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2日,台湾台南市发生重大杀警血案,再度引起全台对于废除死刑话题的关注和讨论.....(网络图片)
【人民报消息】2022年8月22日,台湾台南市发生重大杀警血案,再度引起全台对于废除死刑话题的关注和讨论。 台南两员警凃明诚、曹瑞杰因追缉逃犯林信吾不幸因公殉职,凃明诚的二姊在8月25日点名明德外役监典狱长杜聪典「欺上瞒下,因为你这样,明诚跟瑞杰才会惨死荒郊野外」,并痛批「去X妈的废死团体,都给我滚去18层地狱。」 殉职员警家属表达的悲痛和愤怒,在2010年台湾关于废除死刑的舆论冲突时,艺人白冰冰也曾说过:「 我个人是被害人,我有没有必要去养一个害我家的禽兽?大家可以做一个「 公投」也好,如果是赞成废除死刑的多,我马上切腹自杀给你看。 」 台湾的废除死刑之路 当时,台湾舆论曾鼓动发起废除死刑公投,民意调查显示,当时台湾废除死刑的民意支持率超过了50%。白冰冰为什么这么强烈地反对呢? 知名台湾艺人白冰冰与日本知名漫画剧作家梶原一骑育有一女,叫白晓燕。 1997年,就读私立醒吾中学高中部二年级的白晓燕,惨遭绑架杀害而死亡,年仅17岁。
当年白晓燕事件的新闻报导。(网络图片)
白晓燕死前惨遭各种残酷虐待,死后台湾有无良媒体甚至公布了白晓燕被虐杀的尸体照片,被评为当年台湾最无良的媒体报导。 关于废除死刑,至今是台湾社会重大的争议话题。 马英九任上的一位「 法务部长 」王清峰,曾说: 「 我宁可下台,任内绝不会签署任何一件死刑执行命令;为让死刑犯有自新机会,愿意代替死刑犯被执行 」 负责死刑签字的高官,公然宣布自己的废死主张,并以个人意志对抗当前的法律,不惜下台,这代表著台湾的废死的力量很强大。 不光是王清峰,台湾历任 」法务部长 」对死刑的批复签字都成为台湾的重要政治事件。 即使是支持死刑的高官,也在任内不敢轻易签署死刑命令。 台湾后来的上任的一位「 法务部长 」是坚定的死刑支持者,但就在任内,也仅仅下令枪决12名死刑犯。其中,最受全台瞩目的,就是犯下4死22伤的「 郑捷杀人案 」。 这样的恶魔,最后签署枪决命令时还是赶在下台前加班完成,为什么?怕下一任的法务部长不敢杀。 而这时,台湾监狱里还有四十余名死刑犯未被执行,有些死刑犯已经在监狱呆了十几二十年了。 有人说,台湾很先进啊,几千万人口,才四十多名死刑犯,治安太好了。其实不然,废死运动还对法官构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 2012年12月1日上午9时18分在台南市发生了一起随机杀人事件,这就是曾文钦随机杀人事件。他在大街上随意找了一个男童当街直接割喉杀死。
抓获当街割喉幼童的杀人犯曾文钦。(网络图片)
曾文钦在被捕后直言:「 犯案前有上网查过,现在台湾杀1、2个人也不会判死刑,我就被关在牢里一辈子就好。 」又说:「 如果今天犯案后没有被抓,我以后还要再去杀人,直到被捕为止。 」 在审判阶段,检察官要求法官判处嫌犯死刑。 一审宣判,判决曾文钦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理由是认为被告毫无尊重生命、爱护弱小之观念。但判决书又认为,死刑亦为极其残酷之刑罚,任何承认死刑制度之文明国家均应以敬谨严肃之态度审慎行使。 最终三审宣判,最高法院判决,曾文钦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定谳。这种当街故意杀害幼小,都不会判死,那你可以想像台湾司法对死刑之谨慎了。 而废死联盟的林欣怡认为杀害方童的曾文钦反而比方童更是需要关怀的弱势;林欣怡公然在媒体上呼吁「 请大家不要为难弱势。 」 台湾支持废除死刑的政党是民进党,蔡英文第一个任期内,仅有一名死刑犯被枪决。 白冰冰作为受害者,一直站在反对废死的第一线,甚至说,你们不敢执行枪决,我来去执行。 而反废死的台湾版口号叫做facebook(废死不可)。 两派经常在舆论上打的不可开交。 台湾宣判死刑少,即使宣判也不一定执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基本上是算废除死刑的地区了。 日本的死刑执行现状 类似这样的地区还有日本。 日本民间并不支持废除死刑,但死刑在判决后有漫长的上诉程序要完成,即便用尽所有上诉机会,还必须由法务相签署执行令后方可执行。 但是多数法务大臣因为政治主张或其他个人原因,普遍不愿意充当刽子手的角色,拒签执行令,从而导致日本国实际执行死刑的案例非常之少。 日本前首相鸠山由纪夫的胞弟鸠山邦夫在担任法务大臣期间,就没有签署过一份执行命令。 