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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之名行誅連之實 中共在郭賢生案中的誅心之論
顏純鈎
【人民報消息】身居海外的香港民主活動家郭鳳儀,其父親郭賢生因處理她的保單事宜,被特區政府控以「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於2月11日被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成,將於2月26日判刑。本案是首宗被通緝海外港人家屬被控違反「23條」的案件,是中共濫用23條迫害香港人的又一明證。
本案的要害,是控罪中的「企圖」二字,原來國安法中有這麼一條奇葩罪名。不是「處理潛逃者財產」,而僅僅是「企圖」處理就已屬犯罪了。何為企圖處理?是未真正處理,僅僅有心處理,那就已經有罪。
中國古代有所謂「誅心之論」,意指不針對具體的行為罪狀,而是針對行為背後的動機、意圖或用心,即當有罪。郭賢生根本未開始處理女兒保險事宜,只不過準備處理而已,如果保險公司或政府當局不准他處理,那就直接拒絕便罷,之後郭賢生根本沒有可能去做任何事,那又何來犯罪事實?
中共的二十三條,便是不管香港人有沒有做什麼事,而是只要想做什麼事,你就已經犯罪了。這種誅心之論,是封建時代殘民以逞的狗官和皇帝才會做的事,中共號稱「光明正確偉大」的黨,原來便是如此「偉大」。
郭賢生有沒有權力處理女兒的保險事宜,那是保險公司與郭賢生之間的合約問題,合約允許,郭賢生就有權處理,有違合約,保險公司有權拒絕,之後郭賢生根本無從介入該保險事宜,保險公司不需要向政府報備,政府也無權過問。
更何況,據報道,郭鳳儀從未簽署保單轉讓,也即是說,這份保單仍在郭賢生名下,既然仍在其名下,他當然有權處理。而究竟有權無權,是郭賢生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事,與政府沒有半毛錢關係。
再說,郭鳳儀即使是政府通緝的對象,但郭賢生處理保單事宜,是否與郭鳳儀的「犯罪活動」有關,這才是法庭需要正視的關鍵。第一,錢並未匯到郭鳳儀手上,甚至根本未完成所有手續,只不過想提出申請而已;第二,即使郭賢生取到錢,政府又如何斷定他會將那筆錢轉給女兒,他拿去遊山玩水不可以嗎?第三,即使錢轉了給女兒,政府又如何斷定,那筆錢會作反共之用?為人父親者,如擔心女兒生活困難,基於親情,匯一筆錢幫助她解燃眉之急,這不是人之常情嗎?政府必須證明,郭鳳儀拿到那筆錢,用來作違反二十三條的活動,否則,罪從何來?
這是一件根本不成立的案子,既無犯罪事實,犯罪動機也無從確定,所謂「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認定的不是犯罪事實,而是犯罪動機。政府無權根據自己主觀臆測的「動機」,去構陷一個無中生有的罪名,照此強盜邏輯,政府想嚴辦任何一個人,都可以虛構一種「企圖」,強加給某人,就可以隨時隨地將他關進牢裡去?
一言以蔽之,這是特區政府秉承中共意旨,以莫須有的罪名懲罰郭賢生,達到為郭鳳儀製造心理痛苦,以此恐嚇香港人而已。其手段卑劣,動機可惡,心理扭曲,都不是一個正常的政府應該有的。
一人「犯罪」,罪加九族,史上名之為「株連」,是封建時代遺留下來的嚴酷刑法,源自古代的「連坐法」,意指某人犯罪會像樹根盤根錯節地波及家人或相關人士。這種非人性的惡法,早在中國清朝末年已徹底廢除,而以中共如此「偉大光明正確」的黨,居然從歷史垃圾堆裡撿拾出封建帝王的餘唾,來「光耀」自己的門庭!
在民主國家,法律是用來保護公民的權利,制約政府的權力,在專制國家,法律是用來保障政府的權力,剝奪公民的權利。今日香港在中共治下,立法是中共,司法也是中共,執法更是中共,中共玩弄法律為所欲為,只要香港人不服中共管治,中共便能以法律為武器,任意踐踏香港人,想抓便抓,想判即判——這是什麼世道?這是妖魔邪道!
中共非法懲罰郭賢生先生,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目的在為郭鳳儀小姐製造痛苦,這是路人皆知的事。郭鳳儀小姐在海外指控中共惡行,在民主國家引起強烈反響,中共既為此深惡痛絕,又對此束手無策,因此只能以懲罰郭小姐的父親來發洩內心之怨恨,此中之心理扭曲變態,更是中共這個偏執農民黨的原生弊病。
中共對一個無辜的巿民行此罪惡勾當,其目的也是以此恫嚇香港人,暗示任何人與中共為敵都將承擔無盡的身心痛苦,不但個人如此,親友也不能倖免,至於株連的罪名和刑責有多嚴重,那也在中共方寸之間,與所謂法律沒有一毛錢關係。這便是中共所謂法治的本質,也是中共以野蠻與暴虐橫行天下的真面目。
中國傳統文化中,對歷朝歷代的統治者,有仁政與苛政之分別,仁政愛民如子,苛政以民為敵,古人有苛政猛於虎之說。今日中共在中國行的便是苛政,以踐踏國人為能事,手上有權用到盡,視法理與人倫如無物。他有專政工具在手,當然可以壞事做盡,但人在做天在看,最終上天會為人間斷是非。
以法律之名行株連之實,以執法之狀藏陰暗之心,這是郭賢生一案的實質,明白這一點,便明白中共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什麼東西,明白一國兩制是什麼把戲,明白與民為敵的政權,終將被人民推翻。
轉自(作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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