在中國,可判死刑的罪行有許多種,其中包括沒有任何暴力跡象的純政治和經濟罪行。從不處死一個人,到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爲取得器官殺害法輪功學員,這是一大步。從處決政治和經濟罪犯幷在不經同意情況下摘取其器官,到不經其同意爲取得器官殺害法輪功學員,這是小得多的一步。

很難置信,一個不殺一人,沒有死刑,未經同意不會摘取任何人器官的國家,會在沒有得到同意的情況下摘取法輪功學員的器官。一個處決經濟或政治罪死刑犯,幷未經同意摘取其器官的國家,也會在不經同意的情況下,爲取得器官殺害法輪功學員,這容易相信的多。

中共對一大批在押法輪功學員惡語中傷,剝奪人性,貶低人格,幷將他們逼於社會邊緣,尤甚於因刑事犯罪而被判處死刑的犯人。的確,如果只考慮針對這兩種羣體的官方措辭,似乎法輪功比死刑犯更能成爲器官摘取的目標。

7) 器官捐獻

中國沒有一個有組織的器官捐獻體系。 這不同與其它任何一個參與器官移植外科手術的國家。允許接受家庭成員的活體捐贈。

我們得知,中國對器官捐獻在文化上有反感。可是,具有同樣文化傳統的香港和臺灣,卻有主動的器官捐獻項目。中國缺乏器官捐獻系統告訴了我們兩點。一點是,器官捐獻幷非中國器官移植的合理來源。

因爲中國對器官捐獻在文化上有反感,即使有一個主動的捐獻器官系統也難以滿足當前中國的移植手術數量。那在沒有積極努力鼓勵捐獻器官的情況下,問題更嚴重。

器官捐獻在其它國家事關重大,因爲這是器官移植的主要來源。中國缺乏鼓勵器官捐獻的認真投入,從這點上我們能得出結論,對中國而言,捐獻根本無關緊要。中國不需器官捐獻而供過於求,致使鼓勵器官捐獻成了多此一舉。

從缺乏鼓勵捐獻器官的認真投入,再加上等待移植手術時間短暫,以及大數量的移植手術,這告訴我們中國充斥着供移植的活器官,即當局手頭備有隨時可被殺取器官的人羣。這樣的現實根本無法消除強姓》止ρг逼鞴俚鬧縛亍?p>8) 等候時間

中國的醫院網站爲其器官移植的短暫等候時間打廣告宣傳。用死亡很久的捐獻器官做移植是切實的,因爲死亡後器官的功能會衰竭。如果我們從表面上看這些醫院的自我推銷,它們告訴我們,現有一個數量巨大的還活着的人羣,他(她)們隨時是器官供應的來源。

器官移植的接受者在中國所需等候的時間比其它任何地方都少得多。中國國際移植支援中心網站說:「尋找匹配的(腎臟)捐獻人可能只需要一週,最長不過一個月」。該網站進一步說:「如果捐獻人的器官有什麼問題,那麼在一週內病者可得到另一器官,幷在一週內重做手術」。早在二零零六年四月,東方器官移植中心的網站就聲稱「(得到匹配肝臟的)平均等候時間是兩星期」。上海長征醫院的網站說:「……在所有病患中,肝臟供應的平均等候時間是一週」 。

相比之下,加拿大二零零三年腎臟的等候時間中間值是三十二點五個月,而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更是長達五十二點五個月。 腎臟的存活期是二十四~四十八小時,而肝臟是大約十二小時。 中國的器官移植中心能向顧客保證這麼短的等候時間的唯一途徑就是有一個大型的活着的肝腎「捐獻人」的銀行。廣告中宣稱的在令人震驚的短時間內得到完美匹配器官,很可能表明存在着一個大型活着的未來「捐獻人」。

9) 網上的涉嫌資料

二零零六年三月九日(此時關於大面積器官掠奪的指控再現於在加拿大和其它世界傳媒)之前,一些從網上取得的中國多個移植中心的材料涉嫌這方面的指控。可以理解,許多這類資料自此已被移除。因此,這些點評僅僅涉及還能從存檔地方找到的網站,這些網站或者在評論中,或者在腳註中找到。驚人數量的自我檢舉材料在二零零六年六月的最後一個星期時,仍能在網絡瀏覽器上見到。這裏我們僅列出四個例子:

(1) 中國國際臟器移植網際支援中心網站
[ China International Transplantation Network Assistance Centre Website ]
(http://en.zoukiishoku.com/)
(瀋陽市)

截止到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這家網站英文版(其中文版顯然在三月九日後消失了)說,該中心於二零零三年在中國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特別是爲了外國友人(而創建)。大多數病患來自於世界各地」。該網站介紹詞的開場白宣稱 ,「臟器(字典上的一個定義是,柔軟的內臟器官……包括大腦,肺,心等等)提供者能即刻被找到!」在同一網站的另一頁面上 是這樣陳述的:「……腎移植手術的數量全國每年至少是五千宗。能做這麼多宗的移植手術要歸功於中共政權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和民政部共同制訂了一項法律,以保障器官捐獻得到政府的支持。這在世界上是獨一無二的。」

在該網站的「問答」部分找到了(這樣的對話):「活腎移植之前,我們能確保捐獻人的腎功能……所以要比其它不從活體捐獻人取器官的國家更爲安全。」

「問:胰腺移植所用的器官是從腦死亡病人中取出的嗎?」「答:我們的器官不來源於腦死亡者,因爲那種器官的狀態可能會不好。」

(2)東方器官移植中心網站
[Orient Organ Transplant Centre Website]
(http://www.ootc.net)
(天津市)

在一個我們被告知已於四月中旬被移除了的頁面上(該頁面作爲一個存檔十二仍能查到)有這樣的宣稱,「二零零五年一月至今共完成原位肝移植手術六百四十七宗;本週完成十二宗;病人平均等待時間爲二週。」一個幾乎同時被移除圖表(但仍能在存檔上找到 )顯示,從幾乎沒有什麼活動的一九九八年(那時只做了九宗肝移植)起,到二零零五年該中心已經完成了二千二百四十八宗(肝移植手術)。

相比之下,根據加拿大器官替換登記記錄十四,二零零四年加拿大全部各類器官移植的總數是一千七百七十三宗。

(3) 交通大學醫院肝移植中心網站
[Jiaotong University Hospital Liver Transplant Centre Website]
(http://www.firsthospital.cn/hospital/index.asp)
(上海市——這是電話調查列表中的第五個移植中心)

在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登出的頁面上, (http://www.health.sohu.com/20060426/n243015842.shtml),有一段話談到:「本中心的肝臟移植手術二零零一年有七宗,二零零二年有五十三宗,二零零三年有一百零五宗,二零零四年一百四十四宗,二零零五年一百四十七宗,二零零六年1月有十七宗。」

(4) 第二軍醫大學附屬長征醫院器官移植中心的網站
[Website of Changzheng Hospital Organ Transplant Centre, affiliated with No. 2 Military Medical University]
(http://www.transorgan.com/)
(上海市)

一個頁面自二零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被移除了。(有互聯網存檔頁面。 )它含有下圖,顯示該中心每年肝臟移植的數量:

在「肝移植申請」表 的最上面有這樣的話,「……現階段我研究所肝移植從手術到出院住院費用大致爲二十萬人民幣(合六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加元),我院肝移植病人的平均等候供肝時間爲一週……」

10) 採訪器官接受者

在寫第一版時,我們沒有時間採訪器官接受者,即那些從其它國家前往中國做移植手術的人。寫這一版時,我們對一部分這些接受者及其家庭成員做了細緻的採訪。對他(她)們經歷的總結作爲附錄收入本報告。

據這些接受者及其家屬的描述,器官移植外科手術幾乎是在完全保密的狀態下進行,彷彿是一宗需要掩蓋的罪行一樣。能不告訴這些接受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就儘量不告訴。他(她)們沒有被告知捐獻人的身份。他(她)們從未見過來自捐獻者或其家庭成員的書面許可。手術醫生和協助人員的身份通常不被透露,儘管有這樣的要求。接受者及其家庭成員一般僅在快要手術前才被告知手術的時間。手術有時在半夜進行。整個過程在「不要問,也別說」的情況下進行。

當人們的行爲好像是要遮掩什麼時,那推斷他(她)們有東西要遮掩是合乎情理的。既然器官來源於被判處死刑的犯人已經是衆所周知的了,甚至得到中共政權的承認,中國的移植醫院是不會試圖掩蓋此事。肯定是別的什麼。那是什麼呢?