2018年,女法务大臣上川阳子上台后一下子就签了7个执行令,创下了自1993年恢复死刑制度以来的日本历史之最。这次的犯人真的臭名昭著,「 奥姆真理教 」教主和他的6个亲信。 这个教主可是赫赫有名的大魔头,他谋划的恐怖袭击死亡了25人,受伤人数高达6500人。 1995年东京地铁沙林毒气袭击事件也被公认为日本平成年代最大的恶性公共事件。 这个家伙1995年被捕,到2018年被执行死刑,多活了二十多年,在40岁犯案,在63岁时才被处死。我都觉得他家的家人应该认为他属于寿终正寝了。 韩国,已经十年没有执行死刑了,韩国在国际上被定义为「实质性废除死刑国家」。 虽然没有人执行死刑,但死刑判决一直都仍有。 而最后一次的死刑判决,是在2015年08月28日,伪装成工人的男子张在珍(25岁)强暴了前女友,并杀害其父母,被判处死刑。 但判了,也不一定杀,因为不执行。 世界废除死刑的历史 一    轰轰烈烈的废死运动 据统计,现在真正存在死刑法律制度并执行的国家,只占国家数量的18%。 目前世界上有影响的国家中,除中国外,只有美国、日本和印度还保留死刑。 美国现在有12个州废除了死刑,38个州保留死刑,总的来说,它对死刑的适用也是持相当严格的立场。而日本的情况,也处于有死刑但很少执行的状态了。 而印度从1996年到2000年,5年间适用死刑总共才49例,平均每年不到10例。 而在一些国际组织公布的数据中,印度这么个人口大国甚至都没有出现在排行榜前十内。 目前为止,欧洲只有一个国家没有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土耳其。而土耳其未废除的原因则是有强大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要按古兰经执法。 南美洲一直是死刑废除运动的先锋,废死运动有百年以上历史,死刑废除运动进行得比较彻底。 其次就是原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和从前苏联独立出去的国家,对原来的政治制度进行了改造以后,积极推行死刑废除运动。这些国家中,首先开展废除死刑运动的是罗马尼亚。 1999年6月,俄罗斯总统签署了将所有的死刑或改为终身监禁,或减为25年监禁。这样,俄罗斯已经成为一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最后还存在一些正在积极推行死刑废除运动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主要以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为主。 在1965年时,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并没有一个国家废除死刑。但到20世纪末,已有莫桑比克、毛里求斯等9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 目前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绝大多数中东和北非国家都强烈地反对废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断地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 但这并一定是好事,这些国家的刑事政策与他们的伊斯兰宗教信仰是紧密相连的。 二     世界废除死刑运动200年 废除死刑运动经过了反复的曲折的发展历程,到如今已经成为世界上一项十分令人关注的国际政治和法律问题。 死刑废除运动起源于18世纪末,初步成型于19世纪。废除死刑运动起源于欧洲18世纪末的启蒙运动,其思想根源是自由功利主义和人道主义观念。 1764年,意大利改革家切萨雷·贝卡利亚发表了著名的论文《论犯罪与刑罚》,提出的废除极具恐怖色彩和适用随意的刑罚,创立一个与所犯之罪成比例的、更具有确定性的等级分明的刑罚体系。贝卡利亚主张,死刑是不人道的也是无效的。 18世纪80年代,贝卡利亚的观点被奥地利统治者接受,奥地利将死刑搁置起来。这一时期,俄国也一度中止死刑。 1794年,宾夕法尼亚州成为美国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州(一级谋杀除外)。 1861年,英国也将死刑限制在谋杀罪。