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反被判罪 中國法官的震驚言論(點擊視頻直接觀看) |
【人民報消息】本是見義勇爲,救死扶傷,農夫救蛇,卻被蛇反咬一口,官方判定蛇勝訴,農夫還需要賠償蛇的損失。這不是寓言,是中共治下的真實案例。
「不是你撞的,你爲什麼要去扶」,中共法官如此判案,打掉人的道德良知,用法律把中國社會推向人吃人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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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案發生在2006年11月20日,按一審判決書所述,原告南京64歲的徐壽蘭老太當天在21路水西門公交車站等車,這時,來了兩輛83路車,徐壽蘭稱看到第二輛車上人少,於是,她向第二輛車走去。而當時被告彭宇是從第一輛車的後門下車,現場證人陳二春當時也在候車,但陳二春並沒有看到徐壽蘭是如何倒地的,只是當他發現徐壽蘭摔倒後,跑上前攙扶時,彭宇也跑過來幫忙。他們幫徐壽蘭聯繫其兒子和侄女,等其家人趕到後,陳二春有事離開,而彭宇與其家人一起將徐壽蘭送到南京鼓樓醫院並代付醫藥費200元。
一審判決書中稱「原告後被診斷爲左股骨頸骨折並住院治療,施行髖關節置換術,產生了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損失。」2007年1月12日,徐壽蘭將彭宇訴至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並向其索賠全額費用13.6萬元。
該案的主審法官爲南京鼓樓區法院的王浩,經過三次庭審,於2007年9月3日做出一審判決。法官判定彭宇給付徐老太所有損失的40%,共計45876元。
一審判決後,不但彭宇不服,於2007年9月18日向南京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且也受到了媒體和民衆的質疑,本應基於事實和證據而裁定的判決書,卻滿篇充斥着各種背離道德準則的「常理」判斷,例如:「如果是見義勇爲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並判斷「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常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說明事實經過並讓老太太的家人將她送到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他的行爲顯然與情理相悖」,對於當日彭宇主動爲原告代付的200多元醫藥費,判決書認定「這個錢付得不合情理」。
彭宇則堅稱自己攙扶徐老太是出於做好事的目的,屬於見義勇爲,不應該承擔任何民事責任。由於此案的審理過程中有多家媒體和電視臺參與進來,案件的各種報道和評論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因此,此案被人爲消聲,二審並未開庭,據說雙方達成了和解,彭宇撤訴,甚至還簽定了所謂的保密協議,相關人員都不得對外公佈任何細節。所以,直到今天,彭宇案對公衆而言,仍存在着很多解不開的謎團。
看到有人摔倒後伸出援手,給以救助,本是出自人的良知善念,從社會角度應該得到表揚,從被救助者角度應該表示感激,但是彭宇案的判決卻從法律角度顛覆了人們的認知,那就是做好事會被栽贓,不但名譽受損,同時經濟也受損,法律並不會保護做好事的人。因此彭宇案被公認爲引發社會道德下滑的一個重要節點。
判案不公褻瀆了法律的公正
據案發當天做筆錄的派出所所長在法院作證時所說,彭宇做筆錄時是承認自己撞了徐老太的,如果這個關鍵的原始筆錄拿出來,所有的問題都會不言自明。然而,派出所所長卻稱,當天的訊問筆錄在派出所維修過程中丟失了。
接着派出所所長又說,雖然筆錄原稿丟失了,但手機上有筆錄的照片。然而,在電視臺和記者面前拿出所謂的「筆錄照片」之後,卻發現了更多的問題。首先,照片中的「筆錄」日期是案發第二天的,而不是案發當天的,時間產生了偏差;其次,這個拍照的手機主人被發現並非派出所所長的,而是徐老太當警察的兒子的。後來媒體經調查發現,徐老太的兒子竟然是這個派出所的警察;同時,彭宇也質疑此筆錄中的很多話都不是自己說的。因此,派出所所長涉嫌作僞證,案發當天的原始記錄「被丟失」,也讓人懷疑是因爲其中有對彭宇有利的證詞和證據。
而對於彭宇方證人陳二春的證詞,說沒有看到彭宇撞倒徐老太,反而是彭宇主動與他一道將徐老太扶起。同時他一再對法庭強調,徐老太當時說過「不會連累你們」這句話。但法庭上徐老太一方卻對陳二春的證詞矢口否認。
