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正體 - 手机版 - 电子报

人民报 
首页 要闻 内幕 时事 幽默 国际 奇闻 灾祸 万象 生活 文化 专题 寰宇 维权 视频 杂谈
 
 
 
 
 

《公安部通告》是中共的法,不是中国的法
 
【人民报消息】几天前,我和法律系的几个学生一起聊天,有人对公安部禁止法轮功活动的《通告》(即“公安六条”)的合法性问题提出置疑。通过讨论,我们认为公安部的《通告》存在这样一些法律上的问题:

1、《通告》是根据《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做出的,《决定》取缔的是“法轮大法研究会”,而《通告》禁止任何与法轮功有关的活动,不论这些活动与“法轮大法研究会”是否有关系。这样一来,《通告》将打击面从“非法组织”扩大到任何炼功公民,实际上禁止了一种民间思想和信仰。那些炼功的老太太和“法轮大法研究会”有什么关系?

当然,“法轮大法研究会”在“取缔”之前就因为退出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而不存在了,它也没有什么财产,构不成什么“非法组织”,所以民政部的《决定》在法律上也是错误的;

2、公安部有权根据全国人大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却不能根据同等级别的民政部发布的文件来做什么决定。也就是说,公安部的《通告》在发布依据上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3、《通告》涉及的是可能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它应该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关于社会治安事宜的专门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各种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规定得十分详尽。例如,如果有人在公园炼功录音机声音太大,是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的。

那么,为什么完全抛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单独发布一个《通告》呢?公安部在法律上是没有这样的权力的。而且,《通告》的很多内容都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一致甚至矛盾。这就可能造成这样的情况:一个法轮功信众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却可能触犯了《通告》,这不符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

4、《通告》禁止的行为并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例如,法轮功信众上访是符合国务院的《信访条例》的,公安部有什么权力予以禁止呢?并非与法轮功有关的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来进行判定。

从报道上看,《通告》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着公安机关普遍不遵守程序、随意处罚等问题。我们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法,中国绝不能再退回到“文革”那个无法无天的时代去了,但现在看来相当的地区和单位已经可以与“文革”相“比美”了,知法犯法,把法律当成装饰品,尤其是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带头不守法。最近,张君杀人的暴行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凡响和震动。一位法学教授说,“张君犯罪团伙作案指向不特定的无辜人群,致使民众的心理上已经产生了不安和恐惧”。

我们认为,中共有独裁的法,专门整治百姓的,中国没有法,任共匪横行霸道,行政机关大规模滥用职权,受迫害的群体越来越扩大,中国这样下去迟早有一天要爆发革命推翻共产党的。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1/5/12/13511.html
打印机版


分享至: Facebook Twitter Google+ LinkedIn StumbleUpon Pinterest Email 打印机版
 
 
 
 
 
 
 
  近期最受欢迎的文章 
2001年5月12日
 
 
本报记者
 
 
专栏作者
 
颜纯钩 晓观天下 古成 张菁
 
张幸子 方圆 莘月 蒂紫
 
金言 甄桂 英慧 罗正豪
 
王未来 陈义凯 雷鸣仁 杨宁
 
掸封尘 点睛 宇清 慧泉
 
陶罔录 吴明则 胡立睛 张亦洁
 
来褕镐 鸿飞 苗青 夏小强
 
高茹之 李力平 赵文卿 姜平
 
李达成 青晴 鲍光 姜青
 
萧良量 门礼瞰 乔劁 鄂新
 
瞿咫 岳磊 李威 田恬
 
旖林 华华 戚思 喻梅
 
肖庆庆 陈东 辛馨 苏撬阱
 
屈豆豆 张目 吴莱 马勤
 
伊冰 齐禅 诸葛仁 李晓
 
林立 黎梓 李一清 华镇江
 
梁新 三子 倪丑 董九旺
 
紫巍 许灵 于星成 诸葛青
 
欣欣 林凌 单京京 子慧
 
李少华 娇娇 一位太子党 霍湘
 
于沛 卢笙 赵大兆 张岗
 
张祁 肖自立 刘艺 魏芝
 
梅玉 安平
首页 要闻 内幕 时事 幽默 国际 奇闻 灾祸 万象 生活 文化 专题 寰宇 维权 视频 杂谈
 
 
Copyright© RMB Public Foundatio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