自从1837年密歇根州成为美国的一个州后,就从未执行过死刑,并且于1847年3月1日开始实施废除死刑的法案。 世界上第一个真正对所有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是南美洲的委内瑞拉,它于1863年颁布了废除死刑的法令。 20世纪死刑废除运动迅速发展,并在全球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20世纪前25年,一些欧洲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在和平时期对所有的罪行都废除了死刑。 20世纪60年代至世纪末,废除死刑取得重要进步,许多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即废除了和平时期的普通犯罪死刑。 许多欧洲和拉美国家宣布从法律上废除死刑,实际上这些国家在宣布废除死刑前的一段时间里已经停止了死刑的执行。 20世纪世界各国废除死刑运动主要集中在80年代以后,这段时期废除死刑的国家数量大增,是以前所有时期的3倍。而且所涉及的国家遍布世界各大洲,但主要还是集中在欧洲和南美洲。 三    废死运动是当下国际政治舞台的政治正确 国际法也并未禁止死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文规定,死刑可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 但对于死刑存废,几十年来世界一直争论不休。欧洲人认为「死刑剥夺了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 」 ,并不断向美日中印等坚持死刑的国家施压。 2007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以104票赞成、54票反对、2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负责社会和人道主义事务的第三委员会提出的成员国暂停适用死刑的决议。 世界上反对死刑的主要是欧洲国家。禁止死刑被写进了47个欧洲国家共同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并成为加入欧盟的一个必要门槛。 在全世界废除死刑方面,欧洲可谓是「急先锋 」 ,对于世界各地公开的死刑事件,欧洲各政府总要公开进行谴责。 1950年11月4日在欧洲理事会主持下于罗马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规定,任何人的生存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法院依法对他的罪行定罪后而执行判决时,不在此限。 1982年通过的第6号议定书规定,除战争中或迫在眉睫的战争威胁以外,应废除死刑,即和平时期无死刑。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全票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 第6款规定:「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 公约是对人权宣言精神的继承和发展,它阐明了两个关键概念:一是,死刑,尽管没被禁止,但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二是,严禁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废除死刑是国际人权法的目标。 1969年11月22日美洲国家间人权特别会议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的相关条款关于死刑的条件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其主要内容体现在第4条第3款:「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不得恢复死刑 」 ;第4款规定:「极刑不适用于政治罪或相关的普通刑事罪 」 ; 第5款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得判处死刑,而且对超过70岁的老人及孕妇不得执行死刑。 