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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鄙的行徑,慣用的伎倆 -- 以刑事罪名鎮壓政治異見者
 
盧四清
 
2000年12月25日發表
 
【人民報訊】以刑事罪名來對付政治異見人士是中共的一貫作法,近年來有急劇增加的趨勢。上海94年至今有42名政治異見人士被判刑或判勞教,其中只有三人是以「反革命」或「顛覆」判罪,其它39人全部以「嫖娼」,「故意傷人」,「搶劫」等刑事罪名判決。

中國著名地下基督教會「被立王」創辦人吳楊明被指強姦了一名婦女而判死刑,但今年7月官方的一篇文章透露該婦女在吳楊明死後仍爲他辯護指吳楊明是好人,官方這文章想說明的是「邪教」對人民毒害之深,但無意中暴露中共對吳楊明的指控是誣陷,官方把自願發生的性關係說成是強姦。而「主神教」創辦人劉家國則於99年被湖南省相潭市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死刑。不過,公安指劉家國強姦的婦女當中竟然包括他的妻子朱香雲,因此,可以認爲劉家國也是被誣陷的。而96年河南法院將89年北京的著名學生領袖郭海峯以「流氓罪」判刑5年,
官方指控他同一名「有夫之婦」發生性關係故判刑5年。

摘自(大參考)(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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