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讯】据广州日报报道:继前任清远市公安局长肖石木受贿案开庭后,昨天下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对肖石木的“后任”———清远市公安局原局长、党委书记周伟煌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周伟煌(男,1942年8月13日生、广东清远市人,1988年起任清远市公安局副局长,1998年5月至1999年9月被捕前任清远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于1997年利用职务之便,为香港华南集团董事长梁耀华(港商,另案处理)出面与有关方面协调,将梁耀华购买、原作为与清远市公安局属下的惠隆公司合作经营办公场所的惠隆大厦(原名太和宾馆)退还给了梁。在1994年至1997年间,利用主管签证的职务之便,应梁耀华的请求,签批了香港华南集团公司的成员李某某、富某某、陈某、刘某某的赴香港单程证及梁耀华的妻子马某的出国因私护照,还为马某、刘某某、陈某等人签批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为了达到拉拢周伟煌使其为己所用,梁耀华在1994年至1997年间,先后12次在澳门、香港、广州、清远等地送给周伟煌现金共计港币23.5万元、人民币2万元。 1995年至1996年间,应与惠隆公司有生意往来的广东南方工业公司的陈志荣(另案处理)的要求,由周伟煌安排,清远市公安局内保科以查办诈骗罪案件的方式分别为陈志荣追回人民币250万元和230万元,后周伟煌收受了陈给的3万元饮茶钱。 1998年,清远市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经理梁焕南(另案处理),为得到已任公安局长的周伟煌日后在承建工程上的关照,先后送给周人民币12万元。在周的促成下,梁焕南承建了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楼和清远市公安局门楼和签证楼工程。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伟煌先后收受梁耀华、陈志荣、梁焕南等人给的港币23.5万元、人民币17万元。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周伟煌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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