」 1990年又通过了《〈美洲人权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议定书》,号召当事国废止死刑的适用,禁止缔约国于和平时期在其境内实施死刑。 1984年5月25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批准的《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1条规定:「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 」 第2条规定:「可按犯罪后处罚较轻的刑罚惩罚 」 ,第3条规定:「新生儿的母亲和精神病患者也不得执行死刑。 」 相关一系列更为严格的规定,为逐步废除死刑做了制度上的准备。 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第37条第1款明文规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 1989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个旨在废除死刑的专门人权法律文件,更加具体、明确和具有针对性。 它不仅在其前言中强调「以强烈的措辞暗示废除死刑是可取的 」 ,而且规定「缔约国不能在管辖范围内对任何人(包括被判处死刑的人)执行死刑 」 ,除了「战时宣判的严重军事犯罪,任何保留都是不允许的 」 ,希望各缔约国「从此承担起废除死刑的国际义务 」 。 世界各国废除死刑的情况和原因理由 从世界这个大范围来看看废除死刑国家数量占绝大多数: 立法废除死刑:103(53%) 法律上原则废除死刑,但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可执行死刑(特殊时期包括战时等):6(3%) 法律上维持死刑,但至少十年未执行死刑,或处于中止状态:50(26%) 维持死刑:36(18%) 也就是说,以国家数量计算,维持死刑的国家仅占18%。 当然按人口数比例就没有这么低了,中国、印度、美国这些大国依然保留有死刑。 废除死刑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第一、政府不能成为杀人犯 国家成为了杀人犯,剥夺犯人生命,违背人权。死刑的存在,使得强权有机会践踏人的生命。 很难想像一个有权消灭个体的强权始终将这种强权约束在足够小的范围之内。叛国罪也是能够被执行死刑的!这个罪名,往往只是强加于反政府主义者。 有很多的强权政府对付政敌的方式就是消灭对手的肉体,现代史上这样的暴力政府还真不少,比如皮诺切特就大量杀害过他的政敌,前苏联内部清洗杀戮的人员数量更是个天文数字,而这些杀戮往往以死刑作为名义。 第二、死刑一旦执行,将无可挽回。即使再完善的司法制度都无法绝对避免冤案,所以,应该尽量避免这种无可挽回的损害。 如果在不完善的司法制度前,那错杀冤杀的事情就太多了,哪怕一个人被冤杀,带来的社会灾难都会让所有人痛心。 第三,死刑是对严重违反社会契约罪犯的复仇性制裁。 因为如果仅仅只是为了制止犯罪行为,那么将罪犯控制住就足够了。而对于其震慑效果的话,没有一个正常人会因为取消了死刑而故意犯罪的。 偶发性犯罪的个体,一般都有心理故障,其犯罪行为不会因为死刑的存在或废除而有所减少或者增加。理智型罪犯都倾向于彻底逃避制裁,绝不会因为制裁减轻就设想犯罪。 第四、死刑对恶性犯罪的抑制效果并不明显 比如你将贩毒多少克就定为死刑,换来的结果是毒贩武装贩毒。不要说死刑了,墨西哥这样的地方发动毒品战争,利用军事力量把毒贩当匪来剿除,换来的是毒贩的装备比军方还要先进。 顺便说一句,墨西哥是一个没有死刑的地方,有毒贩被抓到监狱里可以舒服地享受一切,直到听说美国要引渡他,才越狱。 第四、从法理上讲,正当防卫只存在于制止犯罪,也就是说,只有犯罪进行的时候,为了制止罪犯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才被允许采取非常手段。 当犯罪已经完全停止,则不存在正当防卫了。 当罪犯已经被抓到监狱里,这时,再杀死他,违背正当防卫原则。 第五、不必动用死刑,终生监禁就可以防止犯人再度犯罪。 如果担心反社会的犯人再次犯罪,那关一辈子就好了,何必杀死他呢?如果要防止再次犯罪或阻吓犯罪,用终身监禁就可以了。死刑有替代刑罚,不一定要用死刑。 第六,人都是会改变的,给犯人一个机会改过自新。 