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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時代怪事多
 
【多維新聞社27日電】中國刑法明文規定罪責自負,也就是說,即使父親犯罪,兒女不會受到牽連,反之,兒女犯罪也不會牽連到父母,這是現代文明的必然要求,是對封建社會株連制的徹底否定。但近日,房山法院卻以不滿14週歲的孩子將他人殺死爲重要理由,判處其父親五年有期徒刑。

據北京青年報9月27日報道:被告劉林之子劉玉全系房山區某中學初中二年級的學生。1999年9月1日,劉玉全在本校操場上被同校的學生張某和李某毆打。劉玉全隨即打電話將此事告知其母,並提出讓其父親劉林到學校來報仇。被告劉林知道後,馬上糾集了五人打的到學校操場。經劉玉全指認,被告劉林與同來的五人對正在校門外的張某和李某二人進行毆打。毆打時,校門附近有二十幾人。毆打中張某逃脫,劉林和劉玉全追趕了一陣,未追上,又返回來。此時,李某因被毆打而蹲坐在地上。劉玉全見了李某還覺得不解恨,遂拿出隨身攜帶的尖刀猛刺李某的後背。被告人劉林見狀,對劉玉全進行了斥責,並將李某抱上汽車送往醫院搶救。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李某系被人用尖刀類銳器刺傷後背部,致雙肺下葉破裂,胸主動脈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急性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劉玉全因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現已被依法予以勞動教養。

最後,房山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第一項、第36條第一款判處被告劉林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判處被告劉林賠償人民幣五萬元。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0/9/27/367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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