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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子江泽民的老家扬州庭审如闹剧(图)
 
【人民报消息】大纪元记者曾妮报道/被中国扬州法院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三年徒刑的美国公民李祥春医生在他双手连续被铐130小时的情况下完成的上诉书中称,扬州检察院和扬州中级法院使用了“提供伪证”、“隐匿证据”、“断章取义”、“故意歪曲”等手段对他实行“诬陷定罪”。

诬陷定罪

为了将这份曾被中共当局扣押的上诉书及其相关材料完整传出,李祥春5月底6月初在南京监狱进行了八天的绝食抗议,绝食期间曾遭强行灌食。根据这份由美国驻中国使馆官员传与李祥春在美国的未婚妻的90多页手稿,3月21日扬州中级法院对李祥春的开庭审理形同闹剧。

李祥春在上诉书中说,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危害公共安全”须有主观和客观两个必要条件,即主观上“故意破坏”,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而他本人曾打算插播法轮功真相节目这一事实完全不具备这两个必要条件:“构成触犯刑法124条的两个必要条件在此完全不存在!”

李祥春说,“因为本人的目的是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向公众说明真相,网络的传输功能必须正常,所以,保证其正常信号传输是插播成功的最关键的前提”;从客观上讲,“其结果也完全不会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危害”,“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李祥春在上诉书中指出,扬州检察院检察官张井宏在举证时“利用断章取义,故意歪曲,篡改,提供伪证,隐匿证据,混淆视听等手段,其目的是为了诬陷定罪。”

李祥春详细列举了“公诉人的违法手段”,包括:

作伪证

检察官张井宏所提交的笔迹鉴定书的日期是2002年11月1日,而鉴定人郭洪统的鉴定资格证书的颁发日期是2003年2月8日。“很明显,其资格证书是在本人被强行逮捕后为定罪而补做的。这是极典型和明显的伪证,和公诉人的刻意安排及试图为本人强行定罪是分不开的”;

隐匿证据

李祥春指出,他去年10月从中国回美国后留在中国的电脑硬盘中有详细的记录,能够证明他所打算使用的插播方法将不会对现有线路造成破坏。

李祥春说,插播的原理是使用一个定时器,在定时器开启时,52分钟的法轮功真相节目将被插入,“播完后定时器关闭,所有频道的信号全部恢复”,“插播真相节目对有线电视网络的传输功能没有损害”;而且“正常信号的传输在安装(插播设备)时及安装后都不会受到影响。”

但是扬州检察院“隐匿”了李的电脑,“拒绝出示证据”,使李祥春无法向法庭证明他的插播方法不会对线路造成任何破坏;

技术人员为“定罪”在法庭信口开河,反复说谎。李祥春说,公诉人方的证人、扬州市广播电视局网络工程师闵惠军在法庭上“反复做出与事实完全相反”的证词,闵惠军先是声称,若插播成功,将会使“六千二百多户”的“电视信号全部中断”,当李问他是如何得出该结论的时,闵惠军说,“相关部门会得出结论”,李问“相关的哪些部门?有无具体的证据?”时,闵惠军“无法回答”。当李祥春指出这“六千二百多户”中的一部分是光缆用户,不会象电缆用户一样受影响,并“再三追问” 闵惠军为何宣称六千多户全部会受影响时,闵“无法回答”、“沉默”。

李祥春所列举的扬州中级法院审判长黄顺祥、审判员袁江华的“违法手段”包括:

公然制造谎言

李祥春称,从被捕之时起,他“一直用事实和法律向他们说明本人的插播行为将不会对电视设施造成破坏, 更无任何破坏企图”。在法庭上审判长多次打断李祥春关于电视插播行为属于刑法第21条所规定的为了公共或人身安全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的辩护,而在判决书中将他的解释和辩护称为“对企图破坏电视传输电缆”的“事实供认不讳”。判决书中所说李“准备采取截断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线路的方法”也“与事实完全相反。”

偷换概念,歪曲法律

李祥春指出,判决书把“影响正常电视信号的传输两次偷换成危害公共安全,不仅毫无根据,也明显构成了对法律的践踏。”

在上诉书的补充材料中,李祥春说,被中国司法部门广泛应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适用指南》一书说,“构成故意破坏通信设备罪,在行为构成上,必须是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如果破坏广播电视、电视台、公用通信设施的行为,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则不应属于本条规定的犯罪”;江苏省高级法院在接到李祥春的上诉后,明知李祥春的未曾付诸实践的行为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任何危害,扬州中院的判决书存在著“非常粗陋的闪烁其词和偷换概念”,但还是在终审判决中维持了原判,只是“不再提‘危害公共安全’”,而代之以“一旦得逞……必然会对公共设施的安全造成危害。”

李祥春说,这种偷换概念,以“公共设施的安全”取代“公共安全”的作法十分“恶劣”。

采用伪证、偏护不实证言、阻止本人发问

李祥春说,审判长对于公诉人提供的“伪证”“照单全收”,并在“闵惠军作出伪证及前后矛盾的证言”时“不让本人继续发问以免问题更多暴露”。

李祥春还指出,他的辩护律师直到开庭前两天的下午才被指定,只有一天的时间看案件材料。

在法庭辩论中,李祥春的律师也指出对李的“指控不适当”,“罪名不当”,“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客体应当是公共的人身财产安全, 指控欠缺证据”,“主观方面不是要利用损害的方法去侵害人身、财产安全。而是利用其现有的线路,让观众接受其信息,设施的本身应该是完好的”。

在狱中提四点要求

李祥春在绝食之前六天所写的上诉书补充材料中说,他的“目的与要求”是:

1)希望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法轮功被迫害的情况。
2)尽可能快地停止这场迫害。
3)追究相关迫害者的法律等责任。
4)立即撤销对本人的非法裁定,无罪释放。

另据悉,李祥春的未婚妻符泳青女士与海外法轮功成员正积极争取营救李祥春。美国驻中国领事馆官员已向南京监狱就李祥春所受到的虐待提出书面抗议。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3/7/17/27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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