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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鄙的行径,惯用的伎俩 -- 以刑事罪名镇压政治异见者
 
卢四清
 
2000年12月25日发表
 
【人民报讯】以刑事罪名来对付政治异见人士是中共的一贯作法,近年来有急剧增加的趋势。上海94年至今有42名政治异见人士被判刑或判劳教,其中只有三人是以“反革命”或“颠覆”判罪,其它39人全部以“嫖娼”,“故意伤人”,“抢劫”等刑事罪名判决。

中国著名地下基督教会“被立王”创办人吴杨明被指强奸了一名妇女而判死刑,但今年7月官方的一篇文章透露该妇女在吴杨明死后仍为他辩护指吴杨明是好人,官方这文章想说明的是“邪教”对人民毒害之深,但无意中暴露中共对吴杨明的指控是诬陷,官方把自愿发生的性关系说成是强奸。而“主神教”创办人刘家国则于99年被湖南省相潭市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死刑。不过,公安指刘家国强奸的妇女当中竟然包括他的妻子朱香云,因此,可以认为刘家国也是被诬陷的。而96年河南法院将89年北京的著名学生领袖郭海峰以“流氓罪”判刑5年,
官方指控他同一名“有夫之妇”发生性关系故判刑5年。

摘自(大参考)(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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