11) 潛在利潤

在中國,器官移植是一宗高利潤的買賣。我們可以查到各個做器官移植手術醫院病人爲做器官移植所付的錢,但我們無法再進一步查下去了。我們不知道誰拿到了醫院所收的錢。是否參與器官摘取犯罪行爲的醫生和護士因其罪行而獲得了高昂的報酬?這是一個我們無法回答的問題,因爲我們無從得知這筆錢去了哪裏。

中國國際臟器移植網際支援中心網站
[China International Transplantation Network Assistance Centre Website]
(http://en.zoukiishoku.com/)
(瀋陽市)

在二零零六年四月被從網頁上移除之前 ,移植獲利的多少可從下列價格表中一窺:
腎臟 六萬二千美元
肝臟 九萬八~十三萬美元
肝腎 十六萬~十八萬美元
腎臟-胰腺 十五萬美元
肺臟 十五萬~十七萬美元
心臟 十三萬~十六萬美元
眼角膜 三萬美元

調查任何一宗涉及金錢轉手的刑事指控的一個標準方法就是追蹤錢的去向。但對中國來說,它緊閉的大門意味着追蹤錢的去向是不可能的。不知道錢的去向證實不了什麼的。但也駁斥不了什麼的,包括那些指控。

12) 中國的移植倫理

除了管理他們行業的法律之外,中國的移植專業人員不受任何倫理束縛的支配。許多其它國家都有自律體制來自我管理的職業移植人員。違反倫理原則的職業移植人員會被其同事逐出該行業,不受國家干預。

這在中國的移植專業人員中是找不到的。對移植外科來說,只要政府沒有干預,什麼都行。沒有不隸屬於國家的獨立監管機構對移植專業人員行使紀律監控。

中國移植外科的「三不管」體制,使濫用醫療操作更易發生。國家介入和刑事檢舉不可避免的不如職業紀律更有系統性。因爲刑事起訴的處罰比職業紀律處罰更重 — 可能入獄而不是僅僅將某人逐出行業,所以刑事起訴的案例要比紀律處罰案例少見得多。

缺乏可運作的職業移植紀律體制幷不意味着濫用醫療操作正在發生。但其可能性一定是更大。

13) 其它國家的移植倫理

其它各國的移植倫理存在着巨大的差異。在許多到中國「移植旅遊」發起地的國家,其職業移植人員已經組建起倫理和自律體系。但這些體系甚少專門處理「移植旅遊業」,接觸中國的職業移植人員,或移植來自處決犯人器官等事務。他們的格言似乎是「眼不見爲安」 。

關於移植旅遊業,香港醫務委員會職業守則中有兩條原則特別值得強調。其中一條是,對於捐獻人的許可是否出於自由或自願「如果有疑慮」,同行應不介入捐獻事宜。鑑於中國「幾乎所有」移植(的器官)來自於犯人的事實,最起碼能說的是,對於捐獻人的許可是否出於自由或自願,幾乎每一宗都有疑問。

第二條是,查明中國捐獻人身份的責任在於外國職業人員。只要該職業人員不作查詢,或只是作了草率的查詢,那麼他或她就沒有按倫理行事。國外的職業人員在向病者推薦中國(器官移植)之前,必須在調查之後對捐獻人的許可是在自由或自願的情況下做出感到毫無疑問。

中國器官摘除市場要想興旺起來,就得要有供有求。貨源來自中國,來自犯人。但大數量、大金額的需求則來自國外。

在附錄中,我們就在移植方面與中國接觸的倫理提供了一份重要分析。香港的原則只是一個特例,而不是慣例。全球的職業倫理對制止外國對中國器官的需求上,起效微乎甚微。

14) 中國的移植法律

至二零零六年七月一日,在中國出售器官的行爲是合法的。一項禁止出售器官的法律在那天生效。

在中國,立法與執法之間存在着巨大的鴻溝。舉一個例子,中國憲法的總綱中承諾中國實行「高度的」民主。但是,天安門廣場的大屠殺證明中國沒有民主。

的確,從我們能看到的,有關器官移植的法律現在幷未得到執行。比利時參議員派崔克.萬可潤可斯文(Patrik Vankrunkelsven)先生在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底,打電話給北京兩家不同的醫院,假裝是腎臟移植的顧客。這兩家醫院當場都以五萬歐元的價格向他提供腎臟。

如前所述,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先生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譴責了出售已處死的死刑犯器官的行爲,聲稱「地下交易必須被禁止」。可是,這已在七月一日被禁止。我們不得不將他的話作爲官方對禁令不起作用的承認。

15) 他國的移植法律

中國醫療系統所從事的器官移植,在其它任何國家都是非法的。但對任何國家的一個外國人來說,前往中國獲益於在其本國爲非法的移植再回家,這不違反法律。外國器官移植立法都是區域性的,沒有治外法權限。

其它許多法律在執行中都是全球性的。譬如,對兒童性侵害的旅行者,不光會在同兒童發生性行爲的國家遭到起訴,幷且,在許多國家,在本國也會遭到起訴。對不屑確認器官捐獻者是否自願,花錢做器官移植的移植旅遊者而言,沒有此類的立法。

已有一些立法的動議。例如,比利時參議員派崔克.萬可潤可斯文先生正提出一項有治外法權的刑事法,懲處那些在國外購買來自犯人或失蹤者器官的移植旅遊者。但是這些立法提案尚爲雛形。

16) 旅行忠告

許多國家有旅行忠告,警告其國民小心從一國至另一國時的危險。這些忠告通常是警告政治暴力,或者甚至是與天氣相關的問題。但是沒有一個政府公佈過針對中國器官移植的旅行忠告,以器官移植協會的口吻警告其國民,中國「幾乎所有」的器官來自於犯人。

一些,我們希望是許多,潛在器官移植接受者如果知道器官是來自於非自願犯人,會對去中國做移植手術躊躇不前。但目前,無論是通過政府或醫學職業組織,都沒有就中國器官來源與潛在接受者有系統的溝通。

例如,公佈於加拿大外事網站上的中國旅行忠告很詳盡,約有兩千六百個字,幷有一小節談到了衛生問題。但是卻沒有提及器官移植。

17) 藥品

器官移植外科手術依賴於抗免疫排斥反應的藥物。中國從大型的製藥公司進口這些藥物。

移植外科過去爲了移植手術的成功,要求(捐獻人和接受人的)組織和血型都相匹配。抗排斥反應藥物的發展,已經允許移植外科避開組織匹配。在大劑量的抗排斥反應藥物下,有可能在組織不匹配的情況下做移植。只有血型匹配才是必不可少的。組織能匹配則更可取,以避免對於抗排斥反應藥物的嚴重依賴性,但不再是必不可少的了。中國的醫療系統非常依賴抗排斥反應藥物。

國際製藥公司對中國器官移植體系的反應無異於他人,它們不提任何問題。它們對它們的藥物是否用在接受來自非自願的犯人器官的接受者身上毫不知情。

許多國家有出口控制法令,完全禁止出口一些産品,而對另一些産品的出口要求國家許可。但是,據我們所知,沒有一個國家禁止向中國出口用於器官移植病人的抗排斥反應藥物。

例如,加拿大進出口許可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出口或試圖出口列於出口控制名單中的任何物品,或向任何一個列於控制地區名單中的國家出口任何物品,除非授權於幷依照按本法令所頒佈的出口許可」。

但是,用於移植用途的抗排斥反應藥物沒有包含在控制地區名單之中國項下。

18) 他國的國家醫療資助

一些由國家管理的醫療保險計劃會按本國相同醫療的標準支付(本國國民)在國外的醫療費用。據我們所知,在有這樣計劃的國家中,沒有一個有針對病者在中國做器官移植的付款禁令。

