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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纽约挨告记
 
公月
 
【人民报讯】从一九八九年六四流血事件发生的那个时候开始,在中国老百姓中就出现了这样一个愿望:要将那些在这场血案中负有罪责的人送上法庭的被告席,让他们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十一年来在中国,以丁子霖女士为代表的六四受难者家属和伤残者一直没有停止过这样的努力。他们要求立法,要求公正调查并公开六四的真相,对犯罪者追究罪责。直至一九九九年,他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递交了控诉状。中国当局对这样合法合理的要求一直未予理睬。面对延续至今的一党专政的具体“国情”,考虑到邓小平、杨尚昆等重要当事人的死去,不少善良的中国人似乎对控告六四罪犯的愿望是否能够实现失去了信心。然而,不久前从美国纽约传出的一个消息却让人有一种几乎是梦想成真的感觉:前来美国出席联合国议长会议的现任中国人大委员长的李鹏在纽约挨告了,而且一切都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

今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美国联邦纽约南区法院派出专人投递“控告李鹏违反人道罪”的传票,在上午六点半李鹏还未离开华尔道夫饭店时,交到了李鹏的代表人手里。据了解,接收传票的人是美国联邦调查局为保护李鹏安全而派遣的保镖,此人按照法定程序,在接收单据上签字,以示李鹏收到法院的传票。此时一位《纽约时报》的记者在现场拍摄了接收传票的全过程。原告是六四学生领袖及死难者家属

参与策划这个法律诉讼行为的“中国人权”组织当天下午在纽约宪法权利中心(Center for Constitutional Rights)召开了中外记者会,宣布了这一消息。中国人权的执行主任萧强在记者会上表示,当他们在早前得知李鹏要来美国参加联合国议长大会的消息后,就开始着手计划如何将诉讼状递交给李鹏。

这一诉讼案件是八九民运期间的学生领袖,六四镇压的受害者周峰锁、刘刚、熊焱、王丹以自己的名义,六四死难者家属张立民以他在六四惨案中被枪弹击中,死于枪伤的妹妹及其本人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当时作为中国总理的李鹏为被告。诉讼的理由是“任意处死;酷刑和其他残忍的、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任意逮捕,反人道罪;对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身安全以及和平集会结社权利的侵犯;错误地导致他人死亡;错误地羁押、攻击、殴打和故意导致他人精神痛苦”。诉讼文件要求法院组成陪审团审理所有的诉讼事项,请求根据证明结果对原告予以制裁,并判决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正当的赔偿。诉讼文件在在李鹏抵美的当天呈交给联邦纽约南区法院并获得法院的受理。

原告中的王丹、熊炎、周锋锁和张立民出席了记者会,接受了记者们的采访,表达了自己的意见。王丹在六四后被捕,判刑十一年,一九九八年才获释。熊焱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三日在内蒙古被捕,在监禁期间患重病,仍被强迫工作。周锋锁在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三日被捕,在监禁期间受到各种虐待并被流放。他们认为他们的诉讼行为不仅代表了受害者自己,实际上也代表了所有在六四事件中惨遭镇压的学生和死难者家属的愿望。他们知道李鹏拥有巨大的权力,也知道这个权力对中美关系有着影响,但从宪法中心律师的帮助以及法院同意受理此案中看到了正义的力量。张立民在会上向大家详细介绍了自己的情况。他的妹妹张向红是在“六四”事件中遭军队杀害的中国人民大学的学生,死时才二十一岁。十一年来,张立民从未停止过为妹妹呼冤和申请赔偿,但都遭到中国政府的拒绝,甚至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听到。张立民的妻子、小孩和父母仍然生活在中国,他这样控告李鹏,势必会给在国内的亲人带来牵连,但是为了申张正义,他也在所不惜。王丹在被问及是否害怕国内的亲人遭到此次事件的连累时也坦言确实有过一些害怕,但觉得与声讨不义比较起来,这已经算不上什么了。推动控告李鹏的“中国人权”主席刘青与萧强表示,寻求国际法的途径对李鹏进行民事诉讼只是讨回公理的第一步,希望将来能在中国法庭对李鹏进行刑事诉讼。

诉讼李鹏的法律依据

人们普遍关心的是在美国土地上对中国官员的诉讼究竟有什么法律依据,会有什么实际的效果。鉴于李鹏是中国人大委员长,受理此案的律师是专门从事国际法律研究的“宪法权利中心”。代理这一诉讼案件的是宪法权利中心的三位律师是珍妮弗·格林(Jennife Green)、威廉·古德曼和杰克库玛·梅农(Jaykumar Menon)。这一诉讼所依据的是美国联邦的《酷刑受害人保护法案》公共诉讼第102-256条款,《外国人侵权诉讼法案》第1350条和1331条以及补充管辖权原则。《酷刑受害人保护法案》规定,无论有关酷刑和任意处死事件发生在何处,联邦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人侵权诉讼法案》规定,联邦法院“对一个外国人因有关侵权行为违反国际法或美国参加的条约所提起的任何诉讼”享有管辖权。此外,这一诉讼还根据习惯国际法的《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钮伦堡军事国际法庭规章》、《法定时效对战争罪犯和反人道罪不适用公约》、《有关侦查、逮捕、引渡、和惩罚犯有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国际合作原则》,美国普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根据《美国法典》第28册第1391部分规定,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此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们指出,按照美国法律,被告一定要在美国的土地上并且收到诉讼状才可立案,因此李鹏在离开美国之前接获传票,就符合了上述规定。如果李鹏不依法在二十天内作出相应答复,他们会到法院要求按缺席处理审判此案。

