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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輩子要當個大官 小科長公款替領導「埋單」被逮捕
 
【人民報9日訊】涉案者自辯叫「認罪態度差」?

11月24日,引起黃山市民廣泛關注的「周建國貪污案」,在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

周建國原爲安徽省黃山市公安局戶政科科長,一級警督。1999年9月2日,因涉嫌一起貪污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

今年7月,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檢察院對周建國提起公訴,並指控周建國犯有貪污罪。理由是,1997年1月至1999年7月間,周建國借「業務招待」爲名,通過熟人關係,將他人在一些酒店的住宿發票,在廣東、屯溪一些商場的購物發票共60張,計66880.9元,浴敖喲鞠低忱慈撕凸杭撲慊砑鋇壤磧傻獎鏡ノ槐ㄏ欠ㄕ加興每睿?997年12月至1999年7月間,周建國又以有些「接待費用」不好處理爲由,向屯溪一些個體戶索要發票共30張,計55330元,另有赴南方入住酒店消費的發票5張,計9953.62元,以「領導考察用」爲名,到本單位報銷,得款佔爲己有。

公訴人認爲,周建國在任公安局戶政科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冒領公款計人民幣13萬多元,非法佔爲己有,其行爲觸犯了刑法,構成貪污罪,且數額大,認罪態度差,建議法庭依法予以判決。

公訴人認爲周建國「態度差」,是因爲週一直在爲自己叫屈喊冤。周建國說:我是無罪的,13萬多元,有的是業務接待中買禮品的實際費用,領導安排變通處理的;有的是陪領導考察費用,領導上知道並同意報銷的,我只是違反了財務制度。

法院沒有采納周建國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一審判決其犯有貪污罪,判有期徒刑11年。同時沒收周以「謝方向」名義購買的房屋一幢,並追回贓款84500元,退還黃山市公安局。周建國不服,遂向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院於11月24日正式開庭,目前尚未判決。

但是,這一案件審理過程中披露出來的一些問題,卻已經引起許多局外人的關注。

「陪同考察」何成「自費旅遊」?

周建國在法庭上供訴,本案涉及的13萬元公款,他分文沒有落入自己的腰包。有的是實報實銷的,有的是不得已變通處理的。

據他說,13萬元分成兩部分,一是陪市公安局分管領導及市長助理六去珠海、二下澳門的旅費,涉及費用7.5萬多元,加上代爲領導買手機、借出款項1.4萬餘元,共計9萬元左右;另一部分是真正的接待費,迎來送往的一些吃住行和禮品費用等。這兩部分費用,事先領導都同意採取變通處理的方式來解決,比如,赴澳門的機票等費用,外地來黃山的客人機票等,不能報銷,最後都採用了以餐費衝抵的辦法,而且領導都在發票上籤了字。

從庭審調查來看,有兩個事實比較確定,一是那位公安局分管領導和市長助理的確與周建國一起,分別6次和2次去了珠海、澳門,二是的確有數十張張冠李戴的餐費發票、住宿發票被報銷,有的發票竟然是連號的,經辦人也大多是周建國,而且那位分管領導都一一簽了字。

周建國的辯護人翟建認爲,被告周建國只是一個跑腿的辦事員,說不上利用職務之便、採用欺騙方式冒領公款。要說騙,那也是明騙,如果領導不心知肚明,沒有一定的默契,他能一而再、再而三地過得了領導審批關、財務關嗎?辯護人引述了某領導的一段供述:他因爲曾經數次在周陪同下南下「考察」,而「有些錢既不跟我算,也不跟我要」,所以在簽字時明知「這些發票不大對頭」,也統統予以公款報銷。辯護人據此指出,所謂的欺騙,其實只不過是在掩蓋真相;而要掩蓋的事實,是多人一起參與、假借工作的名義。

辯護人還認爲,被告人所作所爲只有兩個目的,一是用虛開的發票掩飾他陪兩位領導南下「考察」所墊付的費用,二是用虛開的發票來掩飾一些不便入賬的支出。諸如電視機、手機、禮品等,尤其是公安系統的住宿發票,費用超過標準部分也都變通處理。至少到目前爲止,沒有確切根據證明他是未支出而隨意找來發票報銷,中飽私囊。比如,周建國購買了4部手機送給有關人士,支出款項變通成餐費報銷了,他是經手人而不是物品獲得者,這該不該以貪污論處?