「旅行移植者」需要在其本國接受術後治療與護理。他(她)們繼續需要抗排斥反應藥物的處方,幷服用這些藥物。在有政府資助醫療保險的國家,通常爲這類的術後治療與護理提供資助。

又一次,對資助者來說,器官接受者如何獲得器官是無關緊要的。器官有可能來自於中國非自願的,因取器官而被殺的犯人這一事實,對這些政府資助術後治療與護理的國家來說是不相干的。

c) 對法輪功的具體考量

19) 感覺上的威脅

中國絕大多數的良心犯是法輪功(學員)。估計中國監獄中有三分之二的酷刑受害者是法輪功(學員)。中共針對法輪功的語言空前極端,與中共用在西方世界慣於保護的其它受害者身上相對溫和的批評無法相比。每年記錄在案的法輪功(學員)失蹤和被任意殺害的案例,遠遠超過了任何其它受害羣體的總和。

中共政權爲何如此惡毒抵毀幷殘酷鎮壓這一羣體,遠甚於其它任何受害羣體?中共針對法輪功的標準措辭是他是一個邪教組織。

法輪功不具備成爲一個宗教崇拜團體的任何特徵。他沒有成員,沒有辦公地點,也沒有辦公室工作人員。

蒙特利爾大學中國現代歷史專家、東亞研究中心主任大衛.昂比 ( David Ownby ) 先生,六年前爲加拿大國際事務學院寫了一篇論文。他指出,與宗教崇拜團體不同,法輪功沒有強制性的財務責任及要求學員與社區隔絕或遠離於世。他說:「法輪功成員生活於社會之中。對絕大多數來說,他們生活於核心家庭。他們上班;他們送自己的孩子上學」 。

脫離法輪功沒有任何懲罰,因爲沒什麼東西可脫離的。學員自由煉習法輪功,煉多煉少按自己所喜。他們可以隨時開始,也可以隨時停下。他們可以集體煉功,也可以自己一個人煉。

啓迪法輪功學員的書籍的作者李洪志沒有被學員當作偶像而崇拜。他也不接受學員的金錢供養。他是一個不公開露面的人,甚少同學員們見面。他給學員們的建議是公開發表的資料——會議上的演講和已出版的書籍。

中共政權給法輪功扣上邪教組織的帽子是其鎮壓法輪功的一部分,是那場鎮壓的一個藉口,也是一個誹謗,煽動仇恨,使其失去個性,將其邊緣化幷使其失去人性。但是這頂帽子解釋不了發生鎮壓的原因。「邪教組織」的帽子是鎮壓的人造工具,卻不是鎮壓的起因。起因在別的地方。

一九四九年中國共産黨奪權之後,爲了達到強制服從,中國的養生功法或氣功遭到了鎮壓。到了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這個警察國家的環境對各種形式的氣功,包括法輪功在內的壓制放鬆。

法輪功包含了儒教,佛教和道教的原理。(譯者注: 法輪功按照宇宙的法理修煉, 在極低層次上看, 似乎跟儒教, 佛教和道教中說得差不多, 但事實上法輪功與儒教, 佛教和道教揮幸壞愎叵怠H綣歡ㄒ頁雋? 可以認爲法輪功與佛教都是歸入佛家體系的。西方的基督教, 天主教等正教也是歸入佛家體系的。) 實質上,他教導煉功打坐方法,目地是達到身體和心靈健康。他沒有政治綱領;其學員尋求超越種族,國家和文化界限而推廣真、善、忍。暴力是嚴禁。

李先生向(中國)政府的氣功研究會註冊了該團體。早在一九九八年,當此團體爲官方所不喜,但還沒有取締時,李先生移居美國。但是法輪功繼續興旺發展。江(澤民)政府估計(法輪功) 在一九九九年有大約七千萬學員。當年,中國共産黨的黨員人數估計是六千萬。

在一九九九年七月法輪功被取締之前,中國各地學員經常在一起煉功。只北京一地,就有超過二千個煉功點。

中共於一九九九年四月在《青少年科技博覽》雜誌上發表了一篇文章,單指法輪功爲迷信,有害健康,因爲其學員重病時可能會拒絕常規的醫療。大批法輪功學員在天津的編輯部外面抗議文章的內容。結果遭到公安的逮捕和毆打。

爲就上述逮捕事件向北京的信訪辦請願,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一萬至一萬五千名法輪功學員聚集在北京紫禁城旁的的共産黨總部中南海外面(譯者注:信訪辦毗鄰中南海),從大清早一直到深夜。聚集的人羣沒有聲音,也沒有張貼標語 。江(澤民)被這些請願者的出現而感到驚恐。在他看來,共産黨意識形態的至高無上地位受到了威脅。

20) 迫害政策

如果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行徑)遍佈中國,人們會料想有什麼政府的政策在直接起著作用。然而,中國製定政策的保密性阻止我們確認是否有這樣的政策存在。

儘管如此,我們確切知道對法輪功的迫害是作爲一個官方政策而存在的。中共政權和中共有一些非常強硬的政策性陳述,號召對法輪功的(學員)迫害,包括人身迫害。這些陳述已經作爲附錄收入本報告。

中共政權成立了一個專門的官僚機構,其任務就是鎮壓法輪功。這個專門的官僚機構在全國設有代表。因爲該機構成立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十號,從而被簡稱爲「六一零辦公室」。「六一零辦公室」在中國各省、市、縣、大學、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都設有代表。

據當時的北京市政計劃辦公室副主任李百根說,他參加了一九九九年「六一零辦公室」的三個頭目召集的會議,有三千多政府官員出席了在首都的人民大會堂舉行的會議,討論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然而會議進展幷不順利。天安門廣場上不斷髮生抗議活動。六一零辦公室的負責人李嵐清口頭宣佈了政府對法輪功的新政策:「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正是在這次會議之後,死於警察手中的學員被定爲自殺。

21) 煽動仇恨

中共從語言上及行爲上都令法輪功失去了人性。政策指令與全民煽動雙管齊下,旨在使迫害合理化,召募(迫害)參與者,幷對反對方先發制人。這類針對某一特定羣體的用語,已經成爲直接針對這一羣體嚴重的人性侵犯的先兆和標誌。

根據大赦國際,中共政權採納了三條打跨法輪功的策略:對拒不放棄其信仰的學員施加暴力;對所有已知學員進行「洗腦」,強迫他們放棄幷脫離法輪功;發動媒體運動,將公衆輿論轉向法輪功的對立面。

地方政府被批准執行北京的命令鎮壓法輪功。從某種程度上,執行意味着預先安排好的企圖,向中國民衆表明,(法輪功)學員們以自焚自殺,致死和致殘其家庭成員,拒絕醫療。隨着時間的過去,這場鎮壓運動達到了(中共)想要的效果,即使不是大多數,也有許多中國國民開始接受共産黨對法輪功的看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隨即通過法律,旨在將中共把許多法輪功學員的行爲定爲非法的這一做法合法化。

煽動仇恨在中國最爲尖銳。但在世界各地都有。不管被派到哪裏的中國官員,都參與了這場煽動,將此作爲其正式工作的一部分。在加拿大亞伯達省埃德蒙頓市,這一行爲使得警方建議起訴兩名駐卡爾加里市中國領事館的官員執意宣傳仇恨法輪功。警方報告作爲物證被收入進本報告。

煽動仇恨不足以具體說明迫害所採取的形式。但它挑起了最惡劣的侵犯。如果沒有這種仇恨宣傳,很難想像我們所聽到的指控是真實的。這種仇恨宣傳一旦存在,那人們針對法輪功能做出如此行徑—摘取他們器官幷將他們殺死—就不再難以置信了。

22) 人身迫害

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命令「六一零辦公室」 「剷除」法輪功。 關於這一通過迫害剷除(法輪功的)企圖,附錄中給出了大量的細節。

聯合國酷刑報告起草專員在一份最近的報告 中指出:「二零零零年以來,本專員及其前任專員已經報道了三百一十四宗指控中共政權使酷刑的案例。這些案例很好的代表了一千一百六十名個人」 。幷且「除了這個數字以外,還要注意一宗送交於二零零三年的案子(E/CN.4/2003/68/Add.1 para. 301)。它詳細描述了(中共)對成千上萬名法輪功學員的虐待和酷刑的指控」 。