在日本流行的一个死刑犯故事就是一个叫永山的少年,永山是一名少年作家杀人犯的名字,他少年贫困,怀著对金钱的渴望,对社会的仇恨和愤怒杀死多人,入狱后以自己经历写书,成为天才作家,吸引众多粉丝并社会上掀起了「 废死 」潮流。 第七、欧洲国家普遍废除了死刑,并没有出现恶性犯罪增加的情况 如果死刑是为了震慑恶性犯罪,那么多国家取消了死刑并没有出现人们预想的到处杀人的景象,反而很多国家的犯罪率还有下降的趋势。 第八,任何一个人杀人,都有其社会原因 杀人的人往往都是在社会上遇到了挫折,是有各种各样的社会原因导致这个人去杀人,去恶性犯罪。当出现这种恶性犯罪时,社会不能只想著报复,而是因为反思社会出现了什么问题,或是进一步追责导致这个人去进行恶性犯罪的各种主体才是正道。 一味以暴制暴,并不能消灭反社会暴力,而是要找到反社会暴力的原因。大部分恶性犯罪者往往是社会弱者,社会不同情、不反思,反而要杀掉他,这只能让暴力越来越多。 很多人经常说,要是吃不饱饭去抢去杀,那要怪的是让他吃不饱饭的社会。 第九、基于权力让渡的社会契约论,政府无权杀人 最后一条,才是废除死刑最有力的一条理论基础。在卢梭等人构建的现代政府理论中,政府是由民众让渡权利组成的国家暴力机构,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民众的让渡。民众与政府之间构成契约关系,即社会契约论。 那一个人,会将生命权让渡给政府吗?显然不会。我让渡是因为有必要的公共事务委托你政府管理,包括法律与法律的执行,但我不可能与一个机构签署一份契约说,如果我犯了什么错,你可以来杀我,而犯的什么错还并不由我决定,比如你哪天说赌博就要判死刑,那我怎么办? 所以,根据社会契约论和权利让渡理论,民众不可能让渡生命权,政府也无权力来决定民众的生死。 轰轰烈烈的废死运动到底错在哪? 一些看似胸怀普世价值的人文关怀者、同时也是赞同死刑废除者开始发表言论,从中外到古今,旁征博引,论证死刑的残酷和非正义,感叹近百年来的中国社会充满暴力,最后并得出结论:比死刑更可怕的是不宽容。 11年前南京德国奔驰外方副总经理一家被四个中国小伙子灭口的案件,法院判处死刑,但被害者母亲从德国远道而来要求宽恕四名待执行的死刑犯;2007年4月16日,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生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恶性校园枪击案,枪击造成33人死亡,枪手本人开枪饮弹自尽,凶手为23岁的韩籍青年赵承熙。但是,赵承熙和32名遇难者一起被列为悼念的对象,因为许多美国人认为凶手本身也是受害者,因为他心理有疾病,可惜没有及时得到社会、家庭的关心和救治,才导致悲剧的发生。所以在悼念活动中,校方也把他当作一个「人」来看待,以体现人性关怀,包括一些被害者的家属也都表示原谅凶手。 斯宾诺沙说:「人心不是靠武力征服的,而是靠爱和宽容大度征服」,雨果说:「最高贵的复仇是宽容」。宽容是对生命的怜悯和敬畏,无论他是被害者,还是凶手。 约翰·洛克的教导:罪犯在触犯自然法时,已经表明自己按照人类理性和公道之外的规则生活,因而可以当做狮子或者老虎加以毁灭。谁使人流血,人亦必使他流血。 德国被害人的母亲要求大赦四个杀害她儿子的凶手,一般认为她是有资格的,其实从深层来讲,只有受害者本人更有资格。那些要求宽恕杀人者都觉得自己像上帝一样仁慈。可是忽略了谁有资格说原谅,他们说原谅,只是把自己的仁慈建立在被害者的痛苦之上。 什么是宽容?死刑是刑罚的一种。法律特别是刑罚是在人类社会的古老伦理道德和信仰不能有效阻止人们的恶行之后出现的,法律不能起到教化人心的作用,它只是起到滞后的惩治和规范作用。废除死刑也是在近200年来才出现的概念,此论者认为死刑并不能够震慑和减少犯罪,同时认为死刑本身是残酷和非正义的。法律是人制定的,也随著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变化而改变,其中的对错是非原因错综复杂,包括死刑的废除等都不是本文要探讨的话题,因为它牵扯到政治、历史、文化、伦理、宗教等多方面的因素。 和死刑相关的「宽容」的概念很大程度和宗教信仰有关。在主流社会信仰上帝的国家中,人们讲宽容,主要是人们相信有天国地狱、善恶有报,那些杀人者由于作恶而将在死后下地狱受苦,他们的灵魂无法得到解脱,所以认为对于他们现世现实的惩罚不起根本作用,保留他们生命的目的是使他们心灵真正的忏悔,灵魂得救,而得到上帝的宽恕将来死后上天国,这是讲宽容和对生命敬畏的主要原因。 谁有权利原谅一个凶手?唯有受害者本人。 许多国家废除了死刑,许多国家因为杀人者是未成年人而从轻处罚他们,这表达的是社会对于凶手的宽容;但是「社会」有什么资格宽容呢?