而公訴人認爲,周建國正是利用了這種變通的做法,大膽將其個人不應到單位報銷的費用,堂而皇之地以「接待某公安單位來人」、「某某市領導考察」的名義到單位報銷。而且他們查明,周建國「陪同」那位局分管領導和市長助理等人南下「考察」,屬個人遊玩,除周以外,其他人在外的遊玩費用都由個體老闆支付。而周的費用不應到單位報銷。

依照這種說法,生出一個疑問:周建國既不是接待科科長,又不是辦公室主任或財務科長,爲什麼他能陪同市領導、局領導頻頻外出「考察」?既然領導有人接待,爲什麼又要他陪同?要他陪同「考察」,當然是工作,爲什麼又說他是自費旅遊?

記者了解到,周建國之所以曾如此受到重視,是因爲他原所在的戶政科屬於「肥缺」,黃山市農轉非的費用都由戶政科管理,單列賬戶局領導審批。因而,戶政科成了一個豐滿的「小錢櫃」、「皮夾子」,戶政科科長周建國也就頗受青睞。他在法庭上說,通常情況下,外地來人都叫他去訂賓館,有時一個晚上要接待幾撥人。如果這樣做不對,爲什麼行政管理以及財務管理方面從來無人提及?

公款「吃了喝了」就不算犯罪?

庭審當中,控辯雙方對誰來作證證明周建國是否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公款爭得不可開交。控方在法庭上提供了那位局領導和市長助理的幾份至關重要的書證。

辯護人認爲,這兩人不具備證人的資格。上下級一齊外出考察,其實就是公費旅遊。當時費用由下級「埋單」,回來後下級拿着其它的發票報銷充賬,上級又一律簽字同意了,現在案發,下級成了被告,而上級反而作爲證人來指證下級,這算什麼道理?又有什麼公正可言?更何況周建國是否構成貪污,與兩名「證人」有着直接的利害關係,因此,不但其證人資格存在問題,就連其供述的可信度也要大打折扣。

控方則認爲,這兩人可以成爲證人,因爲他們知道案情。而辯護人反駁,知道案情的不一定能成爲證人。因爲他們與案子有利害關係。如果這樣做,無疑會產生這樣的情形:當被告人的供述與證人證言不符,而又沒有旁證時,凡對周建國不利的證據公訴人全部採信,而對周建國有利的證據卻一概不採納,這怎麼能體現出司法的公正、公平?又如何體現刑法的「疑罪從無」呢?辯護人甚至提醒,要避免在社會上造成一種不良印象,即以爲反腐敗是「只打蒼蠅不打老虎」,謀「丟卒保車」之 利。

在法庭上,公訴人認爲周的貪污罪構成,應依法懲治。而辯護人的意見則認爲,周建國不構成犯罪,最多是無罪有錯,應受到黨紀政紀的處分。

公訴人在法庭調查中,出示了近95張發票,並一一證明有多少張發票,周建國並沒有在黃山的飯店吃喝而報銷了。周建國承認,因爲要變通處理公款考察、旅遊的費用,有些發票的確是沒有真正吃喝過的。但是,辯護人指出,假如周建國真的在黃山都吃喝了,是不是還算貪污呢?假如在黃山公款吃喝不構成貪污,那麼挪一個地方,到珠海、澳門吃喝玩算不算貪污呢?重要的前提還在於,周建國陪領導外出的「考察」,是先墊付了錢的,最後不到單位銷賬,他該去找誰呢?據說,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尚無因公款旅遊、公款出國、公款請客吃喝而被定性爲貪污並判刑的 先例。

「周建國貪污案」二審至今還沒有宣判,但是,從黃山市政法委傳來的消息說,黃山市公安局戶政科的有關農轉非資金賬戶已被取消,黃山市公安局的那位分管副局長已被免職。(8日人民日報謝衛羣)(http://renminbao.com)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0/12/9/780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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