該報告進一步揭示,在中國,百分之六十六被認爲是虐待和酷刑的受害者的是法輪功學員,餘下的受害者是維吾爾人(百分之十一),性工作者(百分之八),藏人(百分之六),人權衛士(百分之五),持不同政見者(百分之二),和其他人羣 (愛滋病感染者和宗教團體成員,百分之二)。

在事發後整整兩個夏天之後(二零零一年八月五日) ,華盛頓郵報駐北京事務處一份電報報導 詳盡了六一零辦公室及其下屬機構對法輪功學員正在採用的手段的嚴酷性:

「在北京市西邊一個公安局裏,歐陽(譯者注:這是音譯名)被剝光衣服審問了五個鐘頭。他說:『如果我回答得不對,也就是說如果我不說『是』,他們就會用電棍電我』 。他隨後被轉移到北京西郊的勞教所中。在那裏,看守們命令他面牆站立。只要他一動,他們就電他。如果他疲勞過度而跌倒,他們就電他……

「(後來)他被帶到一羣法輪功關押者面前,當電視攝影機開動的時候,他就再一次宣佈脫離這個羣體。歐陽離開了監獄,進了洗腦班。經過連續二十天、每天十六小時的揭批法輪功後,他『畢業』了。他說:『我受到的壓力在當時,在現在,都是令人無法置信的。在過去的兩年裏,我見到了人所能做出的最惡劣的事情。我們人真是地球上最醜惡的動物』」 。

昂比先生注意到,人權組織「已經一致譴責中國對法輪功的野蠻運動。世界上衆多的政府,包括加拿大政府,已經表達了他們的關注」 。他引用了大赫國際二零零零年的報告,其中指出有七十七名法輪功學員「自從一九九九年七月鎮壓開始以來,死於關押處所,或在釋放後不久,死於可疑的情況下」 。

23) 大規模逮捕

大規模的逮捕(法輪功)學員是人身迫害的一種形式,它應當受到單獨的關注,因爲它與器官摘取有潛在聯繫。要從任何人身上強行摘取器官,必須首先將此人關押起來。

對法輪功的迫害包括自一九九九年夏天起將成千上萬名學員關進監獄和勞教所。例如,美國國務院國家人權報告中國部分 指出,中共警方運作着數百個拘留中心,還有能容納三十萬人的三百四十個勞教所。報告同時指出,死於關押期間的法輪功學員人數估計有幾百到幾千人。

有幾十萬法輪功學員來到北京抗議,或打出橫幅,要求該羣體的合法性。幾乎每天都有人來。前北京居民,目前定居澳洲的作家詹尼弗.曾(曾錚)告訴我們說,到二零零一年四月底爲止,經確認大約有八十三萬之多的法輪功學員被抓捕。被逮捕卻拒絕透露身份的學員尚無統計數據。通過我們對被釋放的法輪功學員的採訪,我們知道那些沒有自報身份的人的數量是巨大的。但是我們不知道這數字有多大。

數目巨大的法輪功追隨者被任意的無限期祕密拘押,單這一點不能證實這些指控。但是反過來說,如果不存在這麼多的關押者人羣,則削弱了這些指控。當一個極其龐大的羣體被置於國家權力及其隨心所欲之下,沒有任何能保護其權益的途徑,這就爲強行的器官摘取提供了一個潛在的來源。

24) 死亡人數

截止到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我們已確認有三千零六名法輪功學員死於迫害之下。這些被確認的受害者可劃分成六組。

第一組受害者死於因當局持續的騷擾和威脅而帶來的壓力之下。第二組是那些在關押期間被虐待,活着被放回家,但結果死於虐待之下的受害者。第三組受害者在關押期間死於酷刑,當局將其屍體交還給家屬火葬。第四組受害者在關押期間死於虐待,幷在拘留期間被火葬,但其家屬在其死後及火葬前見到了屍體。第五組受害者在關押期間死亡幷被火葬,其家屬根本沒見到屍體。第六組受害者死於關押期間,但我們沒有足夠的消息來確定其家屬是否在火葬前見到了他們的屍體。

從我們所知,大部分可能的器官摘取受害者法輪功學員是那些家屬沒有被告知其親人死亡消息的人。這種不告知有兩個原因。一個是學員拒絕了向當局表明身份。另一個原因是,結果當局知道學員的身份,拒絕將他們被拘留的消息通知其家屬,同時,這些學員在生前不被允許同其家人聯絡。

然而,我們不能排除這樣的可能性,即第五和第六組被確認死亡的也是器官摘取的受害者。這一類的數目大約有三百人。尤其是第五組疑點更大。他們的姓名已被列入附錄。

大量法輪功學員被當局酷刑殺害,這支持我們正在調查的指控。當法輪功學員的性命被視如兒戲,那就沒有特別的理由去排斥某個死因。如果中共政權有意用酷刑殺害大量的法輪功學員,就不難相信當局也會有意通過摘取器官來做到同樣的事。

25) 不明身份者

對法輪功(學員)的關押有着不尋常的一面,儘管從某種程度上只不過是通常的中共鎮壓,而法輪功不幸成了其目標。來自全國各地到天安門廣場請願抗議的法輪功學員被系統的拘捕。那些向扣押者表明身份的人會被送回其居住地。其家人也會因此而受到牽連,幷被施壓一起說服這些學員放棄法輪功。他們的單位領導,同事及當地政府領導,都要對這些人到北京請願抗議的行爲負責,幷受到懲罰。

爲保護他們的家人幷避免其街坊鄰居的敵意,許多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都拒絕表明身份。結果就造成了大批當局不明身份的在押法輪功人羣。同時,沒有一個他們認識的人知道他們在哪裏。

雖然這種拒絕暴露身份的行爲是出於保護,但它也會産生相反的效果。相對於一個家人知其行蹤的人,一個家人不知其下落的人更容易成爲犧牲品。即使按中國標準而言,這是個相當沒有防護能力的人羣。

那些拒絕自報身份的人受到的待遇尤其惡劣。同時,他們在不被告知原因的情況下輾轉在中國的監獄系統。

這批人是不是成了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來源?顯然,僅僅因爲這批人的存在幷不能告訴我們事情就是如此。可是,如果指控是真實的,這批人的存在爲器官摘取的來源提供了一個現成的解釋。這批人中有人可能就在監獄系統以外的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一下子失蹤。

對作者而言,在進行爲本報告而作的調查中,有許多令人不寒而慄的時刻。其中最令人不安的是發現了這麼一大批身份不明的人羣被關押在嚶⒕辛羲⒗徒趟小R桓鮎忠桓鮒沼詒皇頭懦隼吹難г倍幾嫠吡宋頤欽庖蝗巳旱模ù嬖冢F渲幸恍┤說某率齷闋蘢魑鎦じ皆詒頸ǜ婧蟆?

這些學員告訴我們,他們在關押處所親身遇到過爲數相當多的未透露身份的人。儘管我們已經見到了許多被釋放的法輪功學員,我們還沒遇見幷聽說過一個從關押處所中釋放出來的學員,他在此期間是由始到終都拒絕自報身份的,儘管這批人數目巨大。對這些衆多的學員發生了什麼?他們在哪裏?

