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讯】香港【公安条例】为了所谓保护的「国家安全」及「他人权利和自由」而订立了限制某些自由的法律。根据这些条文,警方可以禁止差不多任何和平的公众游行。 近期有不少团体提出强烈要求 ,修订「公安恶法」中不合理的规 定。根据现行的规定,一般而言, 任何超过三十人的公众游行须于七 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警务处处长提出 ,并在获发「不反对通知书」或当 作已发出不反对通知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 民众认为,现行的「通知」规定是完全基 于「游行须获批准」的前提下设计 的,是一种「批准」或「申请」的 制度,令举行公众游行不是一项权 利,而是一项先要得到警方不反对 时才可进行的「有限特权」。对于 一个民主、自由的社会,这是完全 不合理的规限。 《公安条例》亦规定, 警方可以用「国家安全」或「保护 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理由反对游 行、集会或施加额外限制。这两项 反对理由是回归后新加入法例中的 。虽然政府官员指称这些规定是 从《国际人权公约》中抄出来的, 符合国际人权标准,但我们不可忽 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的这些条文,只有在维护国家安 全必须的情况下才容许作出限制。 把为了保护「国家安全」这样 广泛的理由纳入法例之内,是一个 非常危险的做法,意味警方根据《 公安条例》作出决定时,会加入政治因素,与条例本身的宗旨是保护公共秩序或公众安全不符。 如果我们客观和合理地去审视现行的 《公安条例》,我们不难见到香港临时 立法会通过的修订,是如何严苛地 限制游行、集会的基本权利,令公 众称之为「公安恶法」。(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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