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珍明新疆艺术采风遭重罚 个人创作触犯「电影法」 引争议
2025年4月18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中国艺术家郭珍明因在新疆进行音乐采风拍摄,被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认定「擅自摄制电影」,拟罚款七万五千元并没收全部设备与素材。该案已成为2017年《电影产业促进法》施行以来,中国首例因「个人拍摄」触法被处罚的案例,引发法律界与文化界的广泛争议。
据自由亚洲电台报导,上周五(11日),乌鲁木齐市文旅局召开了一场不同寻常的行政处罚听证会,被处罚人是知名艺术家郭珍明。此前,他因在新疆进行音乐采风拍摄,被认定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3条,属于「未备案擅自摄制电影」,文旅局拟对其处以人民币七万五千元罚款,并没收拍摄设备和存储素材。
郭珍明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间,跟随音乐人王啸展开为期数周的南北疆旅行,拍摄音乐采风素材。他本周三接受自由亚洲电台采访时说,他的拍摄并无商业用途,仅是记录当代音乐人创作旅程与新疆风光的个人艺术项目:「乌鲁木齐市文旅局的人上门对我进行执法检查,查扣了我的设备和素材、硬碟。3月25日,这时候我回到了北京,我收到了乌市文旅局发过来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告知书里边告诉我,要罚我七万五,没收我所有设备和素材。」
郭珍明在与记者的通话中还说,他并无拍摄电影,而是一次个人创作的尝试:「我这个拍摄行为属于个人创作,也就是个人行为,现在在新疆的拍摄只是一个艺术采风的一个记录,我自己也没说要拍成电影,既没有片厂也没有片花,只有一些拍摄素材。在我一个拍摄的视频上有一个维吾尔族女孩子在弹奏,这是文旅局对我指控的证据之一。说我这个拍摄行为构成触犯《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3条。我的个人行为在《电影产业促进法》中没有作出规定,所以他们使用法律不当。」
郭珍明认为,他并未触犯有关规定:「法律没禁止的,公民就可以做。我是以个人名义拍摄,不属于法条中规定需要备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首例引发「是否触法」热议
代理郭珍明的律师黎雄兵在律师函中表示,该案系《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七年来,首次针对「个人拍摄行为」展开的行政执法。「电影法调整的是有组织的电影制片活动,不是个人拍点素材。
黎雄兵上周五(11日)在有关此案听证会上说,该案的法律适用存在严重问题,且乌鲁木齐文旅局并非本案执法主体。
根据中国《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即便认定为非法摄制电影,执法主体也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非广电系统。律师团队在致乌鲁木齐市文旅局的律师函中指出,执法已明显超越法定职权,建议立即返还郭珍明的设备与素材,撤销处罚决定。
自由亚洲电台就此致电乌鲁木齐市文旅局办公室,但始终无人接听。
据郭珍明介绍,其设备中的素材包括新疆自然风光、音乐人旅途记录及少量民俗演奏画面。郭珍明说:「他们查扣我的素材有很多,但是提交的证据就这一段(维吾尔族女子弹奏),他们找到了素材中演奏乐器的女孩子,至于我硬碟中的其它素材,他们没有理会。其实那些素材都是采风的视频,我觉得没有任何问题。」
在采访中,郭珍明多次强调自己并无明确将拍摄内容制作成电影的计划,目前所有素材尚未剪辑成片,甚至没有制作剧本。他认为,中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3条所要求备案的「剧本梗概」,本身也未适用于普通公民的个人艺术实践。
创作自由还是非法摄制?
郭珍明因曾关注「铁链女事件」及「白纸运动」而多次遭当局压制,并在2023年11月被警方行政拘留15日。他这次被新疆文化部门处罚,引发文化界的不满。中国艺术家何三坡接受自由亚洲电台采访时说,他看到郭珍明因为拍摄音乐视频被重罚,就想起前些天三河市官员一夜之间将全市墙面刷绿的命令:「刚看到郭珍明拍摄的一段被新疆文旅局罚款的音乐视频,我联想到这几天三河市领导下令让全市一夜之间街道房屋墙面全部变成绿色的新闻。它们同前苏联的政治笑话一样荒诞不经。公权力一旦凌驾于法律之上,就是猛虎上街,随时随地可以伤人。任何荒谬绝伦的惊悚事件都可能发生。」
自由亚洲电台曾报导,早在2023年12月,户籍地在湖南邵阳的郭珍明计划赴新加坡出席个人作品《混乱与细雨》的首映式,却被以「可能危害国家政治安全」为由限制出境。目前,郭珍明案已成为讨论「电影法治边界」与「公民创作权利」的典型案例。但该案的走向尚未明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