強迫失蹤與不明身份不同,因爲,對於強迫失蹤而言,其家人知道當局有參與。對於不明身份者的失蹤,其家人只知道自己失去了親人的消息。對於那些強迫失蹤的受害者,其家人或目擊證人知道的情況更多。他們知道這個人曾在當局手中。當局要麼拒絕承認此人曾在他們手中,要麼隱瞞此人的遭遇或下落。

有一些學員失蹤,被當局綁架。然而,我們所知的失蹤案只是那些事後被釋放,幷講出對他們的綁架。我們知道,這些受害者是事後失蹤的,後來又出現了。很可能還有其他這樣的學員,他們一直沒有被釋放。

對於不明身份者而言,因爲其家人只知道自己失去了同親人的聯繫,他們不一定去問當局此人是否已被拘留。當一個失蹤者是一個被政府殘酷鎮壓的功派的追隨者時,其家人會更趨向於迴避政府。不過,還是有一些向中共政權求助尋找失蹤的法輪功學員家人。其中一些案例被列入了本報告的附錄中。

26) 驗血和器官檢查

在押法輪功學員被有系統的驗血和檢查器官。其他與學員在一起的犯人,(因爲)不是法輪功學員,則沒有被測試。這種有區別的測試發生在勞教所,監獄和拘留中心。我們已聽到了大量的有關此類的證詞,所以這種有區別的測試的存在已不是猜測而已。不論學員是被關在勞教所,監獄,還是拘留中心,這種試驗都發生過。採訪陳述證實排除其他犯人而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有系統的驗血和器官檢查已作爲附件收入本報告。

學員們本人沒有被告知檢測的原因。這種檢測不可能是爲了健康目地而做。因爲,第一,如果只是爲了衛生預防,沒有必要對人做有系統的驗血和器官檢查。再有,在押法輪功學員的健康狀況在諸多其它方面都被忽視,當局出於預防衛生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驗血和器官檢查似乎是難以置信的。

驗血是器官移植的首要步驟。捐獻者(的血液)必須與接受者相匹配,這樣,接受者(血液中的)抗體才不會排斥捐獻者的器官。

僅有驗血和器官檢查這一事實,幷不能確證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事情正在發生。但其對立面是成立的。如果不存在驗血,那麼指控就能被駁斥。在押法輪功學員普遍被驗血排除了這個駁斥的渠道。

27) 以往器官移植的來源

中國器官移植的數量是巨大的,據中國日報消息,二零零五年時達到了兩萬宗。中國完成此類手術的數量在世界上居於第二位,僅次於美國。

大數量的手術再加上短暫的等候時間意味着手頭必然隨時有大批的潛在供體。這一巨大的供體人羣在哪裏?他們是誰?

器官移植的數量遠大於能確認的來源。我們知道,一些器官來自於被處決的死刑犯。只有極少數是自願的家人捐獻者及腦死亡者。但這些來源在總數上有巨大的缺口。被處決的死刑犯人數和自願的(捐獻者)來源數遠低於器官移植的總數。

至少有百分之九十八的移植用器官來自於非家人捐獻者。9例如,以腎臟爲例,從一九七一年到二零零一年間完成的四萬零三百九十三宗移植中,只有二百二十七宗—大約百分之零點六—是來自於有親緣關係的捐獻者。

儘管已經進行了許多年,中共政權於二零零五年才承認使用被處決的死刑犯人的器官。 中共對推銷「國家敵人」的器官大開綠燈。

大赦國際根據在中國公開的資料寫了一份報告。 根據該報告所做的列表,從一九九五年到從一九九四年到一九九九年間平均每年被處決的死刑犯人數爲一千六百八十人。從二零零零年到二零零五年間平均每年爲一千六百一十六人。這些數字每年都有上下波動,但總平均數在開始迫害法輪功前後這段時間是一樣的。處決死刑犯人數解釋不了自對法輪功迫害開始以來,中國器官移植案例的增長。

根據公開的報告,在一九九九年之前中國總共有大約三萬宗 移植手術,從一九九四年到一九九九年六年間總共有大約一萬八千五百宗。 中華醫學會器官移植學會分會常委石炳毅說,至二零零五年總共有約九萬宗 移植案例,也就是說,自從開始迫害法輪功以來,從二零零零年到二零零五年這六年間,約有六萬宗移植手術。

另一個已確認的器官移植來源,即自願的有親緣關係捐獻者和腦死亡者,一向是數量很少的。在二零零五年,血親腎臟移植數是總移植數量的百分之零點五。 至二零零六年三月,全中國曆年腦死亡捐獻人總數是九。 最近幾年,這兩種來源的數量未顯示有顯著增長。假設爲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六年間的一萬八千五百宗器官移植手術提供器官的已確認來源,爲接下來的二零零年至二零零五年的六年間的器官移植手術提供了同樣數目的器官,這意味着從二零零年至二零零五年這六年間,有四萬一千五百宗移植手術的器官來源是無法解釋的。

中國所有的移植手術所用到的器官來自於何處?關於(中共)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指控提供了一個答案。如前所述,這類數字上的缺口不能表明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指控是成立的。但反過來,一個對所有移植器官來源的詳盡解釋則能駁斥此指控。如果所有移植器官的來源能追溯到自願捐獻人或已處死的犯人,那麼關於(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指控就不成立。但這樣的追溯是不可能的。

對中國處決死刑犯人的數量的估計通常要高於公開的死刑記錄。沒有中國官方對死刑的總體統計報告,總數只是個估計數。一些參與估計死刑數量的人士所用的一個技巧是移植手術的數量。因爲已知的是,一些器官來自於被處死的犯人,親屬捐獻的數量少之甚少。一些分析人士從移植的數量推論,被判處死刑的犯人數量已增加。

這個推理沒有說服力。我們不能根據移植案例估計處決死刑犯的數量,除非處決死刑犯是唯一的移植器官的據稱來源。然而,法輪功學員是另一個據稱來源。我們無法在死刑犯的處決量是從移植手術數量中推論出來的前提下,用死刑處決量來得出結論說法輪功學員不是移植器官的一個來源。

能否用摘取被處決的死刑犯器官的效率的提高來解釋移植案例的增加?中國移植案例的增長與對法輪功的迫害和某些移植技術的發展是同步的。但移植案例的增長幷非與所有的移植技術的增長同步。中國腎臟移植技術在對法輪功迫害開始很久之前就得到了充分的發展。然而,一旦開始迫害法輪功後,腎臟移植案例急速增長,翻了一倍都不止。在一九九八年有三千五百九十六宗腎臟移植案例,而在二零零零年將近一萬宗。

從死刑犯身上摘取多種器官不能解釋器官移植案例增長的第二個理由是,中國器官匹配是完全無組織性。沒有可供器官配型和共享的國家網絡。

醫生們強烈反對浪費捐獻人器官的行爲,幷爲「只有捐獻人的腎臟得到利用,而其它器官都浪費了」的現象感到惋惜。每一家醫院自行管理自己的器官供應和等候名單。病患從沒有待用移植所需器官的醫院跑到能立刻做移植外科手術的醫院。 沒有現成能用的器官的醫院將自己的病人轉到另一家他們說確有器官的醫院。這種無組織性降低了器官利用的效率。

從死刑犯身上摘取多種器官不能解釋器官移植案例增長的第三個理由是根據其它各地的經驗。沒有一個地方在同樣數量的捐獻人的條件下,僅因爲技術上的變化而使移植手術的數量這麼顯著的跳躍。對加拿大,美國和日本的逐年統計數據在附錄中可查。

中國器官移植的增長與對法輪功的迫害的增長同步。這種同步增長的本身不能證實指控,但與指控相符。如果這種同步不存在,那假設的不存在就會削弱指控。

28) 將來器官移植的來源

器官移植外科在中國是一項急速發展的行業。一九九九年之前,全中國只有二十二家 肝臟移植中心,到二零零六年四月中旬已有了五百家。 腎臟移植機構的數目從二零零一年的一百零六家 增加到二零零五年的三百六十八家。

潛在的利潤促使了專門用來進行器官移植設施的建立。有建於二零零二年十月的北京大學第三醫院肝臟移植中心 ,建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的北京器官移植中心 ,建於二零零二年四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零九醫院器官移植中心 ,建於二零零四年五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器官移植研究所 (上海長征醫院器官移植中心),以及建於二零零一年的上海市器官移植臨床醫學中心 。天津的東方器官移植中心 於二零零二年動工。它地面上有十四層樓,地下還有兩層樓,擁有三百張床位。它是公共醫療機構,由天津市建造。它是亞洲最大的器官移植中心。

這些移植機構的建立,既表示了器官移植的數量,也表示了將此進行下去的決心。建立所有這些專門用於器官移植的設施證明了對此的長期規劃。

然而,在中國,幾乎全部的移植器官來源於犯人。本報告提及到有這麼一起辯論,是否這些犯人都是已判處了死刑,還是他們中的一些是隻被判了徒刑的或根本沒有被判刑的在押法輪功學員。但對器官是否來源於犯人則沒有爭論,這是無可置疑的。在中國建立這些專職器官移植的設施是公然肯定繼續摘取犯人器官的意向。

