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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何以愈演愈烈?
 
作者:時寒冰
 
【人民報消息】多行不義必自斃,一句在中國幾乎盡人皆知的警語,卻不幸被許多人忽略了。12月19日,瀋陽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馬向東,瀋陽市財政局原副局長、國有資產管理局原局長郭久嗣,被執行死刑。轟動全國的瀋陽「慕馬案」終於有了一個完整的結果。而在12月5日,僱兇殺害上訪幹部呂淨一夫婦的河南省平頂山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李長河也剛剛被執行死刑。這些案件與著名的湛江海關案等一系列案件一樣,再次敲響了中國愈演愈烈的職務犯罪的警鐘。

■ 碩鼠碩鼠,無食我黍

職務意味著權力,權力意味著實惠,意味著有了可以滿足個人慾望的工具,這種畸形的認識方式已經被廣泛接受。在中國近來發現懲處的形形色色的腐敗案中,職務犯罪佔據了較大的比例。越是擔任一定職務或手中握有一定權力的人,越容易走向職務犯罪的道路,這幾乎成了掌權者難以走出的一個怪圈。

職務犯罪爲中國人所深惡痛絕。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近日對京、滬、穗三地的900位居民進行的調查顯示,83%的居民認爲中國目前職務犯罪嚴重。爲了抑制職務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紀委、監察部、中央企業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等單位經過研究,決定對金融、證券、國企、海關、建築、司法、工商、醫藥等8個職務犯罪的高發行業實行重點監控,進行打擊和懲治。

所謂的職務犯罪高發行業的共同特點是,掌握著財務經濟大權(可以貪污、挪用、揮霍公款),或掌握著行業管理大權(索賄受賄),或掌握著監督大權(爲職務犯罪者放行,使自己也淪爲職務犯罪者)。職務是法律賦予掌權者服務社會,使社會正常運轉所必需的權力而不是滿足個人慾望的特權。

值得一提的是原看守所一級警司解文秀因接受涉嫌貪污的馬向東親屬的賄賂,傳遞有關涉案信息,被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提起公訴。這說明具有一定職務的人利用自身「資源」爲自己牟利已經到了何種地步!當職務被用作侵吞財產,滿足個人慾望工具的時候,應該反省的不僅僅是那些落網的犯罪分子本身,而是整個社會運行機制。

■ 人有多大權就有多大貪?

人不能把權力帶進墳墓,權力則可以把人送進墳墓。許多人把中國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不健全,監督機制不完善,監督力量不強大,歸結爲一些人可能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犯罪的根源。這些毫無疑問是正確的。問題是,我們早已經認識到了這些問題,爲什麼職務犯罪出現得反而越來越多了呢?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的八個職務犯罪的高發行業中,人們看到司法行業——這個惟一監督、制約、懲治犯罪的機構,也名列其中。當職務犯罪在司法部門也頻頻發生的時候,我們的監督制約機制不但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甚至還可能淪爲一些職務犯罪分子的保護網,使職務犯罪者難以得到應有的懲處,助長職務犯罪的浪潮。這是近年來職務犯罪越演越烈的原因之一。

當執法部門也成爲職務犯罪的高發區時,我們就有必要對我們現行的監督機制進行認真反省。在「慕馬案」中,副市長馬向東被槍斃了,市長慕綏新卻被判處死緩。對於市長慕綏新來說,他既要對包括副市長馬向東在內的100多名下屬的犯罪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即便不能說是職務犯罪至少也是一種瀆職行爲),又要爲自己661.4萬餘元的受賄和269.5萬餘元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承擔責任,但慕綏新卻沒有被判處死刑。而另一位耗資2000萬修建夏氏莊園、涉嫌犯罪金額2700餘萬元的原瀋陽客運集團總經理夏任凡,也沒有被判死刑。如果這確是依法判決的還可以理解,如果裏面有「職務」或權力的因素在作怪,那就更加令人悲哀了。

■ 誰來制約職務

歷史和社會學家都告訴我們,人是最不穩定的社會因素,人所掌握和支配的權力在沒有有效制約監督的情況下也是不穩定的。要想使社會健康和諧的發展,必須有一個健全的系統的制度或規則,權力是應該在其之下的。我們應該靠制度的力量、靠公平的法則來推動我們的社會健康向前發展。

在西方,曾有一位學者對他的皇帝說:您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但不能超越法律。正是法律的監督制約,正是從國家最高領導人到普通的民衆,都接受並且嚴格依照法律的標準來規範自己的行爲,西方國家才得以建立起有效的嚴密的民主制度,這種制度使他們得到快速的發展,並且防止了被蛀蟲腐蝕破壞的危險。反觀「慕馬案」本爲監督制約機制的公檢法、人大、政協、紀委,都在慕綏新、馬向東等人的控制之下,這些監督機構如何自由行使自己監督的權力?

中國已經正式成爲WTO的會員國,我們爲此作出了艱苦的努力,應該珍惜這來之不易的機會,健全我們的法律體系,嚴格依照法律、規則、制度辦事,消除特權,遼寧「慕馬案」、廈門「遠華案」這樣的職務犯罪才能夠得到有效的遏制,中國也才能步入健康發展的軌道。

2001年12月19日
--《中國》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1/12/23/17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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