而判決書中卻裁定,被告兒子所在派出所提供的證據被採信,「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關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並形成證據鎖鏈,應予採信。被告雖對此有異議,但並未提供相反的證據,對其抗辯本院不予採納。」
一審判決書還稱「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醫院」 。
在彭宇是否撞了徐老太這個關鍵事實上,法官的判定與民衆和媒體對庭審現場證人證詞的感受背道而馳。因而輿論普遍認爲,此判決不公。
人民網四川視窗評論道,「彭宇被判敗訴是有積極意義的,可以提醒『活雷鋒』在見義勇爲時要保護自己」。
如何「保護自己」?找證人?現場拍照片?但彭宇案顯然告訴民衆,有證人也不能「保護自己」,因爲法官對於證據有選擇地採信。所以,得出「爲了避免麻煩,還是不要去做好事爲好」的結論。爲了保護好自己就最好不要去見義勇爲,這導致後續出現大量的老人倒地無人救助的案例。
二審被「和諧」導致正義不彰
正當人們期待二審還彭宇以公正之時,卻傳出了雙方和解的消息。大概內容爲:彭宇賠償徐老太一萬元,並撤回上訴,雙方對鼓樓區法院的一審判決不再執行。同時和解協議中有「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臺、報紙、刊物、網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的保密條款。
彭宇案至此被消音,然而,這種悄無聲息的和解卻被視爲彭宇案最大的敗筆,中新網評論稱「彭宇案和解內容保密比公開更可怕」;工人日報指出「和解是在道德的傷口上撒把鹽」;光明網呼籲「警惕彭宇案糊塗賬動搖道德信仰」……
中共十七大於2007年10月中旬召開,時任江蘇省委書記李源潮還將此案件的「和解」作爲政績來宣揚,他在十七大會議上聲稱,彭宇案和解,「對社會,對各方,對輿論,對將來社會影響,對道德示範都有好處」。
2008年3月15日中共兩會期間,江蘇省最高法院院長公丕祥在回答記者關於此案的提問時回答:「最後案件的結果是以和解撤訴而結案的,並且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處理結果都表示滿意。」
江蘇省委的公權力介入司法,使彭宇案出現了沒有二審的結果,和解內容又說對一審判決不予執行,那麼一審判決書是否仍然有法律效力呢?法律程序和邏輯出現了混亂,更重要的是背離了社會道德觀念的判決對民衆心理造成了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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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撞的,你爲什麼要去扶」
法官在法庭上質問彭宇的這句話,不但成爲當時媒體熱議的焦點,而且從此流傳甚廣。民衆在自己的良知和法官的詰問之間,被逼迫着進行選擇和思考:「做人還要見義勇爲嗎」? 「遇到老人倒地應該去扶嗎」?
如果從道德和良知層面看起來應該去做的好事,卻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甚至要被訛詐,那麼這件好事應該去做嗎?因此,後來越來越多的人在遇到摔倒的路人時,一旦想起這句話,就會默默地收回那隻伸出去的援手。
這句惡意滿滿的話,將人們心中僅存的一點良知善念擊了個粉碎。從善如登,從惡如崩,況且做好事還可能受到訛詐,袖手旁觀卻不會受到譴責,因此可以說,法官的這句歪理「名言」,是從法律層面上進一步淪喪中國社會的道德,導致出現越來越多遇難者無人救助的惡果。
彭宇案的判決經數年發酵後,逐步演化爲社會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後續多地都發生了翻版彭宇案。最令人痛惜的是2011年廣東佛山的小悅悅案,又把彭宇案帶回人們記憶中,被指彭宇案是法官懲罰好人、埋下見死不救的社會毒瘤的禍根。
彭宇案所涉及的人中,結局也大相徑庭。彭宇得到了社會的廣泛同情,他因忙於應訴連續3個月沒有上班,但他所在的公司爲了聲援他,決定工資和獎金一分不少照發,二審「和解」後據說彭宇離開了南京。
按照「常理」判案的法官王浩被調離鼓樓區法院,改任鼓樓區挹江門街道辦調解人員,被安排到了街道的司法所。據說徐老太的兒子及某派出所所長也因違規被撤職。
徐老太后來搬了家,據說後來得了腦血栓,案發四年後就去世了,時年68歲,而當時南京市的人均預期壽命是7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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