然而,中共政權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通過官方言論,都聲稱要停止摘取不表同意的死刑犯的器官。同時,如同本報告其它地方所示,對摘取死刑犯的器官,不存在任何有意義的同意。

建立這些專門設施不僅對以往衆多被移植的器官的來源提出疑問,同時也對中國打算在將來要移植的這麼多器官其來源提出疑問。這些器官會從誰的身上得來?如果中國真的對其人口實施獲得捐獻人同意的法律和政策,那麼死刑犯這一來源估計會消失或者大量減少。

既然建造了這些專職的器官移植設施,中共當局必定相信,在現在和可預見的將來有一個現成器官來源,這些人現在活着,而明天將會死。這些人是誰?大量的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是一個答案。

29) 缺失器官的屍體

許多在關押期間死亡的法輪功學員的家人報告說看見其親人的屍體上有外科手術刀口,器官丟失。當局沒有對這些殘缺不全的屍體作出前後一致的解釋。關於這些殘缺不全的屍體的證據被收入本報告的附錄中。

我們手頭只有幾例這樣的殘缺不全的屍體實例。我們沒有官方解釋這些屍體爲什麼會殘缺不全。它們的殘缺不全與器官摘取相符。

在本報告的第一版附錄十二中有一副照片,上面是一個人,其身體被切開取出器官後又縫上了。我們收到的一個反饋是,圖中所顯示的縫綫與屍體解剖相符。

我們認爲,器官可能真是是因爲屍體解剖才取走的,以便確定死因。一具被解剖的屍體可能會有如照片所示的縫綫。在中國以外的地方,除了器官捐獻,這很可能是爲什麼器官從屍體中取走的原因。與此類似,在中國以外的地方,人們驗血通常是爲自己健康原因所做。然而,認爲對被酷刑折磨到死亡邊緣的法輪功學員驗血是爲了他們的健康,或認爲對被酷刑致死的法輪功學員進行屍體解剖以確定死因,這有悖於酷刑經歷。

我們所翻印的照片中的屍體是王斌的。毆打造成王先生的頸動脈和主要血管破裂。因此,他的扁桃體被損,淋巴結被壓碎,幷有多處骨折。其手背和鼻孔內側有香菸灼傷痕跡。全身遍佈瘀傷。甚至在他濱臨死亡時,夜裏又一次遭到酷刑。他最後失去意識。二零零零年十月四日夜裏,王先生因傷勢過重而去世。

屍體解剖報告的目地是在死亡原因不詳的情況下確定死因。但是在王斌的案例中,他的死因在其器官被取走之前就已知。認爲王斌在被酷刑致死之後被解剖屍體是爲了確定其死因是不合情理的。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在受害人的器官被取走之前,王斌的家人被徵得同意,也沒有任何跡象表明王斌的家人在事後得到屍體解剖報告。將王斌屍體上的縫綫解釋爲屍體解剖是站不住腳的。

30) 口頭承認

說普通話的調查員們打電話給多家醫院和多個主持移植的醫生,詢問移植事宜。打電話的人假裝自己是有可能的器官接受者或其親屬。電話號碼來自互聯網。從這些電話中我們得到許多口頭承認法輪功學員是器官移植的來源。自我們上一個報告以來,更多的有口頭承認的電話記錄收入附錄中。

如果電話號碼是某醫院的總機,那麼打電話的人通常一上來就要求轉到該醫院的移植科。他們向接電話的人先詢問一些關於移植手術的大致情況。通常接電話的人會幫助找到一個移植科的醫生或主任醫師與來電者通話。如果醫生不在,打電話的人會再打電話找這個醫生或主任醫師,幷跟他通話。通常醫院的職員會與想要移植器官的人(或其家人)談話,幷積極的爲他們查找相關的醫生。

儘管打電話者總是先與某家醫院或某個醫生通話,他們有時會被轉到監獄或法院,因爲這是被摘取器官的分配點。向法院致電詢問是否有器官看上去可能很奇怪;但是中國有系統的器官摘取從被處決的死刑犯開始,儘管這幷非是唯一來源。儘管中國從只向死刑犯摘取器官到向其他犯人摘取器官,來自監獄系統的器官的配給點似乎沒變。

打電話人士之一,「M女士」,告訴我們中的一位說,二零零六年三月初她設法打通電話到山西省公安廳,接電話者告訴她,犯人中健康而年輕的被挑出來作爲器官供體。如果被挑中的人沒被哄騙到成功移植所需的血樣,那麼領導會毫不掩蓋的把話挑明,下面的人則用暴力獲取血樣。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八日或十九日,M女士和位於中國東北的瀋陽市人民解放軍眼科醫院的一名工作人員通話,不過未能錄全所有的通話記錄。她的記錄表明,這位自稱是眼科主任的人說該院作過「許多眼角膜手術」,而且補充說:「我們也有新鮮的眼角膜」 。在被問到那意味什麼時,該主任回答「……剛從人體上取下來的」 。

二零零六年四月,北京三零一醫院一名外科醫生告訴M,她自己就主刀過肝移植手術。該醫生補充說,器官來源是「國家機密」,任何泄露器官來源的人「會被取消做這類手術的資格」 。

二零零六年六月初,黑龍江省密山市拘留中心的一名官員告訴打電話的人說,該中心當時至少有五、六名四十歲以下男性法輪功學員隨時可作爲器官提供者。二零零六年三月中旬,上海中山醫院的一名醫生說,他使用的器官全部來自法輪功學員。三月份的時候,山東千佛山醫院的一名醫生暗示說,他當時有取自法輪功學員的器官,幷補充說,到四月份,還會有「更多這類人的身體……」。五月份的時候,南寧市民族醫院的盧(音譯)醫生說,他的醫院沒有取自法輪功學員的器官,建議來電者打電話到廣州去要。他也承認他早些時候曾到監獄挑選三十多歲的健康法輪功人員來提供器官。

二零零六年三月中旬,河南省鄭州醫科大學的王(音譯)醫生同意說,「我們挑選的全是年輕和健康人的腎臟……」。二零零六年四月,廣州軍區醫院的朱(音譯)醫生說,他當時只有一些取自法輪功(學員)的B血型腎臟,但在五月一號之前就會有「許多批」(腎臟),下一批可能要到五月二十日或更遲。二零零六年五月中旬,遼寧省秦皇島市第一拘留中心的一名官員告訴一名致電者說,她得打電話到中級人民法院去要法輪功(學員)的腎臟。同一天,那家法院的一名官員說他們沒有法輪功(學員)的活腎了,但以前有過,特別是在二零零一年。最後,錦州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審判庭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告訴致電者說,目前要憑「資格」才能拿到法輪功(學員的)腎臟。

二零零六年三月中旬,天津市中心醫院的宋主任(音譯)自己說出他的醫院有十多個還在跳動的心臟。打電話的人問,這是否意味着「活體器官」,宋主任回答說:「是的,是這樣的」。兩星期後,打電話的人問武漢市同濟醫院的一名官員:「……我們希望腎臟提供者是活人。我們正在找取自犯人的活器官來移植,比如,煉法輪功犯人的活體器官。有沒有可能?」 他回答說:「不成問題」。

下面的中國地圖標出了對電話調查員做出口頭承認的人員所在拘留所或醫院的所在地:大部分電話記錄摘錄收入了附錄中。爲了便於說明,下面列出三個對話的摘錄:

(1) 黑龍江省密山市拘留中心(二零零六年六月八日)
M:「有沒有法輪功的這種(器官)?……」
李(音譯):「以前有,嗯」 。
M:「……以前有,現在有沒有?」
李:「……有」 。
……
M:「是讓我們自己來挑呢?還是你們給我們直接提供?」
李:「我們給你提供。」
M:「那價錢呢 ?」
李:「那來了以後再說了。」
……
M:「……現在你們四十歲以下的這種法輪功有幾個?」
李:「有好幾個呢。」
……
M:「男的還是女的啊?」
李:「男性。」
……
M:「那,……那些男性法輪功,你們現在有幾個?」
李:「七八個,現在至少有五六個吧。」
M:「農村來的還是城裏人?」
李:「農村的。」

