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訊】新聞報道 褚時健晚節不保
褚時健,號稱「中國煙王」原雲南玉溪紅塔菸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裁。1979年10月任玉溪捲菸廠廠長,將玉溪捲菸廠從一個破破爛爛的小廠發展成爲一個「印鈔機器」,固定資產達70億元,年創利稅200億元,創立了價值332億元的中國第一品牌「紅塔山」,在菸草企業中規模居亞洲第一,世界第五。1998年8月,雲南省檢察院以貪污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名將褚時健向雲南省高級法院提起公訴。去年1月9日,雲南省高級法院以貪污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孟慶平被判刑 孟慶平,1993年任湖北省副省長。1988年2月至1993年2月,其在擔任海南省副省長期間,利用主管該省土地審批的職務之便,多次收受賄賂。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98年4月10日對孟慶平受賄一案依法立案偵查。同月23日,孟慶平被逮捕。1999年12月1日,孟慶平受賄案宣判,武漢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孟慶平有期徒刑十年。 綦江「虹橋」垮塌案 重慶市綦江縣虹橋於1999年1月4日18時50分,突然整體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31萬元。 經查,綦江縣虹橋整體垮塌的主要原因在於,在虹橋整個建設過程當中,有關領導急功近利,有關部門嚴重失職,有關人員翫忽職守,工程立項、發(承)包等環節均嚴重違反了基建程序,且設計、施工主體資格均不合法,工程管理十分混亂,導致施工質量極爲低劣,設計構造也有不當之處,致使橋樑建成時即已成爲一座危橋。 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綦江縣委原副書記林世元因其在二審期間檢舉揭發綦江原縣委書記張開科受賄,重慶市高級法院二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綦江縣委原書記張開科因犯受賄罪、翫忽職守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東鍋」貪污窩案 國務院稽察特派員去年在對國企「東鍋」集團稽查過程中,發現原四名領導將100多萬原始股票高價出售,僅退回股本金,平均每人獲得鉅額差價200多萬元。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自貢市東方鍋爐(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副董事長江仲生、馬一中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該公司原總經理、副總經理何允明、程兆峯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該四人個人全部財產。 錢塘江「豆腐渣」工程案 錢塘江堤塘工程爲杭州市政府按抵禦百年一遇的特大江潮、洪水、颱風同時襲擊標準設計的重點建設項目。據查,錢塘江堤塘工程下沙工區工班有關負責人承包工程後又層層轉包。爲縮短工期,減少費用開支,他們向沉井裏大量填土,然後澆築少量混凝土掩人耳目,從而大大降低了工程質量,嚴重危及堤塘安全。經有關技術部門檢測,合格率僅爲53.3%。由此引發的受賄串案涉及杭州市堤塘工程建設管理處處長錢震中等多名官員。法院對這些腐敗官員均作出了有罪判決。 許運鴻「落馬」 許運鴻,現年54歲,曾經先後擔任杭州市委常委、杭州市副市長,浙江省計經委副主任,浙江省副省長,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兼市長。在黨的十五大上,許運鴻被選爲中央候補委員。據查許運鴻有嚴重的違法違紀問題,1999年9月22日,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了撤銷許運鴻中央候補委員職務、開除其黨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決定。浙江省檢察院受理此案後,認爲許運鴻已經涉嫌職務犯罪,遂於同年9月29日依法決定立案偵查,同年10月13日依法作出了逮捕許運鴻的決定。 大慶聯誼公司股票案 這是一起企業領導違規操作、弄虛作假、欺騙上市,以股票的形式向黨政機關領導幹部行賄送禮,並大肆貪污侵佔的嚴重違紀違法案件。 大慶聯誼股份有限公司爲1996年由大慶聯誼石油化工總廠獨家發起,經批准成立的股份制企業。該公司不擇手段,進行了一系列弄虛作假活動,欺騙上市,違規使用募集資金。公司董事長薛永林等人,還擅自決定將部分公司職工股票送給某些單位和個人,共送出94.15萬股股票、1094萬元溢價款。大慶聯誼股票上市後,在價位公開、明知獲利的情況下,有17名黨政機關廳(局)級、44名縣(處)級幹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紀律,爲自己或他人購買股票。大慶市原人大常委會主任錢棣華接受該公司現金20萬元,被開除黨籍,撤銷職務,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大慶市委副書記吳雲波(正廳級),大慶市國稅局稽查分局局長那鳳岐、副局長李天紅也分別被開除黨籍,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湛江特大走私受賄案 這是建國以來走私數額最大,涉及黨政機關、執法部門人員最多的嚴重經濟犯罪案件。 香港走私分子李深、張猗、鄧崇安、陳勵生和內地走私分子互相勾結,通過賄賂收買湛江海關、邊防等部門及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大肆進行走私活動,偷逃關稅,從中牟取非法暴利,給國家稅收造成十多億元的損失。湛江海關、邊防等部門及黨政機關一些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大肆收受賄賂,爲走私分子護私、放私,甚至參與走私。其中包括湛江海關原關長曹秀康、湛江市原副市長楊衢青、湛江市委原書記陳同慶等一批官員。 廣東審判機關對湛江特大走私、受賄等案的一批犯罪分子分別作出判決,李深、曹秀康等6名罪犯被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餘25名犯罪分子也分別受到法律嚴懲。 胡長清被逮捕 胡長清爲原江西省副省長,其主要違紀違法事實有:經濟上貪得無厭,利用職權便利及影響,大肆索賄受賄。胡長清大搞權錢交易。從1997年至1999年7月,共計收受、索要周雪華(私營企業主,已被捕)等8人人民幣153萬元、港幣75萬元、美金3.5萬元,以及價值140多萬元的貴重物品。胡長清道德敗壞,生活腐化、墮落,情節惡劣。中央紀委已開除胡長清黨籍,有關部門開除其公職。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將其逮捕。 合浦「腐敗街」案 合浦「腐敗街」,乃廣西合浦縣城公園路上一段街區,即「蘭園村小區」。小區共佔地14.26畝,矗立着18棟豪華式獨立住宅樓,每棟佔地166.8平方米。這18座別墅中,16戶戶主有嚴重的職務犯罪嫌疑或違紀錯誤。「腐敗街」案的頭號人物、合浦縣原縣長助理、縣建設局局長阮永明等7人已被檢察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徐炳松被判無期徒刑 徐炳松爲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副主席,經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查明其涉嫌受賄後向法院起訴。1999年8月26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徐炳松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7次收受他人財物共55萬元。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判處沒收財產10萬元人民幣。徐炳松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12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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