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消息】2001年,中国共有10名高官先后落马。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和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分别被判处死缓,原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被执行死刑,省部级干部王乐毅、石兆彬 、李嘉廷、丛福奎、刘知炳等人的违纪违法犯罪行径也大白天下,省级干部王怀忠被立案审查、丘广钟被免职。 原沈阳市长慕绥新、副市长马向东 10月10日,辽宁、江苏的审判机关对慕绥新、马向东贪污受贿等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沈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慕绥新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沈阳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14名涉案人员也依法受到惩处。 法庭经公开审理查明,慕绥新、马向东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大肆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慕绥新于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受贿价值人民币661.4万余元的财物,并有人民币269.5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判处慕绥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马向东12月19日在南京市伏法。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马向东利用其担任沈阳市原副市长等职务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76万余元;伙同他人侵吞公款美元12万元(折合人民币99万余元),挪用公款美元39万余元(折合人民币约330万元)归个人使用;另有1068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马向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并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 慕绥新、马向东贪污受贿等案件,涉及领导干部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大,所造成的后果之严重,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罕见的。 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 10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李纪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庭经审理查明,自1994年下半年至1997年8月间,李纪周利用其担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干预下级公安机关查处不法分子的走私犯罪活动。鉴于其能够提供线索,为侦破有关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能积极动员亲属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判处李纪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11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纪周受贿案的一审判决。 原海关总署副署长王乐毅
4月26日,中纪委透露,经查,王乐毅的主要违纪违法问题是:一、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3万余元。其中,1995年12月至1997年7月,王乐毅先后收受深圳惠威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改清(因涉嫌犯罪已被捕)5万元人民币、4万元港币、1千美元和价值2.5万元人民币的物品。1998年3月,在王乐毅的干预下,杨改清的公司被福州海关查扣的涉嫌走私的货船被放行。二、非法占有国家和他人财物63万余元。三、1994年至1997年,王乐毅先后收受海关下属单位及有关人员所送礼金及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29万余元。此外,王乐毅还有支持其子违法经商谋取利益等问题。 原河北省副省长丛福奎 5月17日,原中共河北省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丛福奎大肆索要收受他人钱物被查处。从1996年3月到2000年6月,丛福奎通过帮助他人审批项目、承揽工程、解决贷款、拆借资金等,大肆索要、收受河北省宇通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运良(已被逮捕)等人的钱物,数额巨大。 原福建省委副书记石兆彬 原福建省委副书记石兆彬主要违纪事实:一、收受福建省石油公司原总经理陈燕新等4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69.77万元;二、干预执法部门对三起涉嫌走私案件的查处,使几起案件未能得到彻底处理;三、担任厦门市委书记期间,对厦门走私犯罪活动特别是赖昌星远华走私集团犯罪活动的发生和泛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厦门一批党员干部特别是原市委副书记刘丰等6名市级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腐败案件负有领导责任。 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 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主要违纪事实:一、收受邹某某等9人贿赂,共折合人民币119万元;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其子接受对方钱物,共折合人民币2049万元;三、与有夫之妇徐某某通奸,并利用职权为徐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及金额3000余万元。 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
11月2日,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披露,经中央批准,涉嫌经济犯罪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已被立案审查。王怀忠原是分管农业、农村方面工作的安徽省副省长。他最后一次在媒体露面,是今年4月6日关于他在芜湖、巢湖等地检查粮食清查工作的报道。 原福建省副省长丘广钟 11月15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免去原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丘广钟的职务。福建省委机关报《福建日报》在报道该消息时,没有提及丘广钟被免职的原因。丘广钟最后一次作为副省长在媒体出现,是在今年5月参加在福州举行的全球水伙伴中国省级地方法规建设研讨会。 广西省委常委刘知炳 12月5日,中纪委公布原中共广西省委常委、政府常务副主席刘知炳被开除党籍,并被依法逮捕。刘知炳的违纪违法事实:1992年,刘知炳应柳州某公司经理朱某某请求,通过柳州市财政局违反规定为该公司贷款提供担保,1997年,刘知炳出面干预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走私案的处理,该公司逃避税款69万余元。朱某某为感谢刘知炳,先后送给刘及其妻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8万港元、1.8万美元。1993年至1999年,刘知炳应柳州市某厂长张某某的要求,违反规定为该厂减免电费2000余万元,帮助张做生意的女儿争取到政府补贴90万元等。由此,刘先后收受张某某所送贿赂人民币17万元、2000美元。刘知炳为王某等3人解决任职提拔等问题,其妻子收受对方所送贿赂款人民币11万元、1.3万港元。利用职权,干扰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犯罪的女儿的案件调查。刘知炳道德败坏,长期与有夫之妇李某某通奸,造成不良影响。 摘自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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