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訊】內蒙古是拐賣婦女犯罪的重點拐入地之一,被拐婦女的解救任務繁重。目前,全區共查獲特大拐賣婦女犯罪團伙42個,抓獲犯罪嫌疑人1173名,處理買主1000多名,解救被拐賣婦女2000餘名。但隨着鬥爭的深入,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亟待統一認識,妥善解決。 如何處理買主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雖然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明確要求,重點打擊處理不法買主,《刑法》第241條也明確規定:「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實際操作難度很大。嚴格上講,被拐婦女的買主均觸犯了法律,其中絕大多數曾強行與被拐婦女發生性關係,曾在一定範圍內限制被拐婦女的人身自由,但僅內蒙古就有買主近5000人,而且集中在貧困地區,全面處理面臨方方面面的困難與壓力。 迄今,內蒙古已處理不法買主1000餘人,但絕大多數是採取刑拘取保和監視居住的辦法。事實上,此類處罰對於常年生活在窮鄉僻壤的買主並無切膚之痛。自治區公安廳刑警總隊副總隊長範新義等部分參加「打拐」行動的幹警擔心:「打拐」鬥爭以此收場,不足以取得震懾不法買主的效果,並不利於減少收買婦女的社會醜惡現象。 他們認爲:目前,必須克服畏難心理,對一部分反抗逃避解救的,收買未成年婦女的,虐待被拐婦女的買主從嚴處罰,並採取設定時間界限的辦法,對頂風做案的買主從嚴處罰,應立即着手修訂相應的法規。同時,在重點拐入地加大宣傳力度,讓羣衆知道買賣婦女行爲是對婦女權益的嚴重侵害,必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如何消除「就地安置」的負面影響 據內蒙古公安機關統計,在此次「打拐」專項鬥爭中排查出的被拐婦女有近5000人,其中就地安置的4682人,也就是絕大部分的被拐婦女今後將以合法身份與買主生活在一起,這使「打拐」工作處境尷尬。 爲什麼大多數被拐婦女仍願意與買主同住,這其中原因複雜,大部分是因爲有了孩子,做母親的不忍骨肉分離,也有一部分女性怕被人恥笑而不敢回去,但追究其根本原因是對被拐婦女的解救不及時。據了解,內蒙古就地安置的四千多名婦女中,有90%被迫在拐入地生活一年以上。記者在興和縣白家營鄉見到一位名叫郭利雲的被拐四川籍婦女,當第一次有警察前來解救她的時候,她已在買主家生活了7年,生了兩個孩子。她告訴記者,如果「解救」 能早幾年,她會選擇回家。 以「就地安置」確認買主與被拐婦女的合法關係,實屬無奈之舉,但其作爲「買入被拐婦女」的成功例子比比皆是,這不但消磨了當地公安機關的鬥志,而且在內蒙古的貧困山區產生了極其不良的影響。記者6月份在冀、晉、蒙三省區交界處的石盤溝等十幾個自然村走訪中發現,雖然買主們均知道買進婦女是違法犯罪行爲,但並不以爲然,許多村民竟然說:「與本地女人相比,買來的外地女人勤快能幹,生育的孩子聰明漂亮」。他們私下表示:因爲「 就地安置」的佔多數,所以收買被拐婦女雖然違法,但還是值得冒險一試,只是不能採取粗暴手段,而改以「軟禁」 和感化。 化德縣委副書記竇愛禮等一些長期在內蒙古貧困山區工作的基層幹部認爲:近幾年愈演愈烈的拐賣婦女犯罪已經證明,在不能剷除「買方」市場的情況下,單純靠嚴厲打擊人販子,難以從根本上遏制拐賣婦女犯罪。當務之急是建立一整套高效、快速、準確的打擊、解救日常工作機制,務求在最短時間內發現並解救被拐婦女,以此減少「 就地安置」情況的大量發生。應在重點婦女拐入地的村鄉基層黨組織和派出所建立責任制度,對今後再發生買入被拐婦女又在規定時間內知情不報的,無論被拐婦女是否願意就地安置,都必須追究有關黨員幹部與幹警的責任。 如何堵塞漏洞確保全勝 在6月2日召開的內蒙古「打拐」鬥爭第五次電話會議上,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宋建中曾透露:在內蒙古「打拐」鬥爭中,屢次出現拐出地公安機關前來解救被拐婦女,而當地公安機關還沒有掌握登記的被動局面,這說明對被拐婦女的調查摸底工作還存在漏洞。記者在實地調查中也發現,在重點的拐入地區烏蘭察布盟興和縣,部分村、鄉一級黨組織和政府對「打拐」工作認識不足,許多黨員幹部對買主抱有同情和袒護的態度。目前僅僅是依靠當地派出所幹警的走訪,判定解救對象,疏漏性很大。 經過集中打擊,大批拐賣婦女犯罪分子落網,但相應的批捕、起訴、審判等後期工作難度增大。興和縣公安局王葛清局長介紹,由於販運人口都是跨省、區作業,對犯罪分子的取證工作量繁重,所需經費劇增。「弓春旺特大拐賣婦女團伙案」中,就有多名主犯的取證工作因爲經費缺乏,目前處於停滯狀態。大批人販子難以迅速進入審判階段,甚至難以定罪,將直接影響「打拐」鬥爭的成效。 針對以上情況,興和縣縣長霍建設等部分縣市級領導幹部建議,重點拐入地的基層黨組織也應切實參與「打拐」 鬥爭,並研究建立能夠激勵廣大羣衆積極舉報的機制,以徹底堵塞排查漏洞。國家、地方政府應將當前的「打拐」 專項經費重點傾斜,包乾到底,保證打擊、解救、宣傳、遣送等經費開支,務求此次「打拐」專項鬥爭全勝收兵。 內蒙古法律界、婦聯的一些專家學者們也提出,拐賣婦女有別於一般的刑事犯罪,而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因此不僅僅是公安機關,全社會都應擔負起「打拐」的責任,這種責任已經超出了法律的範疇。解救被拐婦女也不應簡單爲人身自由的釋放,而應繼續動員社會力量,幫助這些生活在底層的婦女徹底走上新的生活。(中華網) (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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