(2) 廣西自治區南寧市民族醫院(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M:「……你能找到法輪功器官嗎?」
盧(音譯):「我告訴你,我們沒法拿到器官。你要在我們廣西拿就比較麻煩,如果你想快的話的,我建議你上廣州去,他們那兒器官很容易拿。他們在全國範圍內都可以找,他們在做肝移植的時候就順便就幫你拿腎了,所以他們拿器官是很容易的。所以好多地方沒辦法拿器官只能跟他們拿……」
……
M:「那他怎麼就容易拿到呢?」
盧:「因爲他牌子大嘛,因爲他是以整個學校的名義跟司法系統接觸嘛。」
M:「那是不是用的也是那種法輪功的供體?」
盧:「對……」
M:「……你們以前用的[法輪功供體],是從看守所還是監獄呢?」
盧:「監獄裏找的。」
M:「……監獄裏啊,它那種都是健康的法輪功是吧……?」
盧:「對,肯定是選好的做嘛,因爲這種東西做了要保證質量。」
M:「那就是你們還要親自挑選是吧?」
盧:「對……」
M:「他年齡在多大呢?」
盧:「一般都在三十歲左右啦。」
M:「……那象你們都要到監獄去自己挑選是吧?」
盧:「對,肯定挑選。」
M:「那挑選如果他不讓你抽血怎麼辦?」
盧:「他肯定會讓的。」
M女士:「他怎麼會讓呢?」
盧:「有法子的,你怕啥?這東西都用不着你們擔心這個,他們會有操作。」
M:「他會知道給他取器官移植,他會知道嗎?」
盧:「不知道。」

(3) 東方器官移植中心(又稱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
N:「是宋主任嗎?」
宋:「啊,您說吧。」
……
N:「她那個醫生跟她講這個腎源挺好的,他[供體] ……煉法輪功。」
宋:「那當然了,我們也有這種情況,我們有這種全都有呼吸有心跳的一些供體……今年到目前爲止可能這樣的有十幾個這樣的腎臟。」
N:「十幾個這樣的腎?你是說活體的?」
宋:「是的,是這樣的。」

電話調查員M給大約八十多家醫院打了電話。打電話時,M有時會要求與該醫院特定的醫生通話,幷能同移植科醫生通話。有十家醫院承認它們使用法輪功學員作爲器官提供者。M也會再打電話同醫生交談。有五家醫院說它們能拿到法輪功學員作爲器官提供者。有十四家醫院承認使用犯人的活體器官。有十家醫院說器官來源是個祕密,他們不能在電話裏透露。

電話調查員N給中國將近四十家醫院打電話,其中有五家醫院承認使用法輪功學員的器官。N也會回給這些作出承認的醫生再次打電話。在醫院裏仍然能聯繫到他們。N也致電到中國三十六家不同的拘留中心和法院,其中有四家承認使用法輪功學員的器官。

給醫院打電話時,N有時會要求與該醫院特定的醫生通話,幷能同移植科醫生通話。N的風格是直接向醫院的通話方、醫生等人詢問他們是否使用法輪功學員的器官。

通常她得到的反應是,對方根本沒有預料到這個問題,會停下來想一想如何回答。停頓之後,大約有百分之八十的人不承認使用法輪功學員的器官。在這些不承認的人中,大約有百分之八十明確承認使用犯人的活體器官。有不到十個人一聽到有關法輪功學員的問題就立即將電話掛上。

我們中的一人代表法輪功社團與一名普通話-英文執照翻譯一起,聽取了電話調查員和中國官員之間的電話交談的錄音。我們得到了相關電話記錄的中英文公證複印件。

本報告所引用的英文翻譯部分的準確性,經由安大略省政府的一名執業翻譯C.Y.先生查明無誤。他確認,他聽取了本報告所提及的會話錄音,閱讀了對話的中文記錄和英文翻譯版本,幷確認該電話記錄正確,其翻譯版本準確無誤。同時,原始電話錄音也隨時可查。五月二十七號,我們中的一個人與兩名電話調查員在多倫多見面,討論打電話的綫路,時間,錄音,中翻英的精確性,以及其它通話細節。

我們得出結論,電話調查員交談文字記錄中的口頭承認是可信的。我們確信,這些對話確實是在所指時間與地點,與所指定人之間進行的,而且,電話記錄準確無誤。

此外,談話的內容本身也可信。其一,權衡二零零八年北京奧運會前夕國際上對所指控的器官掠奪的反映強烈,從各個機構得到的口頭承認與中共政權的聲名利益相左。中共政權試圖讓國際社會相信,大面積的殺害法輪功學員以取得重要器官的事件是不存在的。

31) 一份供詞

化名爲安妮的一位女士告訴我們說,她身爲外科醫生的丈夫告訴她,二零零三年十月之前的兩年期間,在中國東北的瀋陽市蘇家屯醫院,他親自從大約兩千名被麻醉的法輪功犯人身上切除了眼角膜,到二零零三年十月的時候他拒絕再做這樣的手術。這位外科醫生明確告訴他的妻子說,這些眼角膜「捐獻者們」沒有一人存活,因爲其他的外科醫生從他們的身體上摘除其它重要的器官,他們的身體事後全部被焚燬。安妮不是法輪功學員。

大紀元時報早些時候對安妮的採訪發表在該報三月十七日的版面上:「我的一名家人蔘與了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手術。這給我們的家庭帶來了巨大的痛苦」。她的話引起了一場爭論,她究竟有沒有在說真話。在發佈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七日的第一版報告中,我們迴避了這場關於其證詞的可信成度而引起的爭論。我們在第一版時還是採訪了安妮。然而,她所提供的細節對我們成了一個難題,因爲這些細節提供了許多不可能獨立確證的信息。我們不願意將我們的調查建立在獨一的信息來源上。因此,我們最終僅僅用了與其它物證相符幷確認的那部分,而不是將她說的話作爲獨一的信息來源。

在這一版中,我們正視了這場爭論。我們接受,安妮所說的她丈夫告訴她的話,不僅僅是對她說了,同時也是可信的。安妮的證詞本身對證實指控起了很大的幫助。在有關蘇家屯的附錄中,我們對由大紀元時報三月十七日對她的採訪而引起的爭論中的各個觀點都做了詳述。

32) 確證調查

有兩項獨立於我們的調查都提出了與我們相同的問題,即中國是否有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一事。這兩項調查都得出了與我們相同的結論。這些獨立的調查確證了我們的結論。

在我們的報告發布之前,明尼蘇達大學人權和醫學計劃副主任,科爾克.埃裏森着手了一項研究。儘管他的研究在我們的報告發表後不久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發表,埃裏森博士在我們的報告發布之前就已得出了他的結論。他也斷定,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事情正在發生着。

另一項調查是由歐洲議會副主席愛德華.麥克米蘭-史考特着手進行的。與埃裏森博士和我們不同,麥克米蘭-史考特先生在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期間,帶着找出真相的使命居然能前往中國。在那裏他見到了兩名證人,曹東(音譯)和牛進平(音譯)。有關他與曹東的會晤,麥克米蘭-史考特先生在報告中說他「詢問他(曹)是否知曉中國任何做器官摘取的集中營。他說他肯定知道有這樣的集中營,而且知道被送到那裏去的人。他曾看到他的一個煉法輪功的朋友的屍體,上面有切除器官後留下的窟窿」。

曹東與麥克米蘭-史考特先生會面後即被抓。當局在九月份將他轉移到了甘肅省,幷簽發了逮捕令。十二月,他被以四宗罪名起訴。法官裁定,此案不能受審,因爲此案在北京負責鎮壓法輪功的六一零辦公室的權力管轄之內。

33) 中共政權的回應

中共政權對於我們報告的第一版做出了難以說服人的回應。其回應基本上是對法輪功的攻擊。中共政權將攻擊法輪功作爲對我們報告的回應的着重點的這一事實強調了本報告的分析。正是因爲這些攻擊行爲,才造成侵犯法輪功學員基本人權的行爲在中國成爲可能。

