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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粹集中營審判:服從命令即謀殺(多圖)
 
周峯
 
2015年8月16日發表
 
審判中40個被告中唯一被判無罪的是曾在納粹集中營中擔任醫生一職的Hans Münch, 因爲他拒絕執行上級指派給他的任務。
納粹記賬員奧斯卡(Oscar Goening)並未直接殺人,但是按照德國刑法, 謀殺共犯的罪名並不冤枉,因此判刑四年。

【人民報消息】近日,德國地方法院以謀殺共犯的罪名,判處前納粹黨衛軍成員、曾於二戰期間在波蘭奧斯維辛集中營擔任記賬員的Oscar Goening四年監禁。雖然作爲記賬員,奧斯卡並未直接殺人,但是按照德國刑法,謀殺共犯的罪名並不冤枉。 1947年,波蘭開始奧斯維辛集中營審判,40個被告39人獲刑,良心醫生拒絕上級命令,被無罪釋放。以此爲代表,德國人開始反思納粹罪行。 在納粹德國戰敗後,同盟國組織了紐倫堡審判。因爲該審判所針對的主要是納粹德國的軍政首腦,對中下級軍官完全沒有涉及,加之1947年前德國去納粹化流於形式,所以德國人普遍認爲,納粹罪行只是國家與軍隊領導人的責任。而這架殺人機器上爲數衆多的「零件」,只是在單純地執行命令,無需爲罪行負責。 真正促使德國人對納粹反思的,是對集中營慘狀的揭露與對相關人員審判,這又以對奧斯維辛集中營相關人員的審判爲代表。因爲奧斯維辛爲波蘭領土,故1947年時,波蘭在克拉科夫展開了對奧斯維辛集中營管理人員的審判。審判共涉及40個被告,從集中營負責人到守衛乃至司機均有涉及。這40位被告有39名被判有罪,其中21人被判死刑並立即執行。 審判中唯一被判無罪的是曾在集中營中擔任醫生一職的Hans Münch,因爲他拒絕執行上級指派給他的犯人「甄別」的任務(在犯人下火車後決定哪些人應該被送入毒氣室處死,符合處死標準的大都是不能從事體力勞動的人,以及不願意與孩子分開的母親),所以最終法庭確認他與發生在集中營中的屠殺無關。據集中營倖存者Louis Micheels在審判中所說,集中營關閉前,Hans Münch所做的最後一件事就是給了他一把左輪手槍來幫助其逃跑。在美國作家Robert Jay Lifton的《納粹醫生》一書中,稱Hans Münch認爲「希波克拉底誓言遠重於黨衛軍的命令」。(希波克拉底誓言亦稱醫師誓詞,其中列出了一些特定的倫理上的規範。希波克拉底乃古希臘醫者。) 在波蘭之後,德國也開始審判奧斯維辛相關人員。主審法官Fritz Bauer一直在戰後致力於清算納粹,曾聯合以色列抓獲納粹劊子手,仿效波蘭審判奧斯維辛人員。

