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訊】據申江服務導報報導,27歲的阿勇痛心疾首:G航空貨運公司的人只輕描淡寫地說了句「貨物丟失」,他從17歲開始吃辛吃苦積攢下來的20多萬塊錢,就給輕飄飄地抹掉了;G航空貨運公司的人又補了句「你沒有保險」,於是價值20多萬元的郵票就只能「按重量計算」,得到140元的賠償。 阿勇堅持認爲自己的貨物是「被盜」,而不是丟失。瘦瘦高高的阿勇彎着身子坐在我對面,他焦急地敘述着,說到痛心處,會突然停下來,將手指插進亂蓬蓬的頭髮狠狠地揪扯幾下,然後仰起頭、瞪大眼睛,把眼中湧出的淚狠命地忍回去……8月3日下午4點多,我像往常一樣趕到G航空貨運公司發貨。雖然按規定,4點鐘以後這裏不再收發貨物,但我們郵票市場的人幾乎每天都去,所以對我們特別照顧。填好航空貨運單,我和承辦人小林,還有一個小工一起來到後面的庫房。當時,其他託運貨物都已裝進集裝箱,只剩最後一個箱子還沒封口,裏面裝的是布匹。我的郵票重7公斤,用牛皮紙包裝成一個40釐米長、40釐米寬的方塊兒,外面還用黃色的膠帶紙纏了一層又一層---只怕郵票如果和海鮮之類裝在同一個集裝箱裏,會損壞票面。搬運工和我也熟了,他當着我的面,把我的郵票裝進集裝箱,然後封箱。我的郵票是最後一件貨物。封集裝箱並不複雜,只要把前面的帆布拉下來,將兩邊的鋁合金插銷插上就可以了。 眼看着郵票入箱,我鬆了口氣。要知道,20萬元對我來講,可是全部的身家性命。因爲家裏窮,我17歲就輟了學,從江蘇老家出來打工,苦巴巴地攢了點錢,可1997年正趕上郵票市場低迷,賠得我幾乎傾家蕩產。1998年,我咬咬牙從頭做起,還好沒有白忙,到現在總算有能力接大單生意了;但有一部分錢是朋友墊付給我的。 當時我看了一下手表,是4點35分,營業大廳裏已經沒人了。我發現,集裝箱的箱口是對着營業大廳的,而不是像往常那樣,對着搬運工地。當時我並沒在意,一邊向搬運工道謝,一邊向外走。沒走幾步,剛好碰到G公司的業務經理W向這邊走來,我們互相打招呼,我問他:W經理,今天飛機能按時飛嗎?他說,沒問題,你放心吧。 雖說是一票大生意,但我的確沒有保險。不是我沒想過保險,而是那位W經理曾經對我說過,我的貨不用保險,普通郵寄就可以了。G航空貨運公司和我們郵票市場有幾條不成文的約定:對郵票這種明令不準託運的有價證券,他們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貨運單上只寫明是「印刷品」,而且「保證沒有人查」;另外,提供時間上的便利---可以在營業時間結束後照常辦理手續;還有,就是不用保險。你想一想,這批貨按普通託運,運費只有47元,而如果按總貨值千分之六的價錢去保險,光保險費就要1200元。我們做的是短平快的微利生意,如果上保險,一票貨最多隻賺幾十塊錢,甚至還要賠錢。有這麼多的優厚條件,我們當然選擇這家貨運公司。在我們郵票市場門口,有兩部發貨車,每天專跑G公司發貨。 8月4日中午11點多,我正在郵票市場和妹妹一起站櫃檯,廣州的朋友來電話,說沒有接到貨。我的腦袋一下子就大了,怎麼可能?我是親眼看着搬運工裝箱的!朋友說:「的確沒有。廣州方面說,昨晚飛機9點40分到廣州,他們打開集裝箱時,只有布匹,沒有我們的貨,他們一直查到夜裏11點半,才正式確認,並立即給上海方面拍了電報。」 我立刻給G公司打電話,可負責接收電報的一位女士說:「我們沒有收到廣州方面的電報。」 我真不明白G公司到底是怎麼回事,他們自己出了問題,本來應該由貨運公司和機場方面聯絡,可他們卻讓客戶來做聯絡工作。那天下午,我電話都打瘋了,一會兒上海,一會兒廣州,只覺得鬧心、煩躁,我妹妹在旁邊也傻了,因爲她從沒見過相依爲命的哥哥這麼絕望過。人們常說『禍不單行』,還真應了這句老話。就在我狂打電話的時候,一個不知是真啞巴還是假啞巴的人,把我們櫃檯下的1萬塊現金拿走了,我妹妹發現後追到門口,眼看着那個人從眼皮下溜走。我問她「你爲什麼不喊」,可她只是臉色煞白,渾身發抖,一句話也說不出來。看她嚇成這樣,我只好安慰她說,算了,別怕,哥還能把這錢賺回來。說是再賺回來,可談何容易?這兩天郵票市場生意開始有點火了,可我只能幹看着,因爲我沒有本錢了。頭幾天,我愁得每天只喝水抽菸,一下瘦了15斤,直到現在,我一想起這件事,立刻就心慌,每天不到凌晨三四點根本睡不着,而早上不到7點就早早醒了。 8月5日上午,我來到G公司。W業務經理對我說,3號那天,飛機是晚上10點30分才起飛的,廣州方面就是發來電報,也應該是在半夜一兩點鐘。我們這裏沒有收到過廣州的電報。另一位工作人員則笑嘻嘻地說,「你也不用去報案,等着拿140塊錢賠償金好了。」我氣得破口大罵。 8月6日,G公司的經理出差回來,他到電報員那裏去查,才發現廣州發來的電報,確確實實是8月3日晚11點多發出的。 我不相信我的郵票是「丟失」。集裝箱封好後,在上海的其他環節是不會再打開的,而在廣州,開箱就不見貨物。一定是在G公司裏出了什麼問題。8月9日,我到公安局報案,接待我的J先生帶着我到G公司轉了一圈,詢問了搬運工、W經理等後,就回去了,從此再沒消息。後來我聽說,J先生的媽媽就是G公司的頂頭上司,還聽說他們認爲我的證據不足,「無法證明我託運的是郵票」,根本就沒有立案。昨天,我又問了律師,他說,這不屬於民事糾紛,只能等公安機關的偵破結果,「你就等着吧,等一年、兩年的可能性都有。」 該找的部門我都找了……現在,我可真的是沒方向了。(整理/之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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