中共的反應點出了我們報告第一版中僅有的兩個事實性錯誤。在附錄的標題中,我們將兩個中國城市放錯了省份。這些錯誤對於我們報告的分析或其結論毫無影響。

在一份附錄中,我們對中共的回應和我們對此的反應作了詳述。我們在這裏指出,中共政權有聽其之便的資源和情報,我們沒有的資源和情報,卻根本無法以任何方式反駁我們的報告,只能說明我們的結論是準確無誤的。

七、深入探究

對於這個項目,我們幷不認爲我們的工作以這第二版報告而告終。如果有機會的話,我們自己都想在這一版本報告結束前完成更多的工作。但那就意味要順着一些尚未向我們開放的渠道繼續追查下去。我們歡迎對報告內容提出任何評論,幷歡迎任何個人或政府自願提供補充信息。

我們希望看到中國醫院的器官移植記錄。是否有同意捐獻的檔案文件?是否有器官來源的記錄?很多形式的移植手術都能讓器官捐獻者繼續活下去。如果捐了整個肝臟或心臟,沒人能繼續活下去。但腎臟捐獻通常不會致命。活下來的捐獻者在哪裏?我們希望通過對器官捐獻做隨機抽樣調查,看看能否找到捐獻者。

不管怎麼樣,已故捐獻者的家屬應該知道捐獻人是否同意。或者,家人自己會做出同意。在此,我們同樣希望能對已故捐獻者的直系親屬做隨機抽樣調查,以便了解捐獻者家屬自己同意了捐獻,還是他們知道捐獻者本人同意了捐獻。

近年來,中國大規模的擴建器官移植機構。這種擴建很有可能是在指明器官來源的可行性研究下進行的。我們希望看到這些可行性研究報告。

八、結論

在我們深入探究的基礎上,我們進一步深信我們原先得出的結論,即指控是成立的。我們相信,大面積的強迫掠奪法輪功學員的器官一直存在着,幷且今天還在繼續着。

我們已斷定,中共政權及其分佈在全國各地的機構,尤其是那些醫院,拘留中心和「人民法院」,自從1999年以來,已處死了大量法輪功良心犯,但具體數目不詳。他們的重要器官,包括腎臟、肝臟、眼角膜和心臟,都被強迫掠奪幷高價出售,有時是出售給那些在自己本國要排長隊等待自願捐獻的器官的外國人。

這些受害者中,有多少是先在法庭上因各種冒犯而定罪,不管罪名輕重?我們無法估計,因爲這樣的資料似乎不對中國國民和外國人公開。在我們看來,許多屬於一個和平自願的團體的人士被醫護人員爲摘取他們器官而殺害。這個團體在八年前被江(澤民)主席定爲非法,江認爲該團體可能會威脅到中共的統治。

我們的結論不是從任何一個單方面的證據中得出的,而是通過將所有我們考量過的證據串起來而得出的。我們考量過的證據的每一部份,其本身都是能得到證實的,且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不容爭辯的。把這些證據放在一起就是一幅證據確鑿的完整畫面。正是這些證據的結合使我們信服。

九、建議

a) 綜合建議

1) 現存的加中人權對話形式應當終止。在當時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上,加政府同意與中方舉行一個座談會,以此交換加拿大不再參與共同發起批評中共政權的年度動議案,事後看來,加拿大政府是錯了。

2) 所有的拘留設施,包括強制勞動集中營,必須向國際社會開放,由國際紅十字會,或其它人權或人道主義組織來檢查。

3) 對高智晟先生的判決應當被撤銷。他從業的權利應當被恢復。

4) 中國和其它各個現今反酷刑會議成員,包括加拿大,應當同意遵照反酷刑大會上通過的非強制議定書行事。

b) 關於器官摘取

5) 中國停止從犯人身體上摘取器官。

6) 中國軍方退出器官移植行業。

7) 有系統的或大面積的摘取非自願捐獻者的器官是一項反人類罪。中國刑事當局應調查從非自願捐獻者身上摘取器官的控告,幷以可能的方式起訴之。

8) 他國政府應當啓動制定有治外法權的立法,以處罰參與未獲同意摘取器官。

9) 各國家醫療資助體系,應拒絕報銷國外商業器官移植費用及從這類移植手術獲益的術後治療護理費用。

10) 任何已知介入中國犯人器官交易的人,應被禁止進入它國。

11) 直到中國停止從犯人身上摘取任何種類的器官
i) 他國政府不應向尋求出國接受器官或組織移植培訓的中國醫生簽發簽證;
ii) 他國移植方面的醫務人員不應爲移植外科上的培訓或合作等原因前往中國;
iii) 向學術期刊投寄的基於中國方面的移植研究稿件應被退稿;
iv) 海外醫療專業人員應積極勸阻病患前往中國做移植外科手術;
v) 製藥公司應不向中國出口抗排斥反應藥物或任何其它專用於移植手術的藥物;
vi) 外國政府應禁止向中國出口抗排斥反應藥物或任何其它專用於移植手術的藥物。

12) 外國專業人員有責任在推薦去中國(做移植手術)或與中國進行任何與器官移植有關的合作前,毫無疑問的確認中國器官捐獻的來源是自願的。

13) 其它各國的醫療行業應建立一個義務通報體系,累積去中國做移植的病患的綜合數據。

14) 中國的醫院對每一項移植手術應存檔。這些檔案應能讓國際人權機構的官員審閱。

15) 每位器官移植的捐獻人應書面同意捐獻。這些書面同意應能讓國際人權機構的官員審閱。

16) 中國政權應提倡其本國民衆自願捐獻器官。

17) 其它國家應當發佈旅行忠告,警告其民衆,中國的器官移植幾乎完全來源於未經同意的犯人,不論其死刑犯還是法輪功學員。

c) 關於法輪功
18) 停止對法輪功學員的鎮壓,監禁和虐待。

19) 停止摘取法輪功學員的器官。

20) 政府,非政府和政府間的人權組織應嚴肅對待這份報告所提出的指控,幷對這些指責的真僞做出自己的判斷。

十、評註

強迫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行爲應當終止。接受這個建議意味着承認那些指控是真實的。我們作出的所有其它倡議都不要求承認那些指控是真實的。我們建議不管怎樣都採納其它的建議。

不管那些指控是不是真實的,大多數倡議都是合乎情理的,也是可行的。有一些建議是針對國際社會的,請求國際社會促進中國國內對於器官移植國際標準的尊重。

我們很清楚,中共政權否認了那些指控。我們建議,中共政權堅持否認的最可信,最有效的方式是實施所有針對它的建議。無論指控是真是僞,這些建議都是可實施的。如果這些建議被實施,那麼這裏所考慮的指控就不再成立。

我們請求所有對指控持懷疑態度的人們捫心自問,你會提什麼建議來防止類似的指控在任何國家發生。防止這類事件的常識性預防措施在中國差不多完全是空白的。

每一個國家,不僅僅是中國,都要有防務措施防止從非自願的,處於社會邊緣的及無自衛能力的人身上摘取器官。無論人們對那些指控怎麼想,我們重申我們相信該指控是真實的,中國毫無防範來阻止這類行徑的發生。直到最近的立法生效,防止本報告中論及的虐待的發生的基本預防措施根本沒有到位。那項立法不能補上這個缺口,除非也直到它能得到全面的實施。

認爲死刑是錯誤的有很多理由。死刑行刑者的麻木不仁還不是最後一條。當一個國家殺害因罪而關押的沒有自衛能力的人,再往下走一步,即未經同意而摘取其器官,就變得實在是太容易了。中國無庸置疑的走了這一步。當一個國家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摘取被處決犯人的器官時,使得再走另一步也變得太容易,太吸引人了,尤其是從中還能賺一大筆錢的時候。那就是在未經同意下摘取被惡語中傷的,消滅了人格和沒有自衛能力的其他犯人的器官。我們敦促中共政權,不論它如何看待我們對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得出的結論,建立防範措施防止一切從非自願人士身上摘取器官的可能性。

謹以此文敬上,

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 大衛.喬高(David Kilgour)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渥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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