Adolf Eichmann(猶太人「最終解決方案」負責人) 藏身阿根廷,被以色列抓到,被判處死刑。
在波蘭之後,德國也於1963年開始審判奧斯維辛集中營的管理人員,審判地點選在了聯邦德國境內的法蘭克福,主審法官爲Fritz Bauer。二戰後,他作爲集中營倖存者一直試圖清算納粹,並將納粹分子繩之以法。在1957年,了解到Adolf Eichmann(猶太人「最終解決方案」負責人)藏身阿根廷的他,因爲不信任德國具有審判納粹的能力,將這一情報交給了以色列情報機構摩薩德。正是通過Fritz Bauer的情報,摩薩德成功將Eichmann抓獲,並判處其死刑。 Fritz Bauer於1963主持了法蘭克福審判,審判對象同樣是奧斯維辛集中營相關人員。但波蘭審判所根據的是國際法,特別是關於反人類罪的相關規定,以及《國際軍事法庭章程》(Ch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at Nuremberg);而法蘭克福審判因爲是在德國境內進行,所根據的則是聯邦德國的法律。 法蘭克福審判針對集中營中下層軍官,審判原則很簡單:服從上級命令即謀殺共犯。 法蘭克福審判針對的是奧斯維辛集中營的22箇中下層軍官,多爲黨衛軍與蓋世太保成員,其在集中營中的工作爲看管犯人,進行甄別與訊問等。審訊全程有359名證人被傳喚到庭,其中包括210位集中營倖存者。 在審判中,所有被告人都辯稱自己「只是服從上級的命令」,而且因爲自己僅從事看管或者甄別犯人的工作,並沒有親手殺人,故而不能構成犯罪。法庭並沒有網開一面。根據德國刑法第211條關於謀殺罪名的規定,法庭宣佈,如果被告人是出於上級命令而殺人,或者雖然沒有殺人,但是因爲服從上級的命令,參與了集中營日常的管理運作的,即須承擔謀殺共犯的罪名。 這樣「服從上級命令也是犯罪」的原則,此後被用以指導類似審判。以1967-1968年漢諾威地方法院對納粹德國時期瓦斯車隊(瓦斯汽車即Gaswagen,發明於蘇聯,後被納粹德國採用,猶太人被關進卡車後方的密閉空間,排氣管被接進此空間中,使卡車在行進時能夠自然而然地毒死後方的猶太人)領隊的審判爲例。法院判決中寫到:「被告人以領隊身份維護瓦斯汽車安全,雖然並沒有獨立策劃對他人的謀殺行爲,但仍然構成謀殺共犯。 德國刑法規定,管理人員如果出於自己的想法殺害犯人,即是謀殺。法蘭克福審判22名被告均有罪。 法蘭克福審判中,被告除了服從上級命令的犯罪外,一旦被證明在集中營中有「出於自己的本意而殺人者」,則會一律被判謀殺。假設一名守衛並非因爲命令,而是基於自己的想法將犯人打死,就可以認定其犯下謀殺罪行。比如Wilhelm Boger,在集中營發明了人稱「伯格鞦韆」的酷刑道具,主動承擔拷問任務並導致被拷問者被折磨致死,法庭即判處其謀殺罪名成立。 依照德國刑法關於謀殺罪名的上述界定,法蘭克福審判的22名被告中有11人被判處謀殺罪成立,其中有6人被判處終身監禁(聯邦德國最高刑罰),另外11人被判爲謀殺共犯,入獄時間不等。 法蘭克福審判引發德國社會對納粹反思,西德總理因自身納粹背景被扇耳光,自此「服從即有罪」原則被普遍接受。 法蘭克福審判雖然涉及人數不多,但是影響巨大。媒體在1963年審判前後20個月的連續報道,使得德國大衆尤其是戰後出生的年輕人開始意識到納粹在海外犯下的罪行,尤其是集中營中的罪行,並因此要求政府開展大規模清算。例如在1968年,著名的戰後反納粹人士Beate Klasfeld在基民盟大會上公開扇了西德總理Kurt Georg Kiesinger一個耳光,並要求其下臺,原因是後者曾經在1933年加入納粹黨,而Klasfeld認爲讓一個曾經的納粹黨人當國家總理是「不可原諒」的。 此外,這次審判也爲德國處理類似案件奠定了法律基礎。「服從命令」與「未親手殺人」不再是洗脫罪責的藉口,「服從即有罪」原則得到普遍接受。日後德國針對此類殺人機器上的「螺絲釘」類被告的審判,均是基於這樣的原則,而且「謀殺」或「謀殺共犯」也成爲了此類被告無一例外的罪名。 1979年德國聯邦法院規定,因種族原因殺人無追溯時效限制,自此德國對於納粹罪行無視時間一追到底。 依照聯邦德國法律,刑事案件的追溯時效不應超過20年,因爲納粹德國於1945年戰敗,1945年到1949年戰勝國直接行使司法權又使得追溯時效中斷,所以納粹德國屠殺事件追溯時效本應於20年後的1969年底屆滿。而因爲法蘭克福審判,輿論開始就此對聯邦議院施壓。1979年,聯邦議院對法律做出修改,規定「特別手段殺人」無追溯時效,其中包括連環殺人、滿足特殊性癖好以及基於種族原因殺人。由此,德國開始了對納粹罪犯的無限期追責。 91歲集中營守衛2011年獲刑,成爲高齡納粹戰犯審判里程碑,判決書稱:有28000人死在索比布爾集中營,沒有哪個守衛能置身謀殺之外。 2009年,前集中營看守John Demjanjuk受審成爲了納粹罪行無限期追責的里程碑式事件。當年,91歲的Demjanjuk被引渡至德國受審。法庭上Demjanjuk像以往的納粹集中營工作者一樣堅稱自己「從未親手殺人」,而且「連殺雞都要交給妻子來做」,但法庭並不爲所動。2011年,Demjanjuk作爲謀殺共犯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判決中寫到:「有28000人死在索比布爾集中營,沒有哪個守衛能置身謀殺之外。」
Heinrich Boere被判處終身監禁。
這一案件的審理爲更多納粹大屠殺罪犯的審判提供了先例。2013年,德國負責調查納粹罪行的「中央辦公室」(Zentrale Stelle der Landesjustizverwaltungen zur Aufklärung nationalsozialistischer Verbrechen)向檢察機關提交了30名前奧斯維辛集中營人員資料,建議對其提起訴訟。 自Demjanjuk起,大部份集中營人員因爲並未參與殺人,罪行較輕,且年事已高,因此獲刑時間較短。如Demjanjuk,雖然法院判處其5年徒刑,但鑑於其年齡,故特准其不須入獄服刑。唯一的例外是2011年獲罪的Heinrich Boere,因其直接參與對反抗軍的屠殺,雖然受審判時已經90歲,他仍被判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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