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王力雄《新疆追記》(25):失去人權方知可貴 被抓以前,跟維吾爾人談話總能聽到「人權」一詞,那時我是在抽象的意義上理解,也認爲他們是在抽象的意義上使用。政治上表達不同意見,人權是個通用詞彙,如此而已。直到自己嘗受到被剝奪人權的滋味,才切身體會到人權的真實意義,以及它對人有多麼重要。 今天中國的缺乏人權和毛澤東時代有所不同,那時政權以階級鬥爭爲武器,強行進入全部國民的個人的生活,剝奪所有的私人空間。今天階級鬥爭已經難以爲繼,政權失去了同時進入每一個私人空間的能力,所以那些「安分守己」的公民(尤其是社會上層人),平時可以不太感受人權方面受到威脅。然而今天的政權仍然保留着與毛澤東時代完全相同的一點──只要它願意,隨時有能力侵犯任何個人,個人則沒有任何能力在它面前保護自己,只是一粒任憑碾壓的草芥。 對我而言,一旦被抓,立刻就如掉進一個黑箱,被切斷與外界的所有聯繫,得不到任何信息,也得不到任何援助,只能聽憑擺佈。而對方是一個龐大機構,人員衆多,資源無限,信息暢通,你如何有能力和它抗爭呢? 進了看守所,同牢房犯人偷偷摸摸拿出一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照着法律條文幫我分析可能受什麼指控,判多重的刑。那本刑法是我在裏面唯一的法律知識來源,也是判斷自己未來命運的唯一依據。然而只要外面一有響動,同牢犯人條件反射式的第一個動作就是把刑法趕快藏起。他解釋說讓「管教」看見就會被沒收。我奇怪監獄難道不是最該讓人讀法律的地方嗎?他嘲笑我的文人氣。犯人如果明白了法律,就會給辦案增加麻煩,犯人什麼法都不懂才容易擺佈。剛入獄的時候,他也曾要家裏送法律書,結果都被看守所截下。這本刑法是以前的犯人傳下的,怎麼拿進牢房的已不可考,平時總是被藏在隱祕地方。我聽罷不禁笑了起來,我是因竊密而犯法的,關到牢裏卻仍然在竊密,所竊的祕密就是中國的法律──這是多麼黑色的幽默。 雖然有那本寶貴的刑法,卻幫不了我太大忙。從那些條文中,我可以確定自己罪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據說中國刑法去掉了「反革命罪」是一大進步,但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看上去卻更加寬泛,比「反革命罪」所能包括的內容還多。它的條文模糊,難以界定。在相關的十二條條款裏,可以被安在我身上的看上去有好幾條。那種語焉不詳的詞句──如「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煽動分裂國家」、「以造謠、誹謗或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爲境內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解釋的靈活性幾乎可以隨意擴展。怎麼掌握那種靈活性是由當局說了算,想重可以重到判死刑,想輕也可以輕到無罪釋放。其間屬於「合法」範圍的權力究竟有多大,也就可想而知了。 我那時已經做好了被判刑的準備,不知道的只是被判多少年。關於我請不請律師的問題,同牢犯人的意見不一樣。贊同的意見是,雖然律師不會改變大的結果,但是有可能爭取到少判一兩年。爲了一兩年的自由,請律師就值得。按照他們的經驗,錢是少花不了的。因爲新疆本地沒有敢接政治案件的律師,只有從北京請。每次來回飛機,住旅館,打車,再加上各方面的打點應酬,還得找熟悉新疆情況的助手,不考慮律師酬金,光是開銷至少也得十萬八萬。不贊同的意見說,對一般的刑事案件律師可能有用,但是政治案件不是按照公檢法的一般程序就能判的,肯定事先通過政法委(政法委是共產黨內的一個機構,中國的各級公檢法歸同級政法委統一領導,所以公檢法獨立辦案是徒有虛名),政法委定下來判你幾年,法院絕對不會判成另外結果,所以請律師沒有用,錢肯定是白花。 維族犯人一般都不請律師,除了知道律師起不了多少作用,也是因爲沒有錢。這將是中國通往現代化之路的另一種障礙,法治難以實行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大多數人請不起律師。大量地頒佈法律不等於就是法治,所謂「國家越糟法網越密」。法律大量地脫離現實,與社會脫節,不爲人知,難爲人用,結果是人人都可能觸犯法律。一方面在法不責衆的情況下法律失去權威,從而進一步不被執行,另一方面人人犯法等於賦予了權勢者新的迫害武器和尋租工具。如果人人都可以被法律懲治,那麼懲治誰不懲治誰就成爲最大的權力,法治也就成爲新的專制。 我決定不請律師,除了相信律師不會對我的案件起作用,我還有一個打算──要把法庭當作講臺。法庭受審是唯一能讓我對外講話的機會,我必須要利用。而且那些話只有我自己講,任何律師都不可能替代。 後來出獄時,我看到海外輿論把我的罪名說成了「泄密」,並且爲我進行辯護,說我一直在體制之外,不可能掌握祕密,因此不可能有什麼「泄密」。我當然感謝海外輿論對我的聲援,但我認爲我到底有沒有犯法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按照現行的法律,可以把我定爲犯法,因爲我複印的材料上的確印有「祕密」二字。然而問題是誰給了他們這樣的權力,可以任意把公共信息以「祕密」二字進行封鎖和壟斷?共產黨總是宣稱國家屬於人民,如果真是那樣,了解共產黨如何治理國家就應該是人民最基本的權力,治理國家的信息就應該是最開放的信息。然而現實的情況卻是,誰去了解一點這樣的信息就會被判爲「竊密」,誰說出一點這樣的信息就會被判爲「泄密」。人民的知曉權被徹底剝奪,這是什麼法律?是出自專制權力的惡法!對於犯這種法,我既無愧疚也不後悔。既然我選擇了寫作爲業,我職業的功能就是要讓人民知曉。對我來說,人民的權利是最高法律。這最高法律有權蔑視一切惡法!我「竊密」也好,「泄密」也好,都是惡法之下的罪名,也都是惡法所逼,因此只要是惡法不變,我過去這樣做,將來還會要這樣做! 當我在籠子一樣的小院踱步默想法庭上的自辯時,經常會感到熱血沸騰,甚至盼望立刻走上法庭。我向同牢犯人仔細了解新疆服刑的情況,如何下煤礦,如何燒磚窯,受苦的程度,生存的艱難,雖然對那種前景不寒而慄,但是在心裏,我已經把自己未來的相當一段生命定位於新疆的苦役。那時我完全沒有想到結果會是另外一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