纽约“宪法权利中心”,是美国有名的自由派律师团,被视为美国维护民权最积极的极端组织之一,以往中心接过相当多控诉外国政府官员案子,他们协助控诉的多为中南美洲右派军政府的成员,使得不少中南美洲加勒比海的军政府成员避美国不及。这次协助“中国人权”控诉李鹏,是出自宪法权利中心律师团的献策。

宪法权利中心所引用的《酷刑受害人保护法案》是一九九二年在美国国会通过的,该法律允许非美国人的个别外籍人士受到残害时,在美国对加害者提出控诉,不管迫害是否在美国本土发生,特别是外籍的政治犯,受到劳改的良心囚犯,或因宗教信仰而受到监禁的宗教犯,都可以在美国联邦法院控告加害者。《外国人侵权诉讼法案》则为非美国人犯下迫害行为时,提供受害人可以求偿的管辖权。律师指出,虽然这两项法都是美国的国内法,但到了美国土地上的相关外籍人士,就受到这两项法律的管辖,除非相关人士永远不来美国,否则就得面对受害人控诉的可能。如果被告拒不出庭,或不加辩解,原告可获胜诉。

律师表示,李鹏这次参加联合国世界议长联会,法律上不是到美国访问,在联合国有外交豁免权,但在美国国土上李鹏并没有任何外交上保护,所以他们可以完成把控诉书送到李鹏个人的控告程序。律师也表示这项起诉是对李鹏个人的控告,不是对北京政府的控诉,这当然可能降低万一胜诉后取得实质性赔偿的机会,但却可以减少美国政府介入的机会。总之,只要李鹏踏上美国的土地就必须面对这项诉讼。至于美国政府在北京的压力下会采取何种行动,律师认为“美国国务院对法院不具任何约束力”。对这一诉讼未来发展的预测

这一案件在法院的编号是6446,中国人权主席刘青认为这样的巧合真是天意。但是,这一诉讼的最后结果会是怎样呢?

看一看中国官方的态度由于这次控告行动十分周密。中国官方始料未及。最初中国驻联合国副代表沈国放在接受《中国时报》记者采访时笑着摇头,说已经知道法院传票的事,但不宜对外表示意见。在法院传票送达之后,李鹏依照既定行程的安排与英国、印度、埃及等国议长会面,忙于双边会谈,然后出访他国,其本人对于这项指控并未做任何表示。而中国代表团副团长、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吕聪敏则在被媒体问及此事时说,提出控告的这些人“是敌视祖国、背叛人民的一撮人”,对他们到纽约来参加重要的国际会议“存心捣蛋”,表示“我们不予理会,藐视他们。”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孙玉熹称这是“美国境内一小撮反华分子编造出来的政治闹剧,完全出于卑鄙的动机。”他表示中国政府已经严正说明,要求美国当局撤销有关案件。

“中国人权”和原告们认为,他们掌握和提供给法院“六四屠杀”的充足证据,对诉讼充满信心。李鹏不是国家元首和外交官,所以也不具备自动赦免权。当然,他们也预期到中国和美国政府会对此案不遗余力加以阻扰。但根据国际法,任何政府无权插手此类诉讼案,如果美国政府敢于从中扮演角色,要吃官司的就是美国政府。

“宪法权利中心”的律师们指出,宪法权利中心以往曾经成功起诉过迫害人权的外国当权者,包括阿根廷军事政权的将军、海地独裁者阿瑞及屠杀东帝汶人的印尼将军波加坦。也曾将危地马拉、阿根廷、印尼、菲律宾等国政要推上审判台,李鹏的案件与上述案子无多大差别,应该会有一个结果。

“宪法权利中心”最近一起案例是一九九三年对波士尼亚的塞尔维亚族领袖卡拉迪茨提出民事诉讼,其缘起经过和李鹏的案子诸多相似。一九九三年二月,卡拉迪茨参加联合国开会期间,在下榻的中城希尔顿饭店收到一份民事诉讼的起诉书,由“宪法权利中心”的民权律师代表死难于塞尔维亚族蹂躏的民众提出,这个案子一拖就是七年,终于订在今年九月十一日要开庭审理。在过去的七年里,卡拉迪茨的国际声誉被官司搞得灰头土脸,他聘请律师到美国的联邦法院辩护,以卡拉迪茨参加联合国会议享有外交豁免权为理由,企图取消这场民事官司,但这个理由被联邦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连续驳回。“宪法权利中心”的民权律师表示,这是在美国建立的司法先例,也阻挡了李鹏可能用外交豁免权来撤销告诉的退路。从九三年以来,卡拉迪茨从来没再踏上过美国土地一次。

也有人认为控告李鹏的诉讼是象征意义大过实质意议。因为即使法院源判决李鹏赔偿,但李鹏并没有象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那样拥有上亿资产,如果要冻结其外国银行资产,对李鹏也没有实际影响。有可能的发展是原告对官司视若无睹,不予理睬;但律师认为民事官司不会不了了之;也有人认为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0/10/17/4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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