唯一有资格宽容的,是受害者本人。 既然他们已经死亡,再也没有机会发言。那就应该杀人偿命,让正义得以昭彰。因为正义的含义,就是得其应得。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就是杀人者必死于刀下,剥夺他人生命者,他的生命必被剥夺。 死刑之不能废的一个意义就在这里。除了受害者本人,谁都没有资格宽容。 死刑不能废的另一个意义在于它依然的正义的底线,如果连杀人者都最不至死,恶人们还有何不敢为?世间还有何公平可言? 废除死刑,就是鼓励犯罪。犯罪的价格(代价)下降,犯罪的需求上升。 张是之说:「杀人偿命是一种符合自然法的逻辑,如果不是存在杀人偿命的底线共识,那么就有可能会出现更多故意杀人的行为动机。逻辑上,一个人无缘无故剥夺了他人生命,那相应的,他必须交出他自己的生命权交由别人来处理。」 这是朴素的观念。在这个流行自己说漂亮话让他人支付成本(也就是白左思想)的时代,冷静的声音更值得倾听。 因为世上有邪恶,所以法律必须通过惩罚来进行威慑,避免邪恶蔓延如洪水滔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死刑具有合理性。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民意的情绪表达本身也有其内在的合理价值。 那种忽视公义,滥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著太多的伪善。他们经常会是为了假想的将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人的悲苦。对于那些极度邪恶的杀人重案,如果不处以极刑,如何能够抚慰仍存于世之人的泪水。 「杀人偿命」和「同态复仇」 「杀人偿命」这个「偿」字本身,就暗示了对杀人者的执行死刑,是社会代替受害者本人和其亲属完成的一场「同态复仇」。 而「同态复仇法」几乎是人类所有文明在最初制定法条时参考的基准。所有人最开始都是这么想问题的。 古两河流域的《汉谟拉比法典》就规定:「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中国秦末大起义,汉高祖入关,把秦朝的苛法减的只剩「约法三章」。而剩下的就有:「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还有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规定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的侵害必须等价报偿。 所有这些最古老的法律,说来说去,都不过是「同态复仇」的变种。同态复仇几乎是人类所有古代法律的基石。 直到今天,「同态复仇」也依然是中国人最认的道理——这些年中国法学界一出现「废除死刑」的主张,遭到最多的诘问,就是「那受害者的命,该由谁来偿?」 这种追问本身,就证明了多数中国人,都认为同态复仇是最天经地义的。 《礼记·檀弓》记载:「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也就说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如果大仇未报,自己就会睡在草席上,将盾牌当作枕头,武器片刻不离身。与仇人相遇,就立刻冲上去与之决斗。接著,子夏又问道「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这个时候就缓和了一些。就是说与仇人不要侍奉同一个国家,如果是奉君命出使而和仇人相遇,应当以君命为重,暂不与之决斗。 《大戴礼记》中说道:「父母之仇,不与共生;兄弟之仇,不与聚国;朋友之仇,不与聚乡;族人之仇,不与聚邻。」《春秋公羊传》更是说道:「君弑,臣不讨,非臣也;不复仇,非子也。」也就是说,如果国君被弑,臣子就应当讨伐乱臣贼子;父亲如果被人杀了,就应当去为父报仇。如果不这样去做,就是不忠不孝。由于儒家重视「孝」,故而对于复仇尤为强调。 汉代有一个叫童子张的人,在他垂死之际,不停地唏嘘哀叹,让身边的人感到非常的困惑。他的朋友郅恽问他为何叹气,他说自己父叔之仇还未得报,因此会死不瞑目的。郅恽便安慰他说,兄之仇即我之仇,让他安心去。之后,他便安详的闭上了眼。 △ (人民报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