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人民報記者宜瀟報導)2016年7月25日,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9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2016年8月29日公佈,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人民報轉載《規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 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佈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 (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 (八)對妨害訴訟行爲、執行行爲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複議而作出的複議決定書; (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 (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佈 (一)涉及國家祕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爲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不宜在互聯網公佈的其他情形。 ● 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時,應當對下列人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進行隱名處理時,應當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對於少數民族姓名,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替代; (三)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姓名的中文譯文,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替代;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個英文字母,刪除其他內容。 對不同姓名隱名處理後發生重複的,通過在姓名後增加阿拉伯數字進行區分。 ● 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 (三)涉及商業祕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認爲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條第一款刪除信息影響對裁判文書正確理解的,用符號「X」作部分替代。 不在互聯網公佈的裁判文書,應當公佈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佈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祕密的除外。 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佈。依法提起抗訴或者上